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新訊─使下水道不堪使用或發生危險者處 6 月至 5 年有期徒刑 內政部通過草案
考量過去屢有違規行為毀損下水道或使其功能受到影響,如雨水下水道因石化氣爆而毀損、不肖業者傾倒廢油導致污水處理廠及再生水廠停止運作等,嚴重損壞公有財產及侵害公眾利益等情形,內政部通過下水道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強化都市防洪標準及整體監管機制,並加重刑罰、增訂相關行政罰及求償機制
使下水道不堪使用或發生危險者處 6 月至 5 年有期徒刑 內政部通過草案
(原文刊載於2025-05-09 法源法律網)
內政部昨(八)日通過下水道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強化都市防洪標準及整體監管機制,並加重刑罰、增訂相關行政罰及求償機制。
內政部表示,現行下水道法第8條僅規定應設置專用下水道,卻未針對優化專用下水道管理效能部分作出具體規範,草案針對新開發社區、工業區或經主管機關指定地區或場所,無論公辦或私人開發都需在專用下水道施工前提送「專用下水道實施計畫」報主管機關核准後才可執行,並授權中央主管機關訂定相關輔導子法,落實維護管理責任。若未來都市計畫新訂、擴大、變更或辦理通盤檢討,則應考量在地防洪耐受能力,併同檢討及設置相關設施,或新開發建築基地達一定規模時,應符合基地滯洪與排放量規定,有效減輕下水道負擔及提升對氣候變遷影響的調適韌性。
內政部指出,現行下水道法並為針對永續發展作出相關管機制,為落實淨零碳排轉型,草案從下水道工程規劃、建設及管理等層面,考量急降雨、旱澇等不同氣候情境的因應措施,同時納入再生水產製、下水污泥再利用、沼氣發電等下水道再生能源利用與發展策略,讓下水道事業邁向永續發展。
內政部進一步指出,考量過去屢有違規行為毀損下水道或使其功能受到影響,如雨水下水道因石化氣爆而毀損、不肖業者傾倒廢油導致污水處理廠及再生水廠停止運作等,嚴重損壞公有財產及侵害公眾利益等情形。現行下水道法第31條僅針對毀損下水道主要設備或以其他行為使下水道不堪使用或發生危險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並可併科罰金的規定,草案加重相關刑責,凡是造成公共危險、人員重大傷亡者須負起一年以上有期徒刑或無期徒刑的刑責,得併科三萬至五十萬元的罰金。
此外,現行下水道法第32條訂有違反禁止事項的行政裁罰,為有效執行下水道建設與管理,嚇阻各類型的違法行為發生,草案加重行政裁罰從五千元至一百萬元不等,並可視情節按次處罰的規定,以確保下水道建設及設施設備能夠正常運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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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新訊─立院初審 關鍵基礎設施未通報資安事件最高罰千萬
立法院交通委員會今天初審通過資通安全管理法修正草案,明定公務機關得對資安人員進行適任性查核,未通過不得辦理國家機密業務,而特定非公務機關若發生資安事件未依規通報,最高可處1000萬元罰鍰。另外,條文明定特定非公務機關下載、安裝或使用危害國家資通安全產品,得予以限制或禁止,但若是業務需求且無替代方案,得以專案方式使用,並列冊管理。
(原文刊載於2025-05-22 聯合新聞網)
立法院交通委員會今天初審通過資通安全管理法修正草案,明定公務機關得對資安人員進行適任性查核,未通過不得辦理國家機密業務,而特定非公務機關若發生資安事件未依規通報,最高可處1000萬元罰鍰。
根據現行資通安全管理法,特定非公務機關是指關鍵基礎設施、公營事業、政府捐助財團法人。
行政院會去年通過「資通安全管理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並將草案送至立法院審議。立法院交通委員會今天排審資通安全管理法修正草案,經過4個多小時討論,朝野立委在多項條文達成共識,最終初審通過。
