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新訊─職場霸凌專章7/1正式上路 「5要件」缺一不算 被排擠要看情節
職場霸凌7月1日起正式「有法可管」。《職業安全衛生法》職場霸凌防治專章將於7月1日上路,是台灣首度把職場霸凌寫進法律、明確定義。新制明定霸凌須「同時」符合5項要件,雇主只要知悉就不能放任不管;企業若怠於防治,最重可罰450萬元,連老闆本人涉霸凌都可被個別開罰最高100萬元。
職場霸凌7/1新法懶人包!「5要件」缺一不算 被排擠要看情節
(原文刊載於2026-06-29 Ettoday新聞雲)
職場霸凌7月1日起正式「有法可管」。《職業安全衛生法》職場霸凌防治專章將於7月1日上路,是台灣首度把職場霸凌寫進法律、明確定義。新制明定霸凌須「同時」符合5項要件,雇主只要知悉就不能放任不管;企業若怠於防治,最重可罰450萬元,連老闆本人涉霸凌都可被個別開罰最高100萬元。
這次《職安法》新增霸凌專章,是自2013年以來最大幅度的調整。勞動部已在6月23日公告《職場霸凌防治措施準則》及《地方主管機關受理最高負責人職場霸凌事件申訴處理辦法》兩項子法。
勞動部職安署說,新制要補的是過去四個破口:職場霸凌缺乏法律定義、雇主接獲申訴後消極不處理(吃案)、沒有客觀公平的調查與救濟程序,以及遭最高負責人(老闆)權勢霸凌時沒有外部申訴管道。
職安署長林毓堂說,推動法制化就是要讓企業有所依循、勞工有申訴管道,在事件初期就及早介入、避免衝突擴大。
怎樣算職場霸凌?「五要件」缺一不可
依《職安法》第22條之1,職場霸凌定義是「勞工在勞動場所執行職務,因事業單位人員利用職務或權勢,逾越業務上必要且合理範圍,持續以冒犯、威脅、冷落、孤立、侮辱或其他不當言行,致身心健康遭受危害。」
職安署職業衛生健康組副組長彭鳳美把它拆成5項要件、必須同時成立:一、在勞動場所執行職務;二、行為人是事業單位內部人員;三、逾越業務上必要且合理範圍;四、具持續性;五、已造成勞工身心健康危害。
要件四的「持續性」有一個關鍵但書,就是情節重大者,不以持續發生為必要。換句話說,當眾嚴重羞辱、極端人格貶損等重大情形,即使只發生一次,也可能成立。
官方指導手冊進一步舉出常見樣態,但強調「包含但不限於」:社交排斥(例如主管故意不把特定員工拉進工作必要的通訊群組)、職務干預(例如指派員工做會計,卻又封鎖他登入公司會計系統的權限)、權力濫用,以及名譽侵害(散布謠言、揭人隱私)。
其中權力濫用又分兩型:「要求過高」如明知一週工時的工作硬要隔天交、要沒學過外文的工程師用德文談合約;「要求過低」則常見於想逼退員工時的「大材小用」,例如把高階工程師丟去做助理雜務、打擊其自尊。
怎樣不算?合理管理、績效要求受保護
職場霸凌新制,讓不少主管擔心是不是「不能管、不能罵」。彭鳳美說,合理的工作指導或績效指標設定都不會落入霸凌範圍,「除非是有刻意針對特定的人員」。彭舉例,若同一份工作大家平均要一週完成,卻單獨要求某人隔天交,就是逾越合理範圍;但若是整個團隊一起被要求衝刺、壓時程,那是企業營運決策,不算針對個人的霸凌。
最被上班族追問的「下班收主管LINE訊息算不算」、「主管的奪命連環Call算不算」,官方答案是「要看是不是執行職務、合不合理」。
彭鳳美說,若只是私下互動就不符定義;若是交辦工作並要求時限完成,就屬執行職務,仍要個案調查。瑋燁法律事務所律師翁瑋說,關鍵在「急迫性與及時回覆的必要性」,主管若只是留言、並註明隔天上班再處理,通常只是一般訊息傳遞;但若是「奪命連環LINE」逼員工下班後立刻處理不急的事,就可能逾越合理性。
至於網路熱議的「訂雞排、訂珍奶沒揪算不算霸凌」,職安署定調:單純揪喝飲料與執行職務無關,原則上不算;但若主管利用職務之便、刻意且持續排擠特定員工,仍可能被認定,須綜合「職務相關性」與「持續性」判斷,不是個人主觀說了算。
新制另一個重點是「知悉就要處理」。不論員工有沒有正式申訴,雇主一旦知悉疑似霸凌,就要採取立即有效的適當措施,不能拖延、觀望。
怎麼申訴?企業規模越大、要求越嚴格
