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新訊─兒少性侵案追訴期修法三讀 被害人年滿20歲才開始計算
有鑑於兒少性侵被害人常因現行法律追訴期規定,導致在成年後無法提告向加害人進行追究,行政院日前提出《刑法》修正草案,將追訴期改為自未成年性侵被害人滿20歲後才起算。立法院三讀該草案,未來在新法施行前,追訴權時效已進行而未完成者,也將適用修正後規定。
(原文刊載於2026-07-01 公視新聞網)
有鑑於兒少性侵被害人常因現行法律追訴期規定,導致在成年後無法提告向加害人進行追究,行政院日前提出《刑法》修正草案,將追訴期改為自未成年性侵被害人滿20歲後才起算。立法院今(7)日三讀該草案,未來在新法施行前,追訴權時效已進行而未完成者,也將適用修正後規定。
立法院7日三讀通過行政院提出的《刑法》第80條修正草案,明定性侵被害人追訴期,改為自被害人年滿20歲後開始起算。另外,在新法正式施行前,追訴權時效已進行而未完成者,同樣也適用修正後之規定。
政院拍板兒少性侵案修法 被害人滿20歲前不計入追訴期
立法院今日也同步通過2項附帶決議,其中之一為要求法務部參照澳洲等國經驗,針對《民法》、《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及《國家賠償法》等啟動修法研議,並於6個月內提出修法進度報告。
另項附帶決議則為建請司法院就兒少性侵害案件,依相關實務見解研議審理指引,並於此次《刑法》修正條文施行後3個月內,向立院進行專案報告。
此外,有鑑於性侵案件實務上通報、起訴與定罪率存在明顯落差,且兒少性侵案件有其特殊性,立法院也同步建請司法院會同行政院等主管機關,評估是否有必要就性侵害犯罪之證據法則,提出法治影響研究評估及具體修法與實務改革方案,並於新法施行後1年內,就整體檢討進度向立法院專案報告。
據法務部統計,2015至2024年間因超過追訴時效而無法起訴的性侵害案件共有248件,且數字逐年攀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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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新訊─化妝品新制全面上路 食藥署:可限期改正、違規最高罰100萬
近期在社群媒體上,有許多美妝品牌降價出清,外界認為是為了配合衛福部食藥署7月1日上路的新制。該署指出,為保障消費者使用安全,與國際接軌之化粧品產品資訊檔案PIF制度(Product Information File, PIF)於7月1日第三階段全面施行。要求化妝品產品必須完成產品資訊檔案(PIF)才可販售,違者最高可罰100萬元。這並非認證、送審或上市前核准制度,亦無認證標章或證書,且早已於108年公告,並依產品種類自113年7月起分年分階段實施,已給予業者至少5年緩衝準備期。
(原文刊載於2026-07-01 知新聞)
近期在社群媒體上,有許多美妝品牌降價出清,外界認為是為了配合衛福部食藥署7月1日上路的新制。該署指出,這並非認證、送審或上市前核准制度,亦無認證標章或證書,且早已於108年公告,並依產品種類自113年7月起分年分階段實施,已給予業者至少5年緩衝準備期。
食藥署:PIF非認證、送審或上市前核准制度
為保障消費者使用安全,與國際接軌之化粧品產品資訊檔案PIF制度(Product Information File, PIF)於7月1日第三階段全面施行。要求化妝品產品必須完成產品資訊檔案(PIF)才可販售,違者最高可罰100萬元。
食藥署指出,PIF為產品安全性、品質及功效的相關佐證資料,並非認證、送審或上市前核准制度,亦無認證標章或證書。目的在於強化業者管理責任,確保產品安全有科學依據,並於產品發生安全疑慮或不良反應時,協助主管機關快速追溯來源、釐清風險及採取必要管理措施。
食藥署強調,這個措施採「提早公告、輔導先行、分階段實施」方式,已提早於108年公告,並依產品種類自113年7月起分年分階段實施,給予業者至少5年緩衝準備期。PIF資料為業者既有的產品規格、成分資料、檢驗報告、製造品質管制文件及安全性評估資料,均可作為建置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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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新訊─預告「事後避孕藥」納管掀反彈 食藥署:擬採處方、指示雙軌用藥
食藥署預告要將3種事後避孕藥納入追蹤系統引起反彈,民眾在公共政策參與平台提案要求將事後避孕藥列為指示藥,讓民眾可以在藥局直接取得,4號正式達標成案。食藥署表示,評估採「醫師處方」及「藥師指示」雙軌用藥方案,預計今年底前完成試辦計畫評估及配套。
預告「事後避孕藥」納管掀反彈 食藥署:擬採處方、指示雙軌用藥
(原文刊載於2026-07-05 台視新聞網)
食藥署預告要將3種事後避孕藥納入追蹤系統引起反彈,民眾在公共政策參與平台提案要求將事後避孕藥列為指示藥,讓民眾可以在藥局直接取得,4號正式達標成案。食藥署今(5)日表示,評估採「醫師處方」及「藥師指示」雙軌用藥方案,預計今年底前完成試辦計畫評估及配套。
