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新訊─行政區劃法草案若遭否決擬提交公投 內政部:有待斟酌
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明天將審查「行政區劃法草案」。立委提案指出,行政區劃計畫區域中央若不予核定,應交公民複決;內政部表示,涉及公投有待斟酌,以各國推動行政區劃經驗觀察,公投並非必然程序。
(原文刊載於2025-04-20 中央通訊社)
(中央社記者陳俊華台北20日電)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明天將審查「行政區劃法草案」。立委提案指出,行政區劃計畫區域中央若不予核定,應交公民複決;內政部表示,涉及公投有待斟酌,以各國推動行政區劃經驗觀察,公投並非必然程序。
內政委員會召委牛煦庭明天排審「行政區劃法」草案,目前共有國民黨立委牛煦庭、邱鎮軍所提的2版本草案。
牛煦庭在提案說明中指出,現行行政區域的新設、廢止或調整,除村里鄰的編組及調整,或縣市合併改制直轄市等事項,在「地方制度法」已有規定外,至今未有法源依據。但經時代更迭、社會變遷、人口流動、產業結構轉變、區域發展等因素所形成的空間變遷,部分行政區域亟待調整。
牛煦庭說,調整後得以符合實際生活圈及產業發展趨勢,並提升地方治理品質與施政效能,及建立公平合理的行政區劃程序,以因應未來推動行政區劃的迫切需求,因此擬具「行政區劃法」草案。
草案指出,行政區劃計畫從擬訂草案到審議通過,需耗費大量人力、物力及時間,且承載人民的期待,但若行政院或中央主管機關最後不予核定,將前功盡棄。因此草案明定,「行政院或中央主管機關認應不予核定者,應於60日內交付該行政區劃計畫區域公民複決」。
據內政部送至立法院的書面報告表示,從民國81年起,推動行政區劃相關立法工作,曾6度報經行政院函送立法院審議,但未完成立法。主要原因是各界對行政區劃調整的實體藍圖存有不同看法,而立法未獲致共識。
內政部說,在109年12月21日將「行政區劃程序法」草案函報行政院審查,並針對行政院所提立法原則疑義,在111年辦理專家學者諮詢會議、112年辦理委託研究,並在113年將研處意見報行政院參酌續審。
內政部指出,立委提案涉及公投部分,容有待斟酌之處。現行公投法似未禁止行政區劃相關事項作為公投提案,但究竟適用全國性或地方性公投,尚需探究。且涉及2個以上區域的居民,如何界定提案人、連署人、投票權人範圍,哪個縣市政府作為公投主辦機關,都值得進一步探究。
內政部表示,據112年辦理委託研究結果,以各國推動行政區劃經驗觀察,公投並非必然程序,且可能因為程序及要件繁複,而成為無法處理行政區劃的原因;現行地方制度法中,有關改制直轄市的程序,也未有公民投票程序。
依地方制度法規定,直轄市、縣(市)、鄉(鎮、市)及區之新設、廢止或調整,「依法律規定行之」,但現行法沒有相關規範。內政部在101年、109年,分別曾提出行政區劃法草案、行政區劃程序法草案,但都未能走完立法程序。(編輯:楊蘭軒)1140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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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財稅新訊─計算稅款徵收期間應將暫緩執行期間扣除
最高行政法院日前作出113年度徵字第2號提案裁定,對於納稅義務人就本稅依法申請復查,及依復查決定的應納稅額繳納三分之一或提供相當擔保,依法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經判決確定後,於計算該稅款徵收期間時,依稅捐稽徵法第23條第3項規定扣除同法第39條暫緩執行的期間,其扣除期間的末日應計算至何時,提案大法庭。
計算稅款徵收期間應將暫緩執行期間扣除 扣除期間末日應計算至何時提案大法庭
(原文刊載於2025-04-07 法源法律網)
最高行政法院日前作出113年度徵字第2號提案裁定,對於納稅義務人就本稅依法申請復查,及依復查決定的應納稅額繳納三分之一或提供相當擔保,依法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經判決確定後,於計算該稅款徵收期間時,依稅捐稽徵法第23條第3項規定扣除同法第39條暫緩執行的期間,其扣除期間的末日應計算至何時,提案大法庭。
依稅捐稽徵法第38條第3項規定,經依復查、訴願或行政訴訟程序終結決定或判決,應補繳稅款者,稅捐稽徵機關應於復查決定,或接到訴願決定書,或行政法院判決書正本後十日內,填發補繳稅款繳納通知書,通知納稅義務人繳納;並自該項補繳稅款原應繳納期間屆滿的次日起,至填發補繳稅款繳納通知書之日止,按補繳稅額,依各年度一月一日郵政儲金一年期定期儲金固定利率,按日加計利息,一併徵收。且納稅義務人應納稅捐,於繳納期間屆滿三十日後仍未繳納者,依同法第39條規定,由稅捐稽徵機關移送強制執行。但納稅義務人已申請復查者,暫緩移送強制執行。此外,同法第23條第3項規定,暫緩移送執行或其他法律規定停止稅捐的執行者,徵收期間的計算,應扣除暫緩執行或停止執行的期間。
