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新訊 20250428】

●金融財稅新訊─非專業投資人不得委託投資具損失吸收能力債券 金管會修正辦法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日前修正「信託業營運範圍受益權轉讓限制風險揭露及行銷訂約管理辦法」,明定信託業得接受非專業投資人委託投資的外國債券不得包含具損失吸收能力債券。。若是目前仍有信託業接受非專業投資人委託投資具損失吸收能力債券的話,前開規定修正施行前,信託業已運用信託財產投資於具損失吸收能力債券債券者,僅得接受非專業投資人指示賣出,不得再受託投資。

非專業投資人不得委託投資具損失吸收能力債券 金管會修正辦法

(原文刊載於2025-04-14 法源法律網)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日前修正「信託業營運範圍受益權轉讓限制風險揭露及行銷訂約管理辦法」,明定信託業得接受非專業投資人委託投資的外國債券不得包含具損失吸收能力債券。

金管會表示,為避免以年齡作為規範標準,造成年齡標籤化疑慮,及考量國際制度規範具損失吸收能力債券的目的性,及該債券與一般債券風險的差異性,參照證券商受託買賣外國有價證券管理規則第5條第1項、第6條第1項及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13年10月1日金管證券字第1130353825號令,有關證券商受託買賣具損失吸收能力債券債券,委託人以專業投資人為限及相關配套措施的規定,修正信託業營運範圍受益權轉讓限制風險揭露及行銷訂約管理辦法。

金管會指出,新修信託業營運範圍受益權轉讓限制風險揭露及行銷訂約管理辦法第11條,明定信託業得接受非專業投資人委託投資的外國債券不得包含具損失吸收能力債券債券。若是目前仍有信託業接受非專業投資人委託投資具損失吸收能力債券的話,前開規定修正施行前,信託業已運用信託財產投資於具損失吸收能力債券債券者,僅得接受非專業投資人指示賣出,不得再受託投資。

金管會進一步指出,考量信託業於受託投資前,本應依信託業營運範圍受益權轉讓限制風險揭露及行銷訂約管理辦法第22條的規定,進行充分瞭解客戶程序,並落實執行商品適合度規章,以確認非專業投資人風險承受等級及個別商品風險等級適配,足以承擔所投資標的的風險。為避免以年齡作為規範標準,造成年齡標籤化疑慮,新修條文第21條將信託業不得推介的對象,刪除年齡為七十歲以上的非專業投資人,使該等對象回歸由信託業依規落實充分瞭解客戶、充分瞭解商品及適合度分析等評估程序,並依客戶評估後的風險屬性及承受能力推介適合的金融商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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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新訊─「休閒娛樂事業管理自治條例」草案被批不周延 南市府急撤案

台南市議會第4屆第5次定期會25日開議,市長黃偉哲率各局處首長出席,並進行施政總報告。市府擬定的《台南市休閒娛樂事業管理自治條例》草案,開議首日即引發關注,多位議員質疑規範不足、距離設限過近,要求撤案;黃偉哲允諾將重新檢討後再提案。

「休閒娛樂事業管理自治條例」草案被批不周延 南市府急撤案

(原文刊載於2025-04-25 中時新聞網)

台南市議會第4屆第5次定期會25日開議,市長黃偉哲率各局處首長出席,並進行施政總報告。市府擬定的《台南市休閒娛樂事業管理自治條例》草案,開議首日即引發關注,多位議員質疑規範不足、距離設限過近,要求撤案;黃偉哲允諾將重新檢討後再提案。

此次定期會為期70天,將進行市政總質詢、各局處業務報告及質詢、專案報告及審議各項提案,預定7月3日閉幕。市府向議會提出28件提案,包括墊付款24案,市法規案3案及一般提案1案,墊付金額總計3億2614萬9000元。其中,3件市法規案為:《臺南市休閒娛樂事業管理自治條例》草案、修正《臺南市促進科技與新創產業發展自治條例》草案,以及《臺南市法規標準自治條例》第11條修正草案。

