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新訊─憲法法庭開兒少性侵追訴權不公開說明會 釋憲案律師團呼籲開公開言詞辯論
依法務部統計,民國95年至115年1月,因性侵害案件提告,而因時效完成或逾告訴期間者,共有1224人。也就是說,過去20年內,平均每年有60餘人、每周都有人鼓起勇氣提告,但因時效因素,而被國家司法拒之門外。為此,憲法法庭今召開兒少性侵害追訴權釋憲案不公開說明會,檢視民國94年前性侵犯罪追訴期規定是否違憲,台灣光寰協會與釋憲案律師團會後召開記者會,透露說明會現場狀況。台灣光寰協會強調,兒少性侵害追訴權不僅是法律問題,更攸關國家保護義務與性別人權的轉型正義,呼籲憲法法庭納入倖存者觀點,開啟公開言詞辯論。
憲法法庭開兒少性侵追訴權不公開說明會 釋憲案律師團呼籲開公開言詞辯論
(原文刊載於2026-03-2 自由時報)
憲法法庭今召開兒少性侵害追訴權釋憲案不公開說明會,檢視民國94年前性侵犯罪追訴期規定是否違憲,台灣光寰協會與釋憲案律師團會後召開記者會,透露說明會現場狀況。台灣光寰協會強調,兒少性侵害追訴權不僅是法律問題,更攸關國家保護義務與性別人權的轉型正義,呼籲憲法法庭納入倖存者觀點,開啟公開言詞辯論。
兒少性侵害追訴權釋憲案檢視民國95年前性侵犯罪追訴期規定是否違憲,尤其對許多遭受兒少性侵的倖存者而言,需歷經多年心理重建才有能力發聲,卻早已逾越短暫的法律時效。
依照法務部統計數據,民國95年至115年1月,因性侵害案件提告,而因時效完成或逾告訴期間者,共有1224人。也就是說,過去20年內,平均每年有60餘人、每周都有人鼓起勇氣提告,但因時效因素,而被國家司法拒之門外。
台灣光寰協會與釋憲案律師團在兒少性侵害追訴權釋憲案不公開說明會結束後,於司法院門口開記者會說明,兒少性侵追訴權釋憲案律師們高喊:「釋憲修法雙管齊下、為倖存者守住正義防線」。
台灣光寰協會理事長蔡尚謙受訪指出,不公開說明會開了兩小時,過程中也接受大法官們豐富的提問,大家對兒少的人權以及兒少性侵被害者,應給予程序權上的保障沒有意見、達成共識,但這份保障究竟是否適合溯及既往目前仍未達成共識。蔡表示,陳忠五大法官提出值得重視的倖存者角度討論,蔡宗珍、朱富美、楊惠欽等大法官則提出程序上及各國憲法比較。
兒少性侵追訴權釋憲案律師邱顯智表示,該釋憲案的共同聲請人有10位,今天有7位倖存者到場,只是他們被安排在另外一間房,他仍要重申兒少性侵的追訴權失效議題,是涉及根本正義的問題。
「中世紀的哲學家奧古斯丁曾說:『一個國家如果沒有正義,就有如強盜集團』」邱顯智強調,澳洲或其他國家的研究顯示,一個人在兒童時期被性侵,必須接近24年才能夠長出力量為自己發聲,可見在民國94年修法前的追訴時效僅20年遠遠不足,非常希望大法官能宣告這樣的制度違憲,並在司法機關跟立法機關的協力下,保障兒少權益。
邱顯智呼籲,兒少性暴力的追訴權是全民公共事項,我們希望最後能有個公開言詞辯論的機會,讓這件事情受大家檢視,畢竟此議題攸關正義、社會的公益性。
釋憲案律師李毓倫指出,法務部在會中強調在此事追訴權的修法上並無任何立法怠惰,這是非常令人不可思議,早在民國90幾年初,各國就針對追訴期有延長的規定,但在20年後,卻沒人注意到追訴權?國家保護義務又何在?希望在法務部「好不容易」提出修法的現在,修法草案盡快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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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新訊─師資培育公費生不履約 恐加重償還1.5倍公費
師資培育公費生有學雜費補助,每月還有生活津貼,但近年有人畢業後不願到偏鄉任教,寧可賠償公費;教育部近期預告修正「師資培育公費助學金及分發服務辦法」,明定在錄取教甄等情況下放棄分發,須加重償還1.5倍公費。教育部解釋,這項修法是為維護師資穩定性,強化公費生履約到分發學校任教,1.5倍的賠償則是參考了陸海空軍士官、公費醫師相關規定。
(原文刊載於2026-02-25 中央通訊社)
(中央社記者陳至中台北25日電)師資培育公費生有學雜費補助,每月還有生活津貼,但近年有人畢業後不願到偏鄉任教,寧可賠償公費;教育部近期預告修法,明定在錄取教甄等情況下放棄分發,須加重償還1.5倍公費。
