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財稅新訊─營利事業出售持有未滿 3 年股票 交易所得全額計入基本所得額
財政部國稅局表示,為鼓勵營利事業長期持有股票,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7條第3項規定,營利事業於一百零二年度以後出售其持有滿三年以上屬所得稅法第4條之1規定之股票者,於計算其當年度證券交易所得時,得減除其當年度出售該持有滿三年以上股票交易損失,餘額為正數時,以餘額半數計入當年度證券交易所得。
營利事業出售持有未滿 3 年股票 交易所得全額計入基本所得額
(原文刊載於2025-03-24 法源法律網)
財政部國稅局今(二十四)日表示,為鼓勵營利事業長期持有股票,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7條第3項規定,營利事業於一百零二年度以後出售其持有滿三年以上屬所得稅法第4條之1規定之股票者,於計算其當年度證券交易所得時,得減除其當年度出售該持有滿三年以上股票交易損失,餘額為正數時,以餘額半數計入當年度證券交易所得。
國稅局指出,依所得稅法第4條之1規定,證券交易所得停止課徵所得稅,惟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7條第1項第1款規定,營利事業於辦理所得基本稅額申報時,仍應將證券交易損益併入基本所得額計算基本稅額。又營利事業出售股票,應就個別股票收入減除相關成本及費用後,計算所得盈虧,並依同條例第7條第3項規定,於辦理所得基本稅額申報時,區分出售股票是否持有滿三年以上,若屬出售持有滿三年以上股票,於計算其當年度證券交易所得時,得減除其當年度出售其持有滿三年以上股票交易損失,餘額為正數者,以餘額半數計入當年度證券交易所得;出售持有未滿三年股票之所得,則無減半課稅規定之適用。
國稅局舉例說明,投資公司一百十一年度出售股票交易所得新台幣七千八百餘萬元,於辦理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填報營利事業所得基本稅額申報表時,以當年度之課稅所得加計出售股票交易所得之半數,即三千九百萬餘元計算基本所得額,惟查投資公司持有該出售股票期間均未滿三年,尚無減半課稅規定之適用,審理後核定短漏報基本所得額三千九百萬餘萬元,須補繳稅額並裁處罰鍰。
國稅局提醒,營利事業辦理所得稅結算申報或決算申報時,有出售持有未達三年以上股票之證券交易所得額時,應就證券交易所得全額列報並計算基本所得額,如有未依規定辦理者,在未經檢舉、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第1項規定,主動向稽徵機關補報及補繳所漏稅款,加息免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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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新訊─提升極端天氣調適能力 環部預告氣候變遷風險評估草案
為提升各級政府應對極端天氣事件的氣候調適能力,並強化氣候風險管理,環境部依據「氣候變遷因應法」規定,於今天預告「氣候變遷風險評估作業準則」草案。環境部表示,準則草案將為政府部門進行氣候變遷風險評估及調適方案推動,建立一致性的操作程序與作業準則。各級政府研擬、推動氣候變遷調適方案及策略,應依本準則規定使用當期氣候變遷科學報告,進行系統性氣候變遷風險評估,並據以擬定各易受氣候變遷衝擊領域調適行動方案,以及地方調適執行方案,以降低氣候衝擊。
(原文刊載於2025-04-9 聯合新聞網)
為提升各級政府應對極端天氣事件的氣候調適能力,並強化氣候風險管理,環境部依據「氣候變遷因應法」規定,於今天預告「氣候變遷風險評估作業準則」草案。
環境部表示,準則草案將為政府部門進行氣候變遷風險評估及調適方案推動,建立一致性的操作程序與作業準則。各級政府研擬、推動氣候變遷調適方案及策略,應依本準則規定使用當期氣候變遷科學報告,進行系統性氣候變遷風險評估,並據以擬定各易受氣候變遷衝擊領域調適行動方案,以及地方調適執行方案,以降低氣候衝擊。
環境部指出,準則草案參考國內外實務經驗,草案重點包括明訂氣候變遷風險評估須涵蓋範疇界定、現況與未來風險分析,並納入危害度、暴露度及脆弱度等要素。
其次,各級政府應據風險評估結果,擬定調適選項,並評估其可行性與成效;再者,鼓勵公私部門與民間共同參與氣候風險評估與調適決策,推動氣候調適政策主流化與社會包容性。
最後,根據最新科學報告與國內外發展趨勢,適時檢討並修正調適方案,提升調適措施之有效性與可複製性。
環境部強調,將持續與各級政府合作依本準則草案進行操作示範,推動落實氣候變遷風險評估,並透過能力建構及技術輔導,全面提升各級政府氣候調適規畫執行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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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體傳播新訊─桃園建商稱預售屋頂樓可蓋KTV、健身房 公平會罰120萬
公平交易委員會9日通過處分,針對桃園中壢建案「威均晶鑽」廣告內容不實,裁罰威旺建設有限公司80萬元、璽悅廣告有限公司40萬元,合計120萬元罰鍰。兩家公司在廣告中聲稱建案的屋突層(頂樓突出部分)可規劃為KTV、健身房等室內空間,實際上卻是樓梯間、機房、水箱等用途,不但違反《公平交易法》,也可能觸犯《建築法》。
(原文刊載於2025-04-09 經濟日報)
公平交易委員會9日通過處分,針對桃園中壢建案「威均晶鑽」廣告內容不實,裁罰威旺建設有限公司80萬元、璽悅廣告有限公司40萬元,合計120萬元罰鍰。兩家公司在廣告中聲稱建案的屋突層(頂樓突出部分)可規劃為KTV、健身房等室內空間,實際上卻是樓梯間、機房、水箱等用途,不但違反《公平交易法》,也可能觸犯《建築法》。
公平會調查發現,業者在廣告中的「RF2、RF3平面參考圖」標示頂樓空間可作為KTV或健身房,引導消費者誤以為可合法使用。但經向桃園市政府查證,該處空間實際核准用途並非如此,也未經申請變更設計,屬於違規使用。
公平會指出,這類誤導性廣告已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1項規定,屬於對商品內容與用途的虛偽不實表示,足以影響消費者的交易決定。公平會呼籲建商應依法規劃與銷售,不得利用廣告混淆視聽,否則不僅損害消費者權益,也將重創自身商譽。
此外,公平會也提醒購屋民眾,買房前務必審慎比對廣告內容與實際核准的建築使用許可(建照、使照),確認空間用途合法,才能保障權益、遠離糾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