最高行政法院表示,行政救濟程序終結後,稅捐稽徵機關依稅捐稽徵法第38條第3項應再填發繳款書,通知納稅義務人繳納,而自判決確定日至補發稅額繳款書所展延的繳納期間,是否屬於同法第39條「暫緩移送強制執行之期間」,得否自徵收期間中扣除?亦即應扣除的末日應計算至何時產生疑義。
最高行政法院第四庭認為,納稅義務人就本稅依法申請復查,及依復查決定的應納稅額繳納三分之一或提供相當擔保,依法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經判決確定後,於計算該稅款徵收期間時,依稅捐稽徵法第23條第3項規定扣除同法第39條暫緩執行的期間,其扣除期間的末日,原則上應計算至稅捐稽徵機關依行政法院確定判決填發補繳稅款繳納通知書所訂繳納期限屆滿日。但倘若稅捐稽徵機關於收受判決書正本後逾十日始填發補繳稅款繳納通知書者,則於逾十日部分的日數應例外不予扣除。經徵詢其他各庭後,見解仍有歧異,因此提案大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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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財稅新訊─立院三讀產創條例 投資抵減上限拉高至20億元
立法院會今天三讀通過產業創新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投資抵減項目增加人工智慧產品或服務,及節能減碳,投資抵減上限金額從現行新台幣10億元提高到20億元;個人投資新創租稅優惠部分,將新創事業適用年限由設立未滿2年放寬至5年。
(原文刊載於2025-04-18 中央通訊社)
(中央社記者林敬殷台北18日電)立法院會今天三讀通過產業創新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投資抵減項目增加人工智慧產品或服務,及節能減碳,投資抵減上限金額從現行新台幣10億元提高到20億元;個人投資新創租稅優惠部分,將新創事業適用年限由設立未滿2年放寬至5年。
近年來國際經濟情勢變化快速,產業常面臨新的趨勢與挑戰,且設備投資抵減期限已於去年底屆滿,立法院經濟、財政委員會聯席會議於1月15日初審通過行政院所提「產業創新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並於今天完成法案三讀。
為鼓勵加速產業雙軸轉型,三讀條文規定,設備投資抵減適用範圍,增加人工智慧及節能減碳項目,申請適用金額提高至20億元,施行期間從114年1月1日起至118年12月31日。
為保護關鍵技術及維持產業競爭力,三讀條文明定,公司從事國外投資係投資於特定國家或地區、特定產業或技術或達一定金額以上等情形者,應事前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核准。
此外,三讀條文並增訂,中央主管機關得全部或一部不予核准,或為附附款之核准,包括影響國家安全、對國家經濟發展有不利影響、影響政府遵守所締結之國際條約或協定、申請投資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違反勞動相關法規引發重大勞資糾紛尚未解決等。
為引導更多資金挹注新創事業,有關有限合夥創投事業的實收出資額門檻,三讀條文明定,從現行3億元調降為1.5億元,並提高第3年度起投資新創事業須達一定金額或比率,以鼓勵創投事業及早投入更多資金於新創事業。
針對天使投資人投資新創享有租稅優惠部分,三讀條文規定,新創事業適用年限為5年,投資門檻為50萬元;若投入的產業範圍屬於國家重點發展業者,每年可減除總額上限為500萬元。
三讀條文也增訂緩課股票轉讓憑單申報期間遇連續3日以上國定假日者延長5日規定,及未依規定列單申報之處罰對象及罰則。
此外,以往違反投資規定並無罰則,三讀條文規定,若違反第22條第1項,包括投資於特定國家或地區、涉及特定產業或技術等,處5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鍰,並得令其限期改正、停止或撤回投資;屆期者,得按次處50萬元以上1000萬元以下罰鍰。未履行第22條第3項,包括影響國家安全、對國家經濟發展有不利影響等,及未依第22條之4條予以改正之相關規定者,得按次處50萬元以上1000萬元以下罰鍰。(編輯:楊凱翔)11404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