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新訊 20250314】

●司法新訊─民眾提案嚴重超速恢復舊制 60 公里 交通部:維持現行規定

交通部於日前表示,有關民眾於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臺提案「嚴重超速定義恢復為舊制的六十公里」,認為宜維持現行嚴重超速處罰規定,但民眾可就速限不合理的具體路段,向道路主管機關提出速限調整建議。

民眾提案嚴重超速恢復舊制 60 公里 交通部:維持現行規定但可就不合理路段提出建議

(原文刊載於2025-02-27 法源法律網)

交通部於日前表示,有關民眾於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臺提案「嚴重超速定義恢復為舊制的六十公里」,認為宜維持現行嚴重超速處罰規定,但民眾可就速限不合理的具體路段,向道路主管機關提出速限調整建議。

交通部指出,有鑑於國際上均把速度管理列為提升道路安全關鍵因素之一,經相關專家學者建議,因此將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3條第1項第2款行車速度超過規定的最高時速,由原先的六十公里下修至四十公里,違者可處六千元以上三萬六千元以下罰鍰並吊扣牌照六個月。

提案連署民眾指出,吊扣牌照半年不能開車對生活影響甚大,不該一昧降低速限、提高罰款及吊銷牌照,訴求嚴重超速恢復為舊制的六十公里速限,並在道路速限合理前取消超速扣牌,應讓一般交通族群民眾決定道路速限和相關交通議題等,要求全面檢討道路速限。但交通部認為,從統計上發現,修法後對於促使駕駛人遵守道路速限,減少嚴重超速行為並降低事故數量及嚴重度皆有助益。至於提高道路速限部分,速限提高雖可提高運輸效率,也代表更低的事故容錯率,在遇有突發事件時需有更長的反應時間及煞車距離,通案提高目前道路速限的提議較不可行。

交通部最後表示,道路是供各種車輛和行人通行的基礎設施,道路主管機關在安全第一的原則下,依據各種法令及規範,並綜合衡量路線設計、道路狀況、交通量、肇事資料及其他因素訂定道路速限,駕駛人應遵守速限行車,以維護自身及其他用路人安全,因此宜維持現行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3條第1項第2款嚴重超速處罰規定。但民眾可就認為速限設定不合理的路段向道路主管機關提出建議後,由主管機關就各面向綜合評估據以調整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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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體傳播新訊─5家魚飼料業者聯合漲價 公平會重罰共1200萬元

5家魚飼料業者同一天通知調漲相同價格,構成聯合行為,踩到公平會紅線。公平會接獲檢舉後,展開調查,今天發布新聞稿指出,委員會議決議重罰5家業者共新台幣1200萬元罰鍰。公平會調查發現,全興公司等5家業者經營條件及成本結構各不相同,111年1月至5月各項魚飼料的原料成本增加金額也不同,明明成本增加金額不一,調漲金額卻相同,顯然是不合理現象,公平會認定這5家業者合意調漲魚飼料價格,已經影響魚飼料市場的供需功能。

5家魚飼料業者聯合漲價 公平會重罰共1200萬元

(原文刊載於2025-03-13 中央通訊社)

(中央社記者潘姿羽台北13日電)5家魚飼料業者同一天通知調漲相同價格,構成聯合行為,踩到公平會紅線。公平會接獲檢舉後,展開調查,今天發布新聞稿指出,委員會議決議重罰5家業者共新台幣1200萬元罰鍰。

公平會接獲檢舉,魚飼料業者全興飼料股份有限公司、大成長城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福壽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泰山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及漁大實業有限公司等5家業者,在111年6月10日同一天發送漲價通知單,且調漲金額均為低蛋白魚飼料每公斤調漲1元,高蛋白魚飼料每公斤調漲3元,涉及聯合行為。

公平會調查發現,全興公司等5家業者經營條件及成本結構各不相同,111年1月至5月各項魚飼料的原料成本增加金額也不同,明明成本增加金額不一,調漲金額卻相同,顯然是不合理現象。