鑑於警方曾查獲多起打著「牌競協會」的名義,實際上卻利用德州撲克進行賭博並抽頭營利的違法行為,加上有德州撲克店進駐學校周邊,引發家長疑慮,市府為強化管理,特別制定《臺南市休閒娛樂事業管理自治條例》草案,將自動選物販賣機(即夾娃娃機)、棋牌社、德州撲克與麻將館等納入自治條例內,並限制設點距離學校不得低於50至200公尺。

不過,議員普遍認為相關規範不夠周延,市府不該讓具賭博性質的場所設於學區周邊,應比照八大行業限制設點,嚴格規範設立距離與審查機制。國民黨團更主張,自助販賣機地點應距離學校200公尺;有賭博疑慮的棋牌、德州撲克設點更應距離學校1000公尺,自治條例還應明訂進入不同場所的年齡限制和總量管制,且應大幅提高罰鍰,否則無法達到自治條例的規範目的。

市長黃偉哲答詢說,尊重議會意見,將評估提高設點距離門檻至200公尺乃至500公尺,並納入總量管制等配套措施,且18歲以下可以進自動販賣機營業場所,但18歲以下是否可以進入棋牌、德州撲克等場所,將修正後強化區隔,並明訂年齡和總量管制,未來也將舉辦公聽會,廣納校方與家長意見,重提更完整的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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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新訊─產創三讀強化對外審查 經部:台積電先進技術必留台灣

產創第22條近期三讀,加強對外投資審查,同時增訂罰則,違者最高可罰新台幣1000萬元。台積電近日宣布加碼投資美國,經濟部表示,依規一定金額以上、投資特定地區或國家、特定產業或技術,都要事先申請,且無論修法前後,台積電最先進製程一定會留在台灣。

產創三讀強化對外審查 經部:台積電先進技術必留台灣

(原文刊載於2025-04-28 中央通訊社)
(中央社記者劉千綾台北27日電)產創第22條近期三讀,加強對外投資審查,同時增訂罰則,違者最高可罰新台幣1000萬元。台積電近日宣布加碼投資美國,經濟部表示,依規一定金額以上、投資特定地區或國家、特定產業或技術,都要事先申請,且無論修法前後,台積電最先進製程一定會留在台灣。

為避免關鍵技術外流,產創第22條等條文18日三讀通過,規定投資於特定國家或地區、特定產業或技術或達一定金額以上等情形者須事前申請,加強對外投資審查,同時增訂罰則,若業者未經核准實行投資,且屆期未改正者最高可處新台幣1000萬元罰鍰。根據規定,產創第22條等條文的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經濟部表示,子法完備後,才會報請行政院訂定上路時間。

台積電近日宣布加碼投資美國,將對美國再投資至少1000億美元,用於興建3座晶圓廠、2座先進封裝廠等設施。外界關注產創第22條三讀後,台積電海外投資案申請程序是否加嚴,以及是否須符合「N-1」相關規定,也就是赴海外的製程技術須落後在台灣製程技術一個世代。

經濟部說明,依產創新規定,一定金額以上、投資特定地區或國家、特定產業或技術,都要事先申請。

相關官員說明,不管產創第22條修法前後,經濟部都會依照影響國家安全、對國家經濟發展有不利影響等6項情形,審查海外投資申請案;簡言之,最先進製程一定會留在台灣,對企業而言,也不會把不穩定的製程移到海外。

經濟部表示,依照規定,國外投資若影響國家安全、對國家經濟發展有不利影響、違反國際條約或協定義務、侵害智慧財產權、違反勞動基準法引發重大勞資糾紛尚未解決、破壞國家形象,只要符合上述6項情形之一,經濟部將不予核准。

此外,以往違反投資規定並無罰則,經濟部說明,三讀條文也增訂第67條之3,明定公司未申請核准實行投資者,處5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鍰等規定;屆期未改正、停止或撤回投資者,得按次處50萬元以上、1000萬元以下罰鍰。

為加強事後管理,經濟部表示,公司實行國外投資後,若違反第22條第3項,包括影響國家安全、對國家經濟發展有不利影響等,及未依第22條之4條予以改正的相關規定者,得按次處50萬元以上1000萬元以下罰鍰。(編輯:楊凱翔)11404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