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新訊─立院三讀 二親等內親屬車籍同身障者戶籍免牌照稅
立法院會三讀修正通過使用牌照稅法第7條條文修正草案,調整免徵使用牌照稅的規定,增訂二親等以內親屬所有、且車籍地與該身心障礙者戶籍地相同,供該身心障礙者使用的車輛,免徵使用牌照稅。
(原文刊載於2026-1-13 中央通訊社)
(中央社記者王揚宇台北13日電)立法院會今天三讀修正通過使用牌照稅法第7條條文修正草案,調整免徵使用牌照稅的規定,增訂二親等以內親屬所有、且車籍地與該身心障礙者戶籍地相同,供該身心障礙者使用的車輛,免徵使用牌照稅。
現行使用牌照稅法第7條第1項關於交通工具免徵使用牌照稅的條文,共有11款規定,其中第8款提到,供持有身心障礙手冊或證明,並領有駕駛執照者使用,且為該身心障礙者所有的車輛,每人以一輛為限;因身心障礙情況,致無駕駛執照者,其本人、配偶或同一戶籍二親等以內親屬所有,供該身心障礙者使用的車輛,每一身心障礙者以一輛為限。
立法院財政委員會去年12月併案審查立委林思銘、牛煦庭、鍾佳濱、李彥秀、廖偉翔及台灣民眾黨立法院黨團所提使用牌照稅法第7條條文修正草案等案。
林思銘表示,他的修法版本是針對第8款部分,希望增加使用上的彈性。
林思銘說,以無駕駛執照的身心障礙者為例,提供其交通車輛協助照護的二親等以內親屬,未必與身心障礙者同居住於一處或設於同一戶籍,他認為應就提供該身心障礙者使用的車輛數量,作免徵使用牌照稅的規定,而不應以該二親等以內親屬的居住地做限制,造成民眾實際照護上的不便。
與會立委及官員討論後,大致贊同修法方向,最終通過立委林思銘、賴士葆、吳秉叡、郭國文、李坤城所提再修正動議,調整第8款的文字內容。全案不須交由黨團協商。
立法院會今天開會處理時,在場立委並未提出異議,因此三讀修正通過。
三讀通過的條文調整免徵使用牌照稅的規定,明訂因身心障礙情況,致無駕駛執照者,其本人、配偶、同一戶籍二親等以內親屬所有,或二親等以內親屬所有且車籍地與該身心障礙者戶籍地相同,供該身心障礙者使用的車輛,每一身心障礙者以一輛為限。(編輯:蘇龍麒)1150113
——————————————————————————————-
●司法新訊─銀行可疑帳戶 抓出14樣態 金管會預告修正異常交易管理辦法
金管會預告修正「存款帳戶及其疑似不法或顯屬異常交易管理辦法」,大幅擴增可疑帳戶認定樣態到14項,並明定銀行在自行判斷出現重大或急迫情況時,得直接通報高檢署,最快4月中上路。一旦銀行應通報、而未通報,金管會可依違反內稽內控,處銀行最重5,000萬元罰鍰。
(原文刊載於2026-2-4 經濟日報)
金管會昨(3)日預告修正「存款帳戶及其疑似不法或顯屬異常交易管理辦法」,大幅擴增可疑帳戶認定樣態到14項,並明定銀行在自行判斷出現重大或急迫情況時,得直接通報高檢署,最快4月中上路。
一旦銀行應通報、而未通報,金管會可依違反內稽內控,處銀行最重5,000萬元罰鍰。
依現行規定,疑似不法或顯屬異常帳戶分為兩類。第一類帳戶包括偽冒開戶、警示帳戶及衍生管制帳戶,須由警方通報,管控力道最強,銀行得結清帳戶、暫停全部交易,或限制自動化交易。
第二類帳戶則是尚未確認不法、但已出現可疑或異常表徵者,制度設計重點在於「先查證、再升級」。銀行須持續監控交易行為,若後續確認涉及不法,才會通報司法警察機關,或比照第一類帳戶、採取更嚴格的管控措施。
此次修法的第一個重點,是擴大第二類帳戶的認定範圍。金管會調整八項既有可疑表徵,其中新增五項態樣,使可疑帳戶交易樣態一口氣擴增至14項,涵蓋近年詐騙與人頭帳戶常見模式。
新增態樣包括:外籍人士居留證遭註銷、逾期或遭通報行蹤不明;帳戶留存手機門號與警示帳戶重複;存款帳戶連結虛擬帳號在一定期間內多次遭列警示;帳戶持有人遭通報為失蹤人口;及被司法警察機關列為疑涉詐騙的境內金融帳戶。
此外,這次也明確納入頻繁申設約定帳戶、符合打擊資恐規範,及銀行自行認定有疑似不法之虞者,全都視為可疑帳戶樣態。
銀行局副局長王允中強調,相關態樣是銀行間具共通性的高風險指標,但並不設限,銀行實務上只要發現異常,就應納入帳戶監控和控管。
第二個重點,則是強化與檢調體系的即時連結。金管會明定,銀行若在第二類帳戶14項態樣中,判斷出現重大或急迫情況,得逕行通報高檢署,而非僅限司法警察機關。
——————————————————————————————-
●司法新訊─立院三讀修正衛星廣播電視法 購物台申請執照期限第4度延長
經營他類頻道節目供應事業者因黨政軍條款無法申請執照,立法院會三讀修正通過衛星廣播電視法第64條,將他類頻道節目供應事業者無法申請執照的期限,再延長4年。2016年廣電三法修正公布後,有線廣播電視法朝向平台化方向修正,規範對象為系統業者,並無頻道內容規管規範。依修正前的有廣法廣告專用頻道相關規定而存在的既有購物頻道,應申請他類頻道節目供應事業執照後,才能播送節目。不過,由於衛廣法第5條未同步調修,導致修法前存在的部分購物頻道等他類頻道節目供應事業者因黨政軍條款無法在衛廣法所定期限內申請執照,恐不得繼續經營。為此,立法院曾3度修法延長,總計延長9年。
(原文刊載於2026-1-13 中央通訊社)
(中央社記者林敬殷台北13日電)經營他類頻道節目供應事業者因黨政軍條款無法申請執照,立法院會今天三讀修正通過衛星廣播電視法第64條,將他類頻道節目供應事業者無法申請執照的期限,再延長4年。
他類頻道節目供應事業者是指系統經營者自營的地方頻道,或非以衛星傳輸方式的購物頻道,例如東森購物、MOMO購物台等。
2016年廣電三法修正公布後,有線廣播電視法朝向平台化方向修正,規範對象為系統業者,並無頻道內容規管規範。依修正前的有廣法廣告專用頻道相關規定而存在的既有購物頻道,應依修正後的衛廣法第64條第2項規定,申請他類頻道節目供應事業執照後,才能播送節目。
不過,由於衛廣法第5條未在2016年修法時同步調修,導致修法前存在的部分購物頻道等他類頻道節目供應事業者,若有政府基金直接、間接投資等法律所禁止情形,無法在衛廣法所定期限內申請執照,恐不得繼續經營。
為此,立法院曾於2016年、2018年及2022年3度修法延長,總計延長9年。
立法院交通委員會去年12月22日審查衛星廣播電視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時,早已超過落日條款期限,經朝野討論後同意再延長4年,並經審查會決議將此一條文單獨抽出,於今天完成三讀。
三讀條文規定,本法中華民國104年12月18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經營他類頻道節目供應事業者,應於本法修正施行之日起4年(即以此次修法後總統府公布日為基準)。(編輯:張若瑤)1150113
RS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