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新訊─立院三讀詐防條例提高詐騙刑責 豪奢行為可加重量刑
立法院會三讀修正通過「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部分條文,嚴懲高額詐欺犯罪、提高詐騙刑責,並增訂「禁奢條款」:詐騙被告若在賠償被害人全部所受損害,或是支付調解金、和解金全額前,有逾越一般人通常生活程度的豪奢、浪費行為,將作為法院量刑輕重的標準。另外,詐欺犯罪行為人在犯罪後自首,且從自首之日起6個月內,支付與被害人達成調解的全部金額,得減輕或免除其刑。
(原文刊載於2025-12-30 中央通訊社)
(中央社記者陳俊華台北30日電)立法院會今天三讀修正通過「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部分條文,嚴懲高額詐欺犯罪、提高詐騙刑責,並增訂「禁奢條款」;詐欺犯罪行為人在犯罪後自首,且從自首之日起6個月內,支付與被害人達成調解的全部金額,得減輕或免除其刑。
立法院會今天三讀通過「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增訂司法檢察機關因調查詐欺犯罪,得主動通知金融機構或提供虛擬資產服務事業,將疑似涉及詐欺犯罪的存款帳戶、電子支付帳戶、信用卡或虛擬資產帳號列為警示,並暫停全部交易功能。
三讀通過條文中,針對高額詐欺犯罪提高法定刑責,下修高額詐欺的門檻金額,從新台幣500萬元調降至100萬元,未來詐欺金額只要達100萬元,就將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且最高可併科3000萬元罰金。
三讀通過條文也新增處罰級距,高額詐騙在1000萬元以上者,處5年以上、12年以下有期徒刑,最高可併科3億元罰金;對於詐騙金額在1億元以上者,提高法定刑至7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5億元以下罰金,加嚴懲處。
因詐騙集團利用非本國籍人士便利潛逃出境的特性,以及使18歲以下、80歲以上者參與詐欺犯罪的情形大幅增加,因此三讀條文中增訂,教唆、幫助或利用未滿18歲、滿80歲或非本國籍人士犯罪或與之共同實施犯罪者,加重其刑1/2。
為加速填補詐騙被害人損害,三讀通過條文明定,詐欺犯罪行為人在犯罪後自首,且從自首之日起6個月內,支付與被害人達成調解的全部金額,得減輕或免除其刑。
另外,涉及跨國詐騙的太子集團坐擁豪宅、名車惹議,三讀通過條文中增訂「禁奢條款」,詐騙被告若在賠償被害人全部所受損害,或是支付調解金、和解金全額前,有逾越一般人通常生活程度的豪奢、浪費行為,將作為法院量刑輕重的標準。
院會也通過附帶決議,請數發部持續督導網路廣告平台業者,要求參考國際作法加強揭露義務,並建議業者設立在地客服,以協同防詐。(編輯:林家嫻)11412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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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新訊─草案擬具歲計賸餘全用於「台灣未來帳戶」 主計總處:預算失去彈性
立院衛環、財政委員會12日聯席審查藍白黨團擬具「台灣未來帳戶」特別條例草案。主計總處書面報告表示,該條例草案明定政府未來年度歲計賸餘,「全數」用於台灣未來帳戶所需經費,預算資源運用將失去彈性,歲計賸餘仍宜留供融資調度財源,因應重大政策所需。
(原文刊載於2026-1-12 聯合新聞網)
立院衛環、財政委員會12日聯席審查藍白黨團擬具「台灣未來帳戶」特別條例草案。主計總處書面報告表示,該條例草案明定政府未來年度歲計賸餘,「全數」用於台灣未來帳戶所需經費,預算資源運用將失去彈性,歲計賸餘仍宜留供融資調度財源,因應重大政策所需。
