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所當事人為國內知名上市企業,近年致力於我國再生能源事業之發展。惟其依法取得之容許使用許可,遭主管機關違法廢止,致台電公司進一步主張終止雙方間之購售電合約(PPA)。
本所向法院指出該廢止容許許可處分之合法性顯有重大疑義,而影響台電公司終止契約之意思表示合法性。倘未即時採取保全措施,更將對當事人造成難以回復之重大損害。經本所詳盡論證與積極主張,法院採納本所見解,裁定准許定暫時狀態處分,成功維護當事人在再生能源投資計畫中之權益。
本案係由本所葉慶元主持律師、卓翊維合夥律師及謝時峰合夥律師主辦,江丞堯律師協辦。葉慶元律師曾任職於理律法律事務所及美國Sullivan & Cromwell法律事務所,具有臺、美20餘年之法律服務經驗;卓翊維律師曾任職於國內電信業及鋼鐵業之全台五十大上市企業集團法務,中英文流利,具有中國大陸法律實務經驗,熟悉公司法、公司治理與投資等相關法律;謝時峰律師曾任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法官助理,具備紮實之法學理論基礎與豐富訴訟實務經驗,對於政府部門決策機制與企業實務操作均具高度敏感度與掌握力;江丞堯律師為國立高雄大學法學士,具紮實之法學研究能力及一般民刑事訴訟經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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