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財稅新訊─營利事業因被投資事業破產而生之投資損失 以法院破產終結裁定日為認列時點
財政部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列報因被投資事業破產而發生之投資損失,應以法院破產終結裁定日為認列時點。國稅局舉例說明,公司於一百十一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列報因被投資公司破產而發生之投資損失新臺幣5億元,雖已提示法院裁定公告文件,惟該文件內容,係被投資公司破產管理人作成第一次分配表經法院認可之裁定公告,非最後分配完結報告並經法院破產終結之裁定,尚不得認列為一百十一年度之投資損失,案經國稅局剔除所列報之投資損失,補徵稅款1億元。
營利事業因被投資事業破產而生之投資損失 以法院破產終結裁定日為認列時點
(原文刊載於2025-02-19 法源法律網)
財政部國稅局昨(十八)日表示,營利事業列報因被投資事業破產而發生之投資損失,應以法院破產終結裁定日為認列時點。
國稅局指出,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9條