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新訊─董事無查閱帳冊權限 法院:無從類推適用公司法而為主張
臺灣高等法院日前針對一起董事請求查閱帳冊事件作出113年度上字第909號民事判決,指出股份有限公司之監察人、檢查人、股東係基於特殊目的始賦予查閱帳冊權,且得行使之時間、範圍均有不同。股份有限公司之董事既無類此之規定,難認依法具有此一權限。
(原文刊載於2025-03-13 法源法律網)
臺灣高等法院日前針對一起董事請求查閱帳冊事件作出113年度上字第909號民事判決,指出股份有限公司之監察人、檢查人、股東係基於特殊目的始賦予查閱帳冊權,且得行使之時間、範圍均有不同。股份有限公司之董事既無類此之規定,難認依法具有此一權限。
公司董事因公司負責人侵占公司款項與公司達成和解,惟其是否履行和解條件尚有疑義,認有查核會計帳冊之必要。且公司董事、監察人是否有未經公司同意自行支領酬勞、車馬費等、有無侵害公司權益,亦需核對會計帳簿及商業會計憑證以確認財報是否正確,故依董事資訊請求權,請求公司將帳冊交付查閱、抄錄或複製。
高等法院表示,股份有限公司之「檢查業務帳目及財務狀況」,依公司法第218條第1項、第245條第1項及第2項規定,係由監察人或檢查人為之,其等在業務範圍內得查閱帳冊。股東依公司法第210條第1項、第2項規定,亦有章程及簿冊查閱權,作為行使表決、監督權之依據,又按證券交易法第14條之4第1項至第4項規定,公開發行公司之獨立董事,亦須法有明文始得準用監察人之相關條文,行使監察人之職權,是監察人、檢查人、股東係基於特殊目的始賦予查閱帳冊權,且得行使之時間、範圍均有不同。董事既無類此規定,難認具有此一權限。
高等法院進一步說明,民國一百零六年公告之公司法草案,雖增訂「董事為執行業務,得隨時查閱、抄錄或複製公司業務、財務狀況及簿冊文件,公司不得妨礙、拒絕或規避」之規定,然立法院院會討論時,因考量「與現行監察人之職權重複」、「容易遭公司派系鬥爭利用而增加訟累,妨害公司營運、產業進步」等為由,決議刪除。顯見董事本不因身分或職務關係即衍生資訊請求權,而得查閱帳冊,且為立法者有意排除,並非法律漏洞,實無從以法理推認或類推適用公司法之相關規定而為主張。從而,董事自不享有查閱、抄錄或複製系爭帳冊之權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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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體傳播新訊─網銀公司違規未申報結合 公平會開鍘20萬元
公平交易委員會12日決議對網銀國際股份有限公司(網銀公司)處以20萬元罰鍰,因為網銀公司在取得威秀影城股份有限公司三分之一股份後,未依規定於結合前向公平會提出申報,違反《公平交易法》中的結合申報程序。
(原文刊載於2025-03-12 聯合新聞網)
公平交易委員會12日決議對網銀國際股份有限公司(網銀公司)處以20萬元罰鍰,因為網銀公司在取得威秀影城股份有限公司三分之一股份後,未依規定於結合前向公平會提出申報,違反《公平交易法》中的結合申報程序。
公平會表示,網銀公司在2023年8月27日向公平會申報與威秀公司的結合,但在審查過程中發現,網銀公司早在2023年6月21日就已經取得威秀公司35.69%的股份,並且該交易使威秀公司在電影片映演服務市場的市場占有率達到了結合申報的法定門檻。
根據規定,網銀公司應該在結合前就向公平會提出申報,但該公司卻未按規定事先申報,構成違規。
公平會提醒,企業在進行任何結合前,應充分了解《公平交易法》相關規定,若對是否需要申報存有疑慮,建議事先向公平會諮詢,以避免違反法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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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財稅新訊─金管會拚亞資中心3限制鬆綁 複委託服務開放70歲以上民眾
金管會力拚台灣成亞洲資產管理中心。金管會今天預告解除3大限制,包括修正證券業複委託的年齡限制,70歲以上投資人也能買賣海外股票,並讓專業投資人可自行選擇海外保管機構;另外,擬開放國際保險業務分公司(OIU)可引進新加坡指數型保險商品機制,促進業務發展並活化商品。
(原文刊載於2025-03-11 中央通訊社)
(中央社記者羅元駿台北11日電)金管會力拚台灣成亞洲資產管理中心。金管會今天預告解除3大限制,包括修正證券業複委託的年齡限制,70歲以上投資人也能買賣海外股票,並讓專業投資人可自行選擇海外保管機構;另外,擬開放國際保險業務分公司(OIU)可引進新加坡指數型保險商品機制,促進業務發展並活化商品。
金管會證期局今天預告修正規定,證券商受託買賣外國有價證券的推介對象為非專業投資人者,刪除年齡為70歲以下的限制,預告期為60天,最快6月底上路。
金管會證期局副局長高晶萍在今天例行記者會指出,為避免以年齡作為規範標準、有年齡化標籤疑慮,金管會修正「證券商受託買賣外國有價證券管理規則」,以利證券商拓展客戶範疇。
高晶萍說明,消除年齡標籤化後,使對象回歸由證券商依規落實充分瞭解客戶(KYC)、充分瞭解商品(KYP)及適合度分析等評估程序,並依客戶評估後的風險屬性及承受能力推介適合的金融商品。
另外,為讓證券商拓展客戶範疇及滿足客戶跨境資產管理需求,高晶萍指出,將修正明定證券商接受高淨值投資法人及高資產法人客戶委託買進的外國有價證券,可以寄託在委託人指定的外國保管機構保管。
高晶萍補充,截至今年1月底,透過券商複委託的專業投資人不含高資產客戶為2萬7411戶,而高資產客戶為453戶。
至於保險業的部分,金管會保險局副局長蔡火炎指出,為促進國際保險業務分公司(OIU)業務發展並活化OIU商品,金管會預告修正「國際保險業務分公司管理辦法」。
蔡火炎指出,經與壽險公會討論和建議,同意放寬讓壽險業可以研發架構類似新加坡的「指數型萬能人壽保險」,在OIU銷售並吸引外國人購買。
蔡火炎說明,新加坡的指數型萬能人壽保險商品由2帳戶組成,一為固定利率帳戶,另一為追蹤像是標準普爾500(S&P 500)指數的指數帳戶。追蹤指數部分由公司設計,讓保險商品所追蹤的指數上檔有機會、下檔有保護的機制。
為讓新商品的設計有相關法規規定,蔡火炎說,現行規定OIU申報保險商品無法適用保險業各種準備金提存辦法及相關規範者,僅可依美國、加拿大、英國、德國、瑞士及澳洲等6個國家保險監理機關頒定的規定或相關精算準則規範,本次將新增新加坡。
蔡火炎說明,因OIU創新保險商品從事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進行保險負債部位避險需求時,應向金管會辦理相關程序。
也就是說,未來若有壽險公司要在OIU研發設計類似新加坡的指數型保險商品時,上架只需向金管會申報;而當保險負債部位有透過衍生性商品避險時,就需要向金管會申請核准才能辦理。這類OIU保險商品最快有望今年問世。
蔡火炎指出,本次修正草案已與產壽險公會及業者充分溝通,為了推動亞洲資產管理中心、促進OIU的業務發展,並強化台灣在國際金融市場的地位,本草案預告期間為14天。(編輯:潘羿菁)11403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