新制將雇主的義務依規模分級。不論企業大小,都要採預防措施、並對被霸凌勞工採有效適當措施。企業規模10人以上要設申訴管道;30人以上要訂防治、申訴及懲戒規範並設申訴處理單位;100人以上要組調查小組。
值得注意的是,職安法的「人數」算法與性平法不同,以單一事業單位計算,分支機構若有獨立統編、獨立人事與經營管理權、獨立會計帳冊並自負職災預防責任,就分開計算,不與總公司併計。
申訴流程也訂了明確時限。雇主接獲申訴後10個工作日內要決定是否受理;受理後7個工作日內登錄系統並通知;100人以上者15個工作日內要組調查小組;調查小組成立後2個月內完成報告(必要時延1個月,協調期間不計入)。
報告完成後1個月內由「申訴處理單位」審議、作成成立與否的決定,再10個工作日內通知當事人。總時程上限為企業規模未達30人最長3個月、30至100人最長4個月,以上必要時各可延1個月。彭鳳美說,100人以上因須組調查小組,最長約5.5個月,但強調「這些都是上限,不希望雇主拖延」。
若只是單純的溝通誤會,申訴人有意願時可走「協調機制」快速處理,但任一方不願意、或協調逾1個月未達共識,就要回到調查程序,雇主不能強迫協調。
此次新制新增對公司負責人的規範,若被霸凌的對象若是公司最高負責人(老闆)或老闆的親友,勞工可跳過內部、逕向直轄市或縣市政府申訴,由外部公權力介入,避免球員兼裁判。
準則也把「最高負責人」與「職務相當之人」(親友)的範圍寫清楚,包括現任或曾任董監事、持股20%以上、配偶及四親等內血親、經改選未登記、位居特殊重要職位者等;彭鳳美說,過去性騷案常見的「董娘」、「老闆子女」若實質掌握公司人事財務,也可能被認定。
罰多重?最重450萬其實有前提
職場霸凌專章也有新增相對應罰則,依照情節分為數層。依《職安法》第45條,企業未建申訴管道或防治規範、未依規定通報,經通知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或違反調查程序、對申訴人施以不利處分(如解僱、降調、減薪),處3萬至75萬元、得加重至最高112.5萬元。
若雇主違反防治規範或知悉後未採取措施,導致發生職業病或工作相關疾病,可處5萬至300萬元、加重至最高450萬元。至於老闆本人或親友,一旦被認定有職場霸凌行為,則另處1萬至100萬元的個人罰鍰。
離職還能申訴嗎?最長3年內都可以
申訴有期限,且對「權勢型」另開一扇窗。準則規定,申訴原則上要在霸凌行為終了起3年內提出;但若被申訴人是利用權勢的主管層級,勞工離職後1年內仍可申訴,但若前述3年的期限較長,就放寬到3年。
彭鳳美解釋,職場霸凌回歸的是組織內部管理,有些個案拖到二、三十年後才申訴、當事人都找不到了,實務上窒礙難行;之所以替權勢型離職者保留1年,是因為很多勞工在職時不敢申訴、離職後才敢,整體是朝對勞工較有利的方向處理。
【懶人包】職場霸凌新制一次看
◆上路時間:7月1日施行
◆怎麼算職場霸凌(5要件,缺一不可):
①在勞動場所執行職務
②行為人是事業單位內部人員
③逾越業務上必要且合理範圍
④具持續性(但情節重大者,單次也可能成立)
⑤已致身心健康危害。
◆雇主依規模辦(人數以單一事業單位計,分支機構有獨立人事、財務、管轄權者分開算):
全規模:採預防措施+對被霸凌者採有效適當措施
10人以上:設申訴管道
30人以上:訂防治/申訴/懲戒規範+設申訴處理單位+申復調查小組
100人以上:再加組調查小組(外部委員不少於1/2、任一性別不少於1/3、內部成員受訓至少3小時)
◆申訴到結案(時程上限):
受理10工作日 → 登錄7工作日 →(100人以上)組調查小組15工作日 → 調查報告2個月(得延1個月,協調期間不計入) → 作成決定1個月 → 通知當事人10工作日。總計:未達30人3個月、30至100人4個月(各得延1個月)、100人以上約5.5個月。
◆申訴期限:
行為終了起3年內;被申訴人為利用權勢的主管層級者,離職後1年內亦可(3年較長則從3年)。
◆申復:
