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新訊 20250528】

●司法新訊─社維法修法三讀 多項惡質行徑提高罰緩金額 修訂瘖啞人定義

立法院會今天三讀修正通過「社會秩序維護法」,明定非供自用,購買運輸、遊樂票券而轉售圖利者,罰鍰由現行1萬8000元以下,提高到3萬元以下,加碼打擊黃牛;深夜製造噪音、妨害公眾安寧又不聽勸者,罰鍰金額從6000元提高至1萬元;針對不適用性騷擾防治法及跟騷防治法的惡意跟追者,為提升嚇阻效果,罰鍰金額也從3000元提高至3萬元。

社維法修法三讀通過 賣運輸、遊樂黃牛票最重罰3萬

(原文刊載於2025-05-27 聯合新聞網)

立法院會今天三讀修正通過「社會秩序維護法」,明定非供自用,購買運輸、遊樂票券而轉售圖利者,罰鍰由現行1萬8000元以下,提高到3萬元以下,加碼打擊黃牛;妨害公眾安寧又不聽勸者,罰鍰金額從6000元提高至1萬元;惡意跟追者罰鍰金額,也從3000元提高至3萬元。

立法院會27日上午處理「社會秩序維護法」第9條、第64條、第72條、第89條修正草案,今天在院會上逐條討論後,全案經過二、三讀,未有文字修正,會議主席、立法院長韓國瑜敲槌,修正通過。

此次修法重點包括,將「瘖啞人」一詞修正為「未滿七歲即有聽覺且語言障礙者」,以貫徹身心障礙者權益的保障及人格權的維護。

此外,有關黃牛票管制及處罰部分,為抑止黃牛亂象,修法將現行社會秩序維護法非供自用,購買運輸、遊樂票券轉售圖利行為之罰鍰從1萬8千元提高至3萬元。

考量現行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運動產業發展條例等專法都有特別規範黃牛票防制作為,基於責有攸歸原則,文圖條文中也通過一項附帶決議,要求各主管票券機關,2個月內針對黃牛行為在研議修法,從源頭管理與查辦處罰雙管齊下,有效抑制黃牛。

有關製造噪音或深夜喧嘩,此次修法對於達到妨害公眾安寧程度,又不聽禁止者,將現行罰鍰金額從6000元提高至1萬元,強化警惕,確保民眾居家生活安寧。

此外,近年社會跟追惡害事件仍層出不窮,為填補不適用「性騷擾防治法」或「跟蹤騷擾防制法」的案件,將現行罰鍰金額自3000元提高至3萬元,提升懲處嚇阻效果,保障民眾免於跟追的隱私自由及安全。

內政部表示,這次修法涉及人民生活安寧、權益保障及人身安全等民生議題,主要加重黃牛票、生活噪音、跟追案件的處罰,修法後警察機關將全力落實相關事項的執行,以達維護公共秩序、確保社會安寧的任務,更周延保障民眾安全與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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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財稅新訊─暫停營業 仍須辦結算申報

營利事業即使經核准暫停營業,也不能忽略報稅義務。財政部台北國稅局提醒,依《所得稅法》第71條及相關函釋規定,即便暫停營業,仍須依規定期限完成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若未如期辦理,且經稽徵機關核定有應納稅額,將面臨加徵滯報金或怠報金的處罰。

暫停營業 仍須辦結算申報

(原文刊載於2025-05-28 經濟日報)

營利事業即使經核准暫停營業,也不能忽略報稅義務。財政部台北國稅局提醒,依《所得稅法》第71條及相關函釋規定,即便暫停營業,仍須依規定期限完成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若未如期辦理,且經稽徵機關核定有應納稅額,將面臨加徵滯報金或怠報金的處罰。

國稅局進一步說明,若營利事業未於期限內辦理申報,經稽徵機關通知補報,並於通知日起15日內補辦,如經核定有稅額,將依《所得稅法》第108條處以10%滯報金,最高不得超過3萬元,最低為1,500元;但若逾期仍未補報,或根本未補報,將按核定稅額加徵20%的怠報金,最高為9萬元,最低為4,500元。

國稅局強調,暫停營業並不代表可免除報稅責任,提醒營利事業若於2024年度中有暫停營業,仍應依限於今年結算申報期限內完成申報,以避免因疏忽導致被罰滯報金或怠報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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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新訊─核管法三讀通過 運轉執照換發效期為 20 年

立法院三讀通過《核子反應器設施管制法》修正案,明定核子反應器設施運轉執照之有效期間最長為四十年,期滿須繼續運轉者,經營者應於主管機關規定之期限內申請換發執照。未依規定換發執照者,不得繼續運轉;另核子反應器設施運轉執照有效期間期滿須繼續運轉者,經營者應向主管機關申請,經主管機關確認核子反應設施安全無虞時,得換發執照。換發之運轉執照,其有效時間自執照生效日起算,最長為二十年

核管法三讀通過 運轉執照換發效期為 20 年

(原文刊載於2025-05-14 法源法律網)

立法院昨(十三)日三讀通過《核子反應器設施管制法》修正案,明定核子反應器設施運轉執照之有效期間最長為四十年,期滿須繼續運轉者,經營者應於主管機關規定之期限內申請換發執照。未依規定換發執照者,不得繼續運轉。

同時,三讀條文亦規定,核子反應器設施運轉執照有效期間期滿須繼續運轉者,經營者應向主管機關申請,經主管機關確認核子反應設施安全無虞時,得換發執照。換發之運轉執照,其有效時間自執照生效日起算,最長為二十年;其申請應備文件、審核程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經濟部表示,修正案賦予核電廠取得延役或重啟的法律依據,後續仍需待主管機關修訂子法及相關核安檢查要求事項,台電公司方能進行評估,而依現行核子反應器設施管制法第6條第2項前段規定,現有運轉執照的有效期限仍為四十年,因此仍需屆期停機。核三廠二號機運轉執照有效期間將於今(一百十四)年五月十七日屆滿,各項設備需進行安全評估,若須汰換需進行設備採購,並依據主管機關規範,提出申請與進行核安審查,以確保核能安全為核能使用的最大前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