食藥署因近期疑似出現網路非法販售流產藥情事,6月25日公告要將Misoprostol、Levonorgestrel及Ulipristal acetate 3種處方藥納入追蹤或追溯系統,預告期60天,此舉引起民眾、婦女團體反彈,認為將進一步增加女性取得藥品困難,延後取得時間,無法在黃金時效內達到藥效。
而衛福部次長林靜儀在社群發文解釋,事後避孕藥是荷爾蒙藥物,屬於處方藥,一直以來就是需要經過醫師診斷後開立處方箋,臨床上遇到太多伴侶間缺乏有性行為就要準備安全穩定避孕的觀念,使用事後藥的觀念錯誤,此次食藥署沒有改變取得藥品和獲得用藥的方式,而是疑似有大量相關藥物流向不明,預告對流向進行管理。
隨著議題發酵,民眾在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台提案,要將事後避孕藥改為可以直接在藥局購得的非處方藥師指示藥。提案者說明,世界衛生組織2022年就已經明確建議將緊急事後避孕藥列為非處方藥,以確保女性在黃金時間(72至120小時內)能及時取得,目前全球大約有90多個國家已經放寬管制。
提案在2號檢核通過,4號就已經達標5千人門檻正式成案,截至5號獲得9546附議,權責機關須在2個月內正式回應。
食藥署今天表示,事後避孕藥納入追溯追蹤尚未定案,並非立即實施,預計在60天預告期間廣泛聽取、蒐集各方意見,並於預告期滿後,彙整各界建議審慎評估,會以確保「民眾權益」與「用藥安全」為最優先原則,在沒有完整配套措施保障民眾用藥即時性、可近性及安全性前,不會實施。
食藥署指出,在專家會議中建議參考日本做法,食藥署正評估將「醫師處方」及「藥師指示」雙軌用藥模式列為可能方案之一,規劃民眾於試辦指定藥局取得緊急避孕藥不需持有處方箋,以保障緊急使用需求,但試辦藥局須與婦產科醫療院所合作建立轉介機制。將持續蒐集各界意見積極研議,預計今年底前完成試辦計畫評估及配套作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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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新訊─公務員考績法修正草案 立院法制局:「未達良好」僅半年改善期恐過短
立法院近期審議考試院所提出的「公務人員考績法」修正草案,重點包括將現行甲乙丙丁4等次,調整為優秀、良好及未達良好三等次等。針對「未達良好」等次給予半年改善期。立法院法制局評估報告指出,相較於重大違失遭懲處免職人員,情節相對較輕,半年改善期恐有過短疑慮。
公務員考績法修正草案 立院法制局:「未達良好」僅半年改善期恐過短
(原文刊載於2026-07-07 聯合新聞網)
立法院近期審議考試院所提出的「公務人員考績法」修正草案,重點包括將現行甲乙丙丁4等次,調整為優秀、良好及未達良好三等次等。針對「未達良好」等次給予半年改善期。立法院法制局評估報告指出,相較於重大違失遭懲處免職人員,情節相對較輕,半年改善期恐有過短疑慮。
修正草案第9條及第10條規定,「未達良好」等次給予半年改善期,期滿仍未符期待或近3年工作考績第二次考列「未達良好」者免職,在改善期間不得升等、陞任或遷調主管職務;近3年年終考績均考列「優秀」者再晉俸一級,以及近5年工作考績3年以上年終考績考列「優秀」者,優先列入機關陞任甄審名冊中,報請機關首長圈定之人選及晉升官等訓練參訓人員名冊。
法制局評估報告指出,草案已透過平時考核及服務懲處機制,建立多項「即時汰劣」制度,包括一次記二大過或累積二大過等情形均可直接免職,因此年終考績被列為「未達良好」者,相較於重大違失遭懲處免職人員,情節相對較輕,仍有較大輔導改善空間,半年改善期恐有過短疑慮。
法制局認為,考績結果應與陞遷制度適度連動,草案工作考績為「未達良好」者僅在半年改善期間不得升等、陞任或遷調主管職務,建議予以延長。建議修正為「未達良好:仍敘原俸級,不給與獎金,並輔導改善。連續二年考列未達良好,或最近五年工作考績三年考列未達良好者,免職。考列未達良好人員一年內不得升等、陞任或遷調主管職務。」
現行草案將不同免職樣態一律規定為「免職人員自執行之日起2年內不得任用」,法制局指出,現行規範包括考績不良、平時考核累計達二大過,以及服務懲處等不同類型,性質與嚴重程度不一致,若採齊一不得再任年限,恐欠缺比例原則。建議參照公務員懲戒法及教師法等制度,改採分級設計,賦予一定裁量空間。
另草案第20條第1項規定,「公務人員之違失行為,經核定機關認屬一次記二大過者,懲處權行使期間為15年;屬降敘一級或記一大過者,懲處權行使期間為7年;屬記過、申誡或書面警告者,懲處權行使期間為5年。」法制局建議,改採以時間直接限制處分種類的方式,並明確行為終了日之認定標準。
此外,法制局也指出,憲法法庭111年憲判字第9號判決已提醒,公務員行政懲處與司法懲戒的適用範圍存在重疊情形,但目前法制上欠缺明確區分標準,實務上各機關對同一違失行為究竟應移送懲戒法院,或逕依考績法予以行政懲處,作法並不一致。建議增訂規定,由考試院會同司法院訂定判斷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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