初審通過條文明定,資通安全管理法主管機關為數位發展部,資安業務執行由數位部指定資安專責機關辦理。
為明確規範公務機關資通安全維護實施情形,初審通過條文增訂,總統府、國安會、五院、縣市政府與議會等,向數位部提出資通安全維護計畫實施情形;至於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公所及代表會,以及鄉鎮市公所及代表會,由直轄市、縣政府分層監管。
初審通過條文增訂,數位部應妥善規劃推動人員專職訓練,若遇重大資通安全事件,得調度各級機關資通安全人員支援;公務機關得對所屬資安專職人員進行適任性查核,若未通過,不得辦理涉及國家機密、軍事機密及國防秘密的資安業務。
初審通過條文明定,特定非公務機關下載、安裝或使用危害國家資通安全產品,得予以限制或禁止,但若是業務需求且無替代方案,得以專案方式使用,並列冊管理。
現行特定非公務機關發生資通安全事件若未依規定通報,可處新台幣30萬元以上500萬元以下罰鍰。朝野討論時,民眾黨立委林國成提議加重罰責上限,初審通過條文則將罰鍰上限提高到1000萬元。
不過朝野立委仍對部分條文有疑慮,包含公務機關不得下載、安裝或使用危害國家資安產品,以及主管機關對於「特定非公務機關」的重大資安事件調查權範圍等。由於沒能達成共識,擔任會議主席的民進黨立委許智傑裁示先予以保留,並將條文送交朝野協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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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新訊─教育部手機入校新規範 國中小擬集中保管、高中生可與校方協商
教育部長鄭英耀日前宣布擬於9月新學期起實施高中以下學生手機入校集中保管措施,教育部今(21)日進一步公布管理原則草案,其中國中小學生需經法定代理人同意才可攜帶行動載具入校,且入校後須由校方或各班統一集中保管;高中學生則可由學校、家長及學生3方討論後,制定各校管理規範。教育部表示,後續將參酌各界意見,調整相關規範內容。
(原文刊載於2025-05-21 公視新聞網)
教育部長鄭英耀日前宣布擬於9月新學期起實施高中以下學生手機入校集中保管措施,教育部今(21)日進一步公布管理原則草案,其中國中小學生需經法定代理人同意才可攜帶行動載具入校,且入校後須由校方或各班統一集中保管;高中學生則可由學校、家長及學生3方討論後,制定各校管理規範。教育部表示,後續將參酌各界意見,調整相關規範內容。
教育部長鄭英耀14日指出,將針對高中以下學生入校後執行手機集中管理規定,預計將於9月的新學期起正式上路。教育部21日在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台公布「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學生攜帶行動載具到校管理原則」草案,自即日起至6月1日為止,向社會各界公開徵詢意見。
根據教育部規劃,將分階段採同一方式管理,國中、小學生攜帶手機到校,由學校或各班以集中方式統一保管,相關規範須經校務會議通過並公告實施;高中則授權各校可以自行制定的同一方式管理,制定相關規定時,需邀集教師、家長、學生3方代表共同討論。
教育部指出,考量國中小學生尚未成年,若欲攜帶行動載具到校,須經過法定代理人同意;高中生則因已具備基本自主管理能力,因此可依校方規定範攜帶行動載具到校。
草案內容也提到,各校手機集中保管規定須明確列出適用對象、管理方式及時間、違規處理程序、學生申訴救濟機制與彈性調整等。校方也可依不同載具類型及情境,彈性調整管理或使用方式;且各校訂定的手機管理規範,每3年至少應檢討1次,
教育部表示,為防止學生在課堂期間因使用行動載具影響學習,目前已規定除教學需要或緊急情況外,其餘時間都須將手機關機,現行規定與多數國家管理方式相同。此次制定手機入校管理的草案,希望能蒐集各方意見酌修相關規定,以符合教學現場及學生合理合規的使用需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