本所代理某政府機關,針對土地徵收「已公告徵收並發放補償費,但漏未辦理過戶」之案件,成功說服高等行政法院,確認徵收處分仍為有效!
本案徵收行為發生於民國38年,當時政府公告徵收並發放補償費後,因故漏未辦理所有權登記;本案被徵收人主張當時根本未受領補償費,從而徵收處分應屬無效。由於年代久遠,舉證困難,政府相關檔卷保存不週,先前類似案件政府機關多遭敗訴判決。
本所自政府公開檔案中,找到有利證據,證明本案徵收程序業已完備,從而說服法院駁回原告之訴;此為近期類似案件中,政府機關罕見勝訴之案件。
本所代理某政府機關,針對土地徵收「已公告徵收並發放補償費,但漏未辦理過戶」之案件,成功說服高等行政法院,確認徵收處分仍為有效!
本案徵收行為發生於民國38年,當時政府公告徵收並發放補償費後,因故漏未辦理所有權登記;本案被徵收人主張當時根本未受領補償費,從而徵收處分應屬無效。由於年代久遠,舉證困難,政府相關檔卷保存不週,先前類似案件政府機關多遭敗訴判決。
本所自政府公開檔案中,找到有利證據,證明本案徵收程序業已完備,從而說服法院駁回原告之訴;此為近期類似案件中,政府機關罕見勝訴之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