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財稅新訊─外籍人士居留滿 183 天須申報綜合所得稅 並可使用網路報稅
財政部國稅局日前表示,在臺的外籍人士,即使在臺灣沒有戶籍,但若在一年內居留滿一百八十三天,就須針對我國來源所得及境外雇主就其於臺灣提供服務所給予的報酬,申報綜合所得稅。
外籍人士居留滿 183 天須申報綜合所得稅 並可使用網路報稅
(原文刊載於2025-04-11 法源法律網)
財政部國稅局日前表示,在臺的外籍人士,即使在臺灣沒有戶籍,但若在一年內居留滿一百八十三天,就須針對我國來源所得及境外雇主就其於臺灣提供服務所給予的報酬,申報綜合所得稅。
財政部說明,所得稅法第7條第2項第2款規定,稱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是指在中華民國境內無住所,而於一課稅年度內在中華民國境內居留合計滿一百八十三天者。在臺的外籍人士,即使在臺灣沒有戶籍,但若在一年內居留滿一百八十三天,請務必記得在隔年的五月,針對我國來源所得及境外雇主就其於臺灣提供服務所給予的報酬,申報綜合所得稅。113年度外僑所得稅申報期將於114年五月一日開始,申報繳納期限至114年六月二日截止。在臺的外籍人士注意自身的居留天數,務必在期限內完成報稅,以保障自身的合法權益。
財政部指出,外僑納稅義務人在申報期間可至財政部電子申報繳稅服務網站,目前提供給外籍人士使用的「外僑綜合所得稅電子結算申報繳稅系統」,有中、英文兩種版本,均可利用外來人口自然人憑證、健保卡加註冊密碼、經財政部審核通過的電子憑證或統一證號加護照號碼或居留證號或許可證號這四種方式進入申報系統,線上完成申報。
財政部進一步指出,外僑納稅義務人繳納綜合所得稅,若應納稅額在新臺幣三萬元以下的話,依營業稅電子資料申報繳稅作業要點第3點的規定,除了可以持繳款書至代收稅款的金融機構及四大便利商店繳納稅款外,還可使用信用卡或晶片金融卡進行線上繳稅。退稅方式與本國人相同,除了可採用一般的支票退稅外,也可以利用本人、配偶或申報受扶養親屬在郵局存簿儲金、劃撥儲金或金融機構的新臺幣存款帳戶辦理轉帳退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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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財稅新訊─政院特別條例草案擬匡列4100億 挹注勞健保、企業與台電
行政院會今天預計通過「因應國際情勢強化經濟社會及國土安全韌性特別條例」草案,草案匡列的經費上限為新台幣4100億元,得視國際情勢變化,分期編列特別預算,將用於提供企業金融支持、提升產業競爭力,以及挹注台電還有勞健保。行政院長卓榮泰將在院會後舉行記者會,對外說明立法考量。至於經費來源,草案規範,得以移用以前年度歲計賸餘或舉借債務支應;其每年度舉借債務的額度,不受公共債務法第5條第7項規定限制。
(原文刊載於2025-04-24 中央通訊社)
(中央社記者賴于榛台北24日電)行政院會今天預計通過「因應國際情勢強化經濟社會及國土安全韌性特別條例」草案,草案規模為新台幣4100億元,將用於提供企業金融支持、提升產業競爭力,以及挹注台電還有勞健保。行政院長卓榮泰將在院會後舉行記者會,對外說明立法考量。
行政院會今天預計通過「因應國際情勢強化經濟社會及國土安全韌性特別條例」草案,政院人士對記者表示,草案除完備法規支應「因應美國關稅我國出口供應鏈支持方案」共930億元,也將擴大範圍強化整體社會與國土安全韌性、照顧民生,條例匡列規模將逾千億元。
據了解,草案匡列的經費上限為新台幣4100億元,得視國際情勢變化,分期編列特別預算。
特別條例適用範圍則有10大項目,包含提供企業金融支持、提升產業競爭力、協助企業開拓多元市場、支持勞工安民就業、強化農業金融支持、提升產業競爭力及協助開拓多元市場、強化高等教育人才培育、挹注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全民健康保險基金及勞工保險基金、加強照顧弱勢族群及提供關懷服務、強化國土防衛能量,以及提升資通作業環境及設備。
至於經費來源,草案規範,得以移用以前年度歲計賸餘或舉借債務支應;其每年度舉借債務的額度,不受公共債務法第5條第7項規定限制。