收到決定30日內提出(同一事件限1次)→ 雇主10工作日內召開申復審議會議 → 30日內作成決定(再行調查得展延30日)。申復調查小組:100人以上外部委員不少於2/3、30至99人外部至少1人。
◆罰則:
沒建制度/不通報/違反調查程序/報復申訴人(第45條):3萬~75萬,加重至112.5萬
致發生職業病或工作相關疾病(第43條):5萬~300萬,加重至450萬
老闆本人經認定霸凌:個人罰1萬~100萬
◆老闆是加害人:
可逕向直轄市/縣市政府申訴,不必先走公司內部。
◆新舊案怎麼接:
7月1日(含當天)後提出的申訴一律走新制;7月1日前已受理、未結案的舊案,直接用新制辦到結案、不必重來。
◆同時涉性騷擾:
程序分軌(各依職場霸凌準則與性騷擾規定辦理),但合併調查、避免重複詢問。
◆派遣/承攬:
派遣勞工比照要派單位勞工,要派與派遣單位共同調查;承攬人勞工在派駐場所受害屬職場不法侵害,可向自己雇主或派駐單位申訴。
◆公務人員:
法定機關公務人員依/準用《公務人員保障法》;公立醫院、學校、公營事業、法人的勞工依《職安法》;救濟依身分分流。
◆免費資源:
1955勞動法令諮詢專線、職災預防及重建中心0800-068-580;另外中小企業遴聘外部調查人員每案最高補助1.5萬元;官網設職場霸凌防治專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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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新訊─道路交通條例修正案審查 朝野主張加重毒駕罰則
近年毒駕案件快速增加,也讓毒駕問題成為交通隱憂。立法院6/25審查《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朝野立委除了主張加重毒駕罰則外,其它如吊銷駕照、累犯加重、同車乘客責任以及沒入車輛等規定強化管理,希望提高違規成本,降低危險駕駛對公共安全造成的威脅。
(原文刊載於2026-06-26 原視新聞網)
近年毒駕案件快速增加,也讓毒駕問題成為交通隱憂。立法院6/25審查《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朝野立委除了主張加重毒駕罰則外,其它如吊銷駕照、累犯加重、同車乘客責任以及沒入車輛等規定強化管理,希望提高違規成本,降低危險駕駛對公共安全造成的威脅。
交通部次長 陳彥伯:「針對社會關注新興毒品及毒駕的問題,本部已邀集相關機關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並經行政院於6月18日完成審查,並於當日送函請大院來審議。」
毒駕案件逐年攀升,根據警政署統計,2025年毒駕查獲件數高達8,659件,相較2024年大幅成長。為了遏止毒駕問題,立法院6/25針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進行審查。
民進黨立法委員 李昆澤:「毒駕件數的這樣的一個快速成長,造成社會極度的不安,當然交通部也提出相關的修法內容,包含吊扣改吊銷、初犯及累犯的一個加罰、還有沒入車輛,以及相關知情的同乘的一個責任。」
未來同車乘客明知駕駛人施用毒品,卻沒有勸阻,也將負起相關責任。另外,針對拒測以及無照駕駛等情況,也希望透過吊銷駕照、限制考照等方式,提高嚇阻效果。
民進黨立法委員 林俊憲:「現在這種毒品,非常可怕,它無色無味,而且它吸食很方便,現在用了什麼電子煙,就可以隨時隨地邊開車邊吸食,所以才被稱為好像是路上的移動炸彈一般。」
不過,修法中有關沒入車輛的規定,像是租賃車、借用車輛,甚至公司車等情況,若駕駛人毒駕,是否會讓不知情的車主受影響。
國民黨立法委員 Sasuyu Ruljuwan(盧縣一):「未來執法如何判斷,不能讓真正善盡管理義務的家屬、租賃業者跟車主,也在程序不清楚之下,來承受車輛被沒入的後果。」