根據「台灣未來帳戶」特別條例草案第3條及第7條,由政府替2013年9月2日以後出生、未滿12歲以下兒童開立「台灣未來帳戶」,涉及政府重大支出部分如下:第一,開戶第一年,由衛福部撥入啟動金5萬元;第二,開戶第二年起,至開戶人12歲止,由衛福部每年撥入撥補金一萬元。
該條例以目前台灣0至12歲兒童約226萬人估計,第一年啟動金約1,130億元,第二年至第13年每年啟動金及撥補金約266億元,優先移用以前年度歲計賸餘或舉借債務支應:
一、該條例以13年為期程,所需經費上限為4,500億元,並以特別預算方式編列,分期辦理預算籌編及審議。其預算編製不受「預算法」第23條不得充經常支出規定之限制。
二、該條例經費來源,得以移用以前年度歲計賸餘或舉借債務支應。但執行期間尚有以前年度歲計賸餘可供移用時,應優先支應,不得舉借債務。其每年度舉借債務之額度,不受「公共債務法」第5條第7項規定之限制。
對於上述草案規範,主計總處說明,依「預算法」第91條規定,立法委員所提法律案大幅增加歲出或減少歲入者,應先徵詢行政院之意見,指明彌補資金之來源。該條例所需經費龐大,但相關內容未與行政部門研議。
主計總處指出,該條例草案明定政府未來年度歲計賸餘,全數用於台灣未來帳戶所需經費,政府將無法因應社經情勢變化、及當前施政重點,以辦理優先施政項目,預算資源運用將失去彈性。為應未來預算籌編及預算執行異常情形,歲計賸餘仍宜留供融資調度財源,因應重大政策所需。
主計總處表示,行政院已從推動友善職場、放寬人工生殖、發放育兒津貼及托育補助等多元管道,持續挹注資源解決少子女化問題。該項金額龐大,且條例是給予全國兒少齊一資源挹注,未定有排富條款,無法照顧到真正的經濟弱勢族群,宜由行政部門予以通盤研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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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新訊─立院三讀勞保條例 政府撥補法制化、負最後支付責任
立法院會三讀修正通過勞保條例,將政府撥補法制化,明定若遇當年度保費收入少於支出情形,中央政府應有適當經費撥入或補助;勞保財務由中央政府負最後支付責任,且至少每3年檢討財務。另外,為避免勞工紓困貸款撥付後成為強制執行標的,三讀條文也增訂,申請勞工貸款者得檢具保險人出具證明文件,於金融機構開立專戶,專供存入貸款本金。
(原文刊載於2025-12-30 中央通訊社)
(中央社記者陳俊華台北30日電)立法院會今天三讀修正通過勞保條例,將政府撥補法制化,明定若遇當年度保費收入少於支出情形,中央政府應有適當經費撥入或補助;勞保財務由中央政府負最後支付責任,且至少每3年檢討財務。
為使勞保制度永續經營,行政院會日前通過勞工保險條例第66條、第69條文修正草案,並函請立法院審議。
現行條文並未將政府撥補列為勞保基金來源,三讀通過條文增訂,勞保基金來源包含政府撥補金額、其他財源挹注及相關收入。
三讀通過條文明定,關於政府撥補金額,在修正條文施行後,由中央主管機關依政府財政及勞保財務狀況,每年編列預算撥補,若遇到當年度保險費收入少於保險給付支出情形,中央政府應有適當經費撥入或補助。
三讀條文也明定,勞工保險財務由中央政府負最後支付責任,自修正條文施行後,中央主管機關應至少每3年檢討勞保財務。
為避免債務免責規定損及勞工權益、勞保基金財務,三讀通過條文增訂,勞保保費、滯納金排除債務免責相關法律,而修正條文施行前有未繳清保費及滯納金事實者,應適用排除債務免責規定,勞保局並依規定暫行拒絕給付,經繳清欠費後,勞保局應依規定發給。
另外,為避免勞工紓困貸款撥付後成為強制執行標的,三讀條文也增訂,申請勞工貸款者得檢具保險人出具證明文件,於金融機構開立專戶,專供存入貸款本金。(編輯:張均懋)11412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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