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新訊 20250508】

●金融財稅新訊─強化金融消費者權益保障 融資租賃公司適用金保法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表示,為加強保障消費者權益,公告五項法規草案,其中金融消費者保護法第三條第一項其他經主管機關公告之金融服務業之規定草案,將四家上市集團旗下共十二家融資租賃公司,從事以自然人為對象之應收帳款收買、分期付款買賣或具類似融資性質業務者,公告為金融消費者保護法第3條第1項所定之金融服務業。

強化金融消費者權益保障 融資租賃公司適用金保法

(原文刊載於2025-04-23 法源法律網)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昨(二十二)日表示,為加強保障消費者權益,公告五項法規草案,其中金融消費者保護法第三條第一項其他經主管機關公告之金融服務業之規定草案,將四家上市集團旗下共十二家融資租賃公司,從事以自然人為對象之應收帳款收買、分期付款買賣或具類似融資性質業務者,公告為金融消費者保護法第3條第1項所定之金融服務業。

金管會指出,為利融資租賃公司順利接軌金融消費者保護法之適用,金融服務業從事廣告業務招攬及營業促銷活動辦法草案第4條、第7條規定,融資租賃公司從事廣告、業務招攬活動時,對利率及費用之揭露,應以年利率及總費用年百分率為之。且於委託他人辦理業務招攬,應確保受委託者之廣告、業務招攬活動符合規定,並建立監督管理機制。金融服務業確保金融商品或服務適合金融消費者辦法草案第11條之1、第11條之2則規定,融資租賃公司提供商品或服務前,應踐行認識消費者程序,以確保所進行之業務與消費者之還款能力相符,且其提供之融資金額,不得逾越交易標的物於申辦業務時之價值。

此外,金融服務業提供金融商品或服務前說明契約重要內容及揭露風險辦法草案第5條、第10條及第11條規定,融資租賃公司應對消費者說明應負擔之費用及違約金,且不得拒絕消費者提前清償。又融資租賃公司自行或委託外部機構進行催收作業時,不得有暴力、恐嚇及脅迫等不當之債務催收行為,並應建立對外部催收機構之遴選標準、監督管理及定期查核機制。

至於金融消費評議中心處理融資租賃公司評議案件之收費,金融消費爭議處理機構設立及管理辦法草案第26條之2規定,爭議案件經評議委員會作成全部或部分有利於消費者之評議決定者,每一案件收取爭議處理服務費新臺幣二萬元。若爭議案件經消費者撤回、調處成立,或評議委員會作成全部不利於金融消費者之評議決定者,每一案件收取爭議處理服務費八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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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新訊─政院今拍板「兒托法」 加嚴保母資格、監視影像上雲端

「剴剴案」震驚社會,行政院會今擬通過「兒童托育服務法」草案,透過專法加強○至二歲托育管理。行政院政務委員陳時中指出,草案加嚴保母執業資格,並研議在子法中落實有條件的「不預約訪視」,同時要求托育機構監視影像保存卅天並上傳雲端。

政院今拍板「兒托法」 加嚴保母資格、監視影像上雲端

(原文刊載於2025-05-08 聯合新聞網)
「剴剴案」震驚社會,行政院會今擬通過「兒童托育服務法」草案,透過專法加強○至二歲托育管理。行政院政務委員陳時中指出,草案加嚴保母執業資格,並研議在子法中落實有條件的「不預約訪視」,同時要求托育機構監視影像保存卅天並上傳雲端。

近年兒虐事件從家內父母對子女施暴,變成家外保母、托嬰中心保育員對孩子動手,「剴剴案」爆發後更加速托育專法推動。此次「兒童托育服務法」草案共六章、七十八條,也將配套訂定十九項子法。

陳時中表示,過去居家托育服務輔導與管理訂於授權辦法中,草案除提升法律位階,加嚴保母執業資格,刪除受訓即可執業,並強化托育機構透明度及管理內容,包括列帳查核、公布收費等。

針對不當對待事件,陳時中說,草案規定托育機構保留監視影像卅天並上傳雲端,儘管被托育界認為侵犯人權,但站在保護兒童權益角度,加上時常傳出托育不當對待案件,政府不允許案件出現證據不足的漏洞。但他也強調,調閱監視器須符合一定條件,比如已通報或有具體事證。

草案中也明確定義兒虐態樣,包括不得對兒童有身心虐待、體罰、霸凌、性騷擾、不當管教,或其他對兒童的身心暴力或不當對待行為,違者可處行為人六萬元以上、六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公布行為人的姓名及機構名稱。

此外,民間及立委倡議將「不預約訪視」、「保母記點制」納進專法中,陳時中透露,將研議落實有條件進行「不預約訪視」,也強化托育人員違規究責,輕則停權一至四年,嚴重者恐終身不得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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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新訊─立委提安樂死立法 衛福部:已有善終選項

日前一項民調顯示,七成五民眾支持安樂死立法。立法院昨天舉辦安樂死立法討論座談會,衛福部表示,國內已有安寧緩和醫療條例、病人自主權立法,提供國人善終選項;提案的民進黨立委陳冠廷主張,避免人生末期只能延長痛苦過程,希望協助安樂死立法,討論無共識,有待更多公民對話。

立委提安樂死立法 衛福部:已有善終選項

(原文刊載於2025-05-08 聯合新聞網)

日前一項民調顯示,七成五民眾支持安樂死立法。立法院昨天舉辦安樂死立法討論座談會,衛福部表示,國內已有安寧緩和醫療條例、病人自主權立法,提供國人善終選項;提案的民進黨立委陳冠廷主張,避免人生末期只能延長痛苦過程,希望協助安樂死立法,討論無共識,有待更多公民對話。

繼時代力量二○二三年提出安樂死立法後,此為第二部立法院提出安樂死草案。陳冠廷表示,自己來自嘉義選區,地方族群較為年長,許多民眾提起,看到長輩、周邊親友臨終時痛苦離世,希望幫忙安樂死立法。他也強調,安樂死議題敏感,會審慎評估各界意見,沒有立法時間表。

陽明交大公衛研究所所長楊秀儀表示反對,台灣即將進入超高齡社會,各式各樣社會問題產生,此時通過安樂死立法,恐把安樂死包裝成「病人自己想死」,目的是以死解決社會問題。若安樂死立法通過,形同國家告訴民眾,人有死亡自主權,未來政府有何立場推動自殺防治政策?

陳冠廷辦公室說明法案設計,避免外國人來台安樂死旅遊,草案限制本國國籍、符合長期居留資格者,必須成年,且排除無行為能力者。接受安樂死病人,須經醫學判斷無法治癒,預期壽命小於六個月,且受嚴重痛苦折磨。草案規範設置事前審查、事後監督二個審議委員會,前者審議是否可執行,後者監督執行過程是否違法。

許多醫師反對安樂死立法,草案規定醫師或醫療機構基於宗教、道德或個人信念,可拒絕執行安樂死,行使「良心拒絕權」,但須轉介病人給願意執行安樂死醫師或醫院。醫師依法執行安樂死,不適用「刑法」殺人罪、加工自殺罪名。

衛福部醫事司副司長劉玉菁表示,國內有安寧緩和醫療條例、病人自主權立法,提供國人善終選項;本次草案要求設立二個委員會,負責審議安樂死申請案件,恐讓刑事訴訟法修法後,醫師不願具名鑑定,導致醫療糾紛審議停擺情景重演,實務上推動困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