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新訊 20260605】

●司法新訊─重大里程碑 虛擬資產服務法草案 財委會初審通過

由於虛擬資產產業發展快速,台灣需要一套完整、符合國際趨勢的監理規範,此次專法讓產業能健康發展,也讓投資人受到更好的保護。立法院財政委員會3日針對虛擬資產服務法草案逐條審查,經過一整天討論完成審查,初審通過,成為台灣第一部虛擬資產專法,還需經過後續流程。

重大里程碑!虛擬資產服務法草案 財委會初審通過

(原文刊載於2026-06-05 工商時報)

立法院財政委員會3日針對虛擬資產服務法草案逐條審查,經過一整天討論完成審查,初審通過,成為台灣第一部虛擬資產專法,還需經過後續流程。

其中,財委會中將法案名稱確定為「虛擬資產服務法」。由於虛擬資產產業發展快速,台灣需要一套完整、符合國際趨勢的監理規範,此次專法讓產業能健康發展,也讓投資人受到更好的保護。

此次財委會中,包含行政院、民眾黨黨團等8案繼續審查,另有新增4案,也就是共有12案,眾多版本中,經過各項調整後,終於定案。立委指出,這部法案歷經多年政府部門、產業界與立法院反覆溝通,能在委員會取得共識,非常不容易。這是台灣第一部虛擬資產專法,也是台灣接軌國際、促進產業發展的重要里程碑。

在審查中,有委員憂心未來若由金融業可兼營後,可能會出現金融業搶生意的情形。金管會主委彭金隆強調,會留意金融業、科技業等業別的公平競爭,針對境外業者落地服務,也會參考國際經濟逐步管制,希望將既有境外客戶轉為境內。

此外,立委指出,台灣想要後發先制,現已有許多虛擬資產服務業的從業人員,過去沒有完整的資格要求,萬一法律要求嚴格資格是否造成衝擊,立委希望既有人員可以有二年緩衝時間,做一個合理的安排,可能導致優秀的人才就到其他沒有落地的交易所,很可惜。

彭金隆認為,從業人員資格緩衝期可訂在子法裡,可先訂六個月,若有必要再延長六個月,因為行業要讓人信任,時間訂太長也不恰當。關鍵在資格條件的訂定,各業別對資格條件都不一樣,可在子法裡訂定。

其中,附帶決議中提及,就現行我國制度,面對尚未於我國落地的虛擬資產業者,雖規範不得於台灣從事業務招攬等行為,卻難以防範業者透過宣傳自家品牌,間接使我國吸引用戶流往境外平台,為避免未落地的境外業者侵蝕我國虛擬資產產業發展,同時加強對於我國使用者的權益保障以及提升境外業者來台落地動機,請金管會參考日本、韓國等鄰近國家政策後,加強我國對境外平台的限制與阻絕措施,包括禁止銀行業與電子支付業者提供支付服務、下架應用程式等,以健全我國虛擬資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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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新訊─民法預告「刪除兄弟姊妹特留分」 法務部:尊重遺囑自由

就社會關注民法「特留分」規定,法務部委請學者完成民法繼承編研究案,蒐集日、德、韓及瑞士等國家立法例,再邀集學者專家及機關代表召開7次研修會議,已擬具民法繼承編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今預告修正案刪除「兄弟姊妹特留分」。

民法預告「刪除兄弟姊妹特留分」 法務部:尊重遺囑自由

(原文刊載於2026-06-02 聯合新聞網)

就社會關注民法「特留分」規定,法務部委請學者完成民法繼承編研究案,蒐集日、德、韓及瑞士等國家立法例,再邀集學者專家及機關代表召開7次研修會議,已擬具民法繼承編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今預告修正案刪除「兄弟姊妹特留分」。

法務部表示,草案刪除「兄弟姊妹特留分」規定,並為避免僅刪除「兄弟姊妹特留分」而造成個案適用結果的不公平,修正現行遺產酌給規定,並增訂具有促進繼承人間實質公平之貢獻分制度,草案共計5條,修正重點如下:

一、 為符合現代家庭生活形態,並尊重遺囑自由,刪除「兄弟姊妹特留分」規定。(修正條文第1223條)

二、 為使受被繼承人生前繼續扶養之兄弟姊妹,因被繼承人死亡而生活陷於困難,且依遺囑未自遺產有所得或所得顯不相當者,得請求酌給遺產,修正得請求酌給遺產之請求權人;並修正請求酌給遺產之程序,及增訂法院裁判之衡酌因素暨時效規定。(修正條文第1149條)

三、 增訂繼承人特別貢獻規定,就其對於被繼承人之特別貢獻給予合理之評價,不僅可增加照顧高齡者之誘因,亦可兼顧各繼承人間之公平,明定繼承人中有對於被繼承人之事業提供勞務或為財產上給付、對於被繼承人為療養看護,或依其他方法就被繼承人財產之維持或增加為特別之貢獻者,該特別貢獻之價額,應於遺產分割時,加入該繼承人之應繼分中。(修正條文第1173條之1)

四、 為促進遺產儘速分割,以利經濟發展及財產運用,並降低對司法實務之衝擊,增訂歸扣及特別貢獻規定之適用期限;並一併修正遺囑禁止遺產分割期間為5年。(修正條文第1173條之2、第1165條)

法務部表示,盼能透過推動草案立法達成「尊重遺囑自由」、「促進實質公平」、「保障弱勢手足」目標,使繼承法制切合現代社會實際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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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新訊─立院三讀 資源回收再利用法修法 更名為資源循環推動法

立法院今天三讀修正「資源回收再利用法」,更名為「資源循環推動法」,將管理範疇擴大至產品全生命週期,從設計、生產、使用到回收再利用,全面納入管理並建立沙盒機制,這是此法自民國91年制定以來最大幅度修正。

立院三讀 資源回收再利用法更名資源循環推動法

(原文刊載於2026-06-02 中央通訊社)

(中央社記者林敬殷台北2日電)立法院今天三讀修正「資源回收再利用法」,更名為「資源循環推動法」,將管理範疇擴大至產品全生命週期,從設計、生產、使用到回收再利用,全面納入管理並建立沙盒機制,這是此法自民國91年制定以來最大幅度修正。

原條文共31條,三讀後新增21條條文。此次修法以源頭減量、資源循環的核心方向,將原條文的「回收再利用」,均改為「循環」。修法重點包括擴大管理範疇至產品全生命週期,從設計、生產、使用到回收再利用全面納管,修法內容包括提出國家整體資源循環計畫、明確跨部會分工,並導入綠色設計、源頭減量、延長產品使用壽命、循環採購及相關獎勵機制,建構有利產業轉型與創新發展的制度環境,建立資源循環創新實驗的沙盒機制。

三讀條文規定,中央主管機關應會商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擬訂國家整體資源循環計畫,報請行政院核定後實施,並對外公開,且至少每5年檢討1次。

三讀條文明定,中央主管機關應組成資源循環推動會,並置召集人一人,由環境部長擔任,委員任期2年,由相關政府機關、學者、專家及環境保護團體代表組成,學者、專家、及環境保護團體代表不得少於1/2,環境保護團體代表不得少於推動會整體之1/4。

有關綠色設計的原則及準則,三讀條文規定,中央主管機關應規劃產品及營建工程之綠色設計原則,內容包括,使用單一、易於分解、拆解或資源循環之材質、使用一定比率或數量之再生粒(材)料等6類項目;中央主管機關應就綠色設計原則之內容、項目等,訂定綠色設計準則。中央主管機關得指定公告綠色設計準則指定項目,並核定符合綠色設計準則及發給循環標誌;自願遵行綠色設計準則,亦可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核定並發給循環標誌。

為創造市場循環採購,除鼓勵公部門優先採購,列入績效評比外,三讀條文也規定,為促進資源循環產業發展,事業投資於循環利用及循環永續管理之研究發展、人才培育及設備購買支出金額,得依有關稅法、產業創新條例或其他法律規定減免稅捐;中央主管機關得協調有關機關、金融機構及信用保證機構,針對事業投資於本法資源循環各項措施,優先給予融資管道及信用保證。

有關資源循環創新實驗的沙盒機制.三讀條文規定,為促進資源循環技術或數位科技治理發展之目的,事業得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核准辦理資源循環創新實驗,並應提送執行成果報中央主管機關備查。

針對實驗沙盒之範圍邊界,三讀條文明定,中央主管機關核准創新實驗計劃得附加實驗時間、範圍、規模、方法、監測、通報、返還獎勵或補助、限期改善或停止實驗、廢止核准及其他附款一併納入核准事項,事業應依核准內容執行。核准創新實驗計劃於創新實驗期間內,排除本法及廢棄物清理法部分條文之全部或一部之適用,但排除法律適用範圍應以達成實驗目的為必要且相當者為限,且不得排除涉及人體健康、公共安全或其他重大環境風險之強制規定與民事、刑事責任及行政機關依法應採取之緊急處置措施規定。

在罰則部分,三讀條文規定,若違反規避、妨礙或拒絕檢查或提供資料,違反有關清運、貯存方法、設施規範,違反禁限用、許可辦法等規定,處新台幣1萬2000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並通知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得按次處罰,情節重大者,處1個月以上1年以下停工或停業處分。

有關情節重大者之定義,三讀條文明定,1年內經2次限期改善仍違反同一規定,或未依規定循環利用再生能源,嚴重污染環境,或申報不實,或其他主管機關認定情形。

其餘包括違反綠色設計準則、公告禁止事項、核准事項等,均訂有相關罰則。

考量到修法的強制管制措施及對應的罰則配套需要時間,三讀條文規定,本法除第14條及第38條第1項規定自公布後2年施行外,自公布日施行。(編輯:萬淑彰)11506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