交通部則表示,後續將依《行政罰法》規定,針對車輛所有人是否具有故意或重大過失進一步認定。不過在新興毒品不斷翻新下,究竟能否真正從源頭遏止毒駕問題,還有待修法進一步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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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新訊─銓敘部提公保法四項修法 25日報行政院會
配合政府推出18項育兒政策,銓敘部擬具「公保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已報經考試院於11日審議通過,25日將送行政院會討論。此次修法有四項重點,包含:育嬰留停更名為育嬰(兒)留停、津貼延長至子女滿7歲、提高雙親育兒津貼給付月數6+3、津貼設立最低給付金額。
(原文刊載於2026-06-24 聯合新聞網)
配合政府推出18項育兒政策,銓敘部擬具「公保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已報經考試院於11日審議通過,25日將送行政院會討論。此次修法有四項重點,包含:育嬰留停更名為育嬰(兒)留停、津貼延長至子女滿7歲、提高雙親育兒津貼給付月數6+3、津貼設立最低給付金額。
立法院司法法制委員會24日邀請政府相關部會進行「我國育嬰留職停薪實施成效與擴大育嬰津貼政策」專題報告,及審查《公教人員保險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銓敘部長施能傑表示,銓敘部擬具「公保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25日將送行政院會討論拍板。
此次修法重點,第一,育「嬰」留職停薪名稱修正為育「嬰(兒)」留職停薪。
銓敘部配合《性別平等工作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並考量《公務人員任用法》及「公務人員留職停薪辦法」,將育「嬰」留職停薪修正為育「嬰(兒)」留職停薪津貼。
第二,延長育嬰(兒)留職停薪津貼期間至該子女滿7歲止。
銓敘部考量公保育嬰留職停薪津貼之訂定,配合「性工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將育兒留停適用子女年齡延長至6歲以下,期間至該子女滿7歲止之規定,修正「公保法」第35條第1 項,延長育嬰(兒)留職停薪津貼期間至該子女滿7歲止。
第三,提高雙親同時育嬰(兒)之津貼給付月數6+3。
銓敘部增訂「公保法」第35條第5項,明定撫育同一子女之雙親,同為公保被保險人,或另一人為軍人保險或就業保險之被保險人,且均領滿6個月之育嬰(兒)留職停薪津貼時,於育嬰(兒)留職停薪期間,最長得再發給3個月育嬰(兒)留職停薪津貼。
又考量雙親如其中一人已死亡,致無法由雙親共同承擔照顧子女責任,為保障單獨撫養子女者之照顧需求,並給予同等經濟支持,此類情事者亦得最長請領9個月之育嬰(兒)留職停薪津貼。
第四,育嬰(兒)留職停薪津貼低於以法定最低工資為投保俸(薪)額計得之金額者,增訂補足差額之規定。
銓敘部考量部分公保被保險人因投保俸(薪)額較低,致所領育嬰(兒)留職停薪津貼金額,有低於按法定最低工資為投保俸(薪)額計算之金額情形,屢遭外界質疑,公保育嬰(兒)留職停薪津貼給付金額過低,無法有效鼓勵生育。
為求改善,因此於「公保法」第35條第4項增訂,育嬰(兒)留職停薪津貼設立最低給付金額之保障,明定依法定標準計給之金額,低於以保險事故發生時之法定最低工資之60%,應補足二者間之差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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