公平會進一步指出,5家業者本可提出多元且具競爭性的調漲方案,透過競價爭取客戶,但沒有看到業者有緩漲或低於競爭同業的漲價金額,以此拓展市場,有違商業行為的經濟合理性。

公平會表示,除了2種高、低蛋白魚飼料,5家業者漲價金額一致,這5家業者宣布調漲價格的通知更在同一天;魚飼料供應市場的競爭激烈,業者通常自行獨立調價,發生在同一天通知相同漲價金額的機率微乎其微,而且各業者主張及提供事證,經查證多與事實不符,公平會因而排除是自發性平行行為的可能性。

經過綜合查證,公平會認定這5家業者合意調漲魚飼料價格,已經影響魚飼料市場的供需功能,於3月5日委員會議決議,分別處全興公司400萬元、大成公司300萬元、福壽公司及泰山公司各200萬元、漁大公司100萬元,總計1200萬元的罰鍰。

公平會提醒,業者應該要基於自身的經營情況,自行決定價格策略,勿與其他業者聯合調漲,以免觸法挨罰。另外,為了鼓勵民眾提供違法證據,已大幅提高檢舉獎金;參與違法行為的事業,也可以利用寬恕政策,向公平會提出申請減輕或免除罰鍰。(編輯:張均懋)11403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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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新訊─保單強制執行惹民怨 政院通過保險法修正草案明定豁免範圍

2024 年保單強制執行爆量引發民怨,為完備保險契約強制執行法制,行政院會已通過金管會所擬具「保險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將函請立法院審議。保險局明定豁免強制執行之保險契約類型,外界關注的小額終老、年金險等,會以壽險解約金債權來看待,若超出標準就會列入可強制執行的財產。

保單強制執行惹民怨 政院通過保險法修正草案明定豁免範圍

(原文刊載於2025-03-13 鉅亨網)

2024 年保單強制執行爆量引發民怨,為完備保險契約強制執行法制,行政院會今 (13) 日已通過金管會所擬具「保險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將函請立法院審議。保險局明定豁免強制執行之保險契約類型,外界關注的小額終老、年金險等,會以壽險解約金債權來看待,若超出標準就會列入可強制執行的財產。

保險局說明,本次修法是為因應最高法院民事大法庭 108 年度台抗大字第 897 號裁定意旨,明定保險契約之強制執行原則,同時引進國外介入權制度,完備保險契約強制執行法制,以維護保戶權益,另亦得完善監理法制及提升消費者投保權益。

修正條文第 123 條之 1 明定要保人為債務人之人壽保險契約,各有效契約之解約金債權金額未逾債務人最近 1 年衛生福利部或直轄市政府所公告當地區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 1.2 倍計算之 3 個月金額者,不得作為扣押或強制執行之標的。

依台灣各地縣市政府訂定的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 1.2 倍計算之 3 個月計算後,台北市為 73365 元,新北市為 60840 元,高雄市 57744 元,桃園市 60366 元,台中市 57876 元,台南市 55854 元,六都以外縣市 55854 元,金門、連江則為 51627 元。

保險局副局長蔡火炎說明,傷害險、健康險部分,因一年期以下沒有解約金,超過一年的商品解約金也不高,保險局認為還是要保障保戶的生命權及健康權,因此維持在豁免範圍內,不可以作為強制執行。

此外,保險局引入國外介入權制度,明定要保人為債務人之人壽保險契約之解約金債權經扣押、要保人受破產宣告或經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時,對被保險人有保險利益者、要保人具名指定之受益人、要保人或被保險人一定範圍內親屬,取得要保人及被保險人書面同意,並向執行機關或執行命令所指定之人支付保險契約之解約金額度者,得以書面通知保險人變更為新要保人。

至於介入權人的範圍限定三款的原因,蔡火炎表示,主要考量就是為了防範道德危險,限定債務人親屬相關,但還是要取得要保人及被保險人的書面同意才能介入,另外,依照保險法第 105 條規定,被保險人若有疑慮,也可事後撤銷書面同意,來阻卻道德危險發生,債務人的親屬有機會來幫要保人來清償債務,成為新要保人,讓這份保單效力維繫下去,保障被保險人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