中央政府總預算及特別預算在此條例施行期間的舉債額度合計數,不得超過該期間總預算及特別預算歲出總額度合計數的15%,且本條例施行期間,中央政府所舉借的一年以上公共債務未償餘額預算數,應依公共債務法第5條第1項規定辦理。
草案也規範,特別條例實施日期將回溯至今年3月12日起,至2027年12月31日為止,主因美國對鋼鐵產業加徵25%的關稅,鋼鋁業者已遭衝擊將近1個月;另外,特別條例也將比照疫後特別條例,產業所領取的補助和其他給與免納所得稅,也不得作為抵銷、扣押、供擔保或強制執行標的。(編輯:林淑媛)11404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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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新訊─立委拋檢察總長應提非常上訴情形 司法院:建請再酌
立委提案修正刑事訴訟法,增訂檢察總長在特定情形時「應」提起非常上訴等條文。司法院與法務部今天均表示建請再酌。司法院說明,草案修正檢察總長應就法律修正變更未及適用或不為適用,為受判決人利益提起非常上訴,將變動檢察總長進行裁量審查權限,並混淆非常上訴制度功能,而以具體個案救濟有利與否作為提起非常上訴要件,建請再酌。
(原文刊載於2025-04-24 中央通訊社)
(中央社記者王揚宇台北24日電)立委提案修正刑事訴訟法,增訂檢察總長在特定情形時「應」提起非常上訴等條文。司法院與法務部今天均表示建請再酌。司法院說明,這將變動檢察總長裁量審查權限,混淆非常上訴制度功能等。
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今天併案審查國民黨立委羅智強、謝衣鳯,以及民進黨立委陳培瑜、陳亭妃、許智傑所提刑事訴訟法修法版本,共有5案,司法院副秘書長王梅英、法務部次長黃謀信等人列席並備質詢。今天議程僅進行詢答,未逐條審查。
民進黨立委許智傑、邱志偉修法版本提到,鑑於被告實質審級救濟的訴訟權,於實務上難以獲得足夠法律保障,尤其法律有修正或變更時有適用新法或不適用的爭議,為保證被判決人的權益不受影響,因此提案修正刑事訴訟法。
現行刑事訴訟法第441條規定,判決確定後,發見該案件的審判是違背法令者,最高檢察署檢察總長得向最高法院提起非常上訴。
許智傑等人所提修法版本,是在現行規定中增訂2項條文,即「訴訟繫屬中法律有修正或變更,確定判決因未適用新法致違背法令者,為受判決人之利益,檢察總長就該案件應提起非常上訴」,以及「案件經提起非常上訴,不停止刑罰之執行。但依前項規定提起非常上訴者,執行檢察官應即暫時停止刑罰之執行。」
司法院所提書面報告指出,非常上訴制度是對於刑事確定判決或實體上與科刑判決有同等效力的裁定,以判決或訴訟程序違背法令為要件,由最高檢察署檢察總長向最高法院提起,請求救濟的特別訴訟程序。
司法院表示,草案修正檢察總長應就法律修正變更未及適用或不為適用,為受判決人利益提起非常上訴,將變動檢察總長進行裁量審查權限,並混淆非常上訴制度功能,而以具體個案救濟有利與否作為提起非常上訴要件,建請再酌。
法務部書面報告提到,除與統一適用法令有關,所涉及的法律見解具有原則上的重要性,或該判決不利於被告,且無其他救濟之道,非予救濟不足以保障人權者外,並無提起非常上訴的必要性,草案規定「應」提起非常上訴,與非常上訴制度的目的有所牴觸,建請再酌。
台灣民眾黨立委黃國昌質詢時,強烈反對此項修法。民進黨立委吳思瑤則說明,本案變動檢察總長的裁量權限,還需要討論、停看聽。
此外,吳思瑤質詢時問到法庭直播議題。王梅英解釋,司法院曾做過政策研討,以目前來看,與台灣相近的歐陸國家,「事實審沒有人開放(直播)」,而事實審的法庭直播,對於法院的公正與獨立性容易造成侵害,非常危險。
另外,羅智強提案,希望賦予法院有主動通知主管機關,協請註銷逃逸被告護照、旅行文件的權利。謝衣鳯所提修法版本,增訂法院得通知主管機關廢止並註銷被告的護照、旅行文件。陳培瑜希望將犯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部分條文之罪,列為預防性羈押的犯罪類型。針對這3個修法版本,司法院、法務部敬表同意。(編輯:張若瑤)11404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