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法新訊】中小企業技術入股緩課稅及研發技術減免稅捐

立法院於民國103年5月20日三讀通過多項法案,其中通過之《中小企業發展條例》部分修訂條文中,增列兩項對於中小企業租稅減免優惠的重要措施,包括技術研發費用稅捐減免之優惠規定以鼓勵企業發展技術,並將以技術入股緩課所得稅明文化,獎勵技術人員研發技術,以及鼓勵企業吸收技術人才。
關於中小企業研究發展之支出減稅部分,中小企業得在以下二方案選擇其一辦理:

  •  於企業支出研發費用金額15%內,抵減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額;或
  • 於企業支出研發費用金額10%的限度內抵減,得分三年抵減,但不得超過該企業當年度應納營業稅額30%。

亦即,中小企業得將技術研發費用抵減應納稅額,提供更高的誘因促使企業發展技術。中小企業為我國經濟發展之基礎,其佔我國企業數之98%,因過往中小企業技術研發費用僅得於當年度課稅所得中減除,對於中小企業並無額外實惠。在重視創新的知識經濟年代,此次修法對於中小企業,可說是一大福音。
再者,關於技術入股緩課部分,新法增訂第35條之1規定以技術作價入股者,免予計入當年所得額課稅,於過戶當年度方計入所得課稅,以鼓勵擁有技術者以其技術入股,充實產業實力。在此次法律修正前,民國93年後以技術作價入股者,須於取得股份當年度課稅;雖然股份須於移轉時方產生所得,惟稽徵機關為有利於稽徵經濟,擬制技術團隊將技術變現、再由現金換股,導致許多技術人才、團隊在取得實質金錢收入前,便須繳納大筆所得稅額,此項作法實有違實質課稅原則及量能課稅原則,且實際影響技術人才以技術出資,阻礙產業吸收人才。
未來,中小企業於發展、研究新技術,不再是僅得於當年度課稅所得減除,而係得於一定比例內抵減所得稅額,且中小企業以技術作價入股時亦無須於當年度課稅,須於實際移轉取得對價之際課予所得稅額,以符合實質課稅原則,鼓勵中小企業研究發展新技術並吸收技術人才,提升產業競爭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