政府為鼓勵人才到偏鄉、離島任教,每年都會開出數百個公費師培名額,在學期間除補助學雜費、專業成長費外,每月還有生活津貼(原為新台幣4300元,114學年度起提高為1萬元),加總下來平均一年可領到17到20萬元左右。
另一方面,公費生須履行義務,取得教師資格後,須服務至少6年,而服務地點往往是偏鄉、離島地區。近年有部分公費生寧可賠償公費、放棄分發,轉而參與一般教師甄選(非公費分發),爭取在都會區任教。
只是,此舉會影響到偏鄉師資人力調度。教育部近期預告修正「師資培育公費助學金及分發服務辦法」,其中第9條增定,分發前因錄取教師甄選(教甄)而放棄公費資格,或逾期沒有報到被撤銷分發,須賠償受領全部公費的1.5倍(原本為賠償全部公費,沒加成);如果領了4年公費,賠償金額恐突破100萬元。
教育部解釋,這項修法是為維護師資穩定性,強化公費生履約到分發學校任教,1.5倍的賠償則是參考了陸海空軍士官、公費醫師相關規定。
不過,教育部考量受領公費年數與償還的權利義務平衡,也配套修法,明定如果已連續服務3年以上,可依比例賠償,以「受領公費的年月數扣減已服務年月數」來計算。
這項修正草案目前正在預告階段,預告期到4月14日,教育部將收集各界意見,研議後續修法。(編輯:陳仁華)1150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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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新訊─2月28日起汽車隔熱紙新制正式上路 違者最高罰1800元
為確保駕駛人在行駛過程中,具有足夠行車視線與清晰的視野,交通部公布修正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39條及第39條之1,自2026年2月28日起,隔熱紙可見光透過率列為車輛檢驗項目之一;合格隔熱紙產品會有合格標識,有2種方式:一是業者於生產過程中直接將合格標識烙印於產品上,另一係由專業機構財團法人車輛安全審驗中心印製、核發。
(原文刊載於2026-02-27 經濟日報)
為確保駕駛人在行駛過程中,具有足夠行車視線與清晰的視野,交通部公布修正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39條及第39條之1,自2026年2月28日起,隔熱紙可見光透過率列為車輛檢驗項目之一;合格隔熱紙產品會有合格標識,有2種方式:一是業者於生產過程中直接將合格標識烙印於產品上,另一係由專業機構財團法人車輛安全審驗中心印製、核發。
統計至2月25日已有19家廠牌共493型合格隔熱紙產品,並持續增加中,相關合格產品資訊可參考車安中心之「車輛安全資訊網」合格產品專區或監理服務網汽車車窗及擋風玻璃黏貼隔熱紙專區之廠牌型號資訊。
公路局說明,考量國內氣候條件、道路環境、國人用車習慣及價格可負擔性,同時比較各國規範後,該局先於114年6月30日公布「汽車車窗及擋風玻璃黏貼隔熱紙使用指引」;另外考量國內車輛銷售生態模式,有相當比例是由車輛銷售端協助民眾黏貼隔熱紙,因此在指引公布後公路局暨各監理機關持續向各大汽車經銷商、代理商、公會等宣導,自銷售端即協助民眾選用符合標準規定的隔熱紙產品;即一般車輛前擋風玻璃要黏貼可見光透過率70%以上、前側窗40%以上,有合格標識的隔熱紙;計程車及幼童專用車的前擋玻璃黏貼70%以上、其餘車窗及後擋風玻璃均為40%以上透光率。
公路局提醒,自2026年2月28日起領用牌照之新車適用隔熱紙納管新制,並為車輛檢驗項目之一,新車車輛若有黏貼不合規定之隔熱紙,監理機關會通知實施臨時檢驗,該等車輛若不依規定參加檢驗,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17條,最高可處新台幣1,800元。另外,未來財團法人車輛安全審驗中心會辦理隔熱紙產品源頭抽驗,確保隔熱紙之法規符合性;公路局各監理機關也會持續結合車商加強宣導並實際瞭解確保各車商通路為民眾黏貼合格的隔熱紙產品。
公路局再次呼籲,民眾新車若有黏貼隔熱紙之需要,請務必注意選用合乎規範之隔熱紙;公路局及其所屬各監理單位也將持續加強宣導,透過新制規定的實施,以打造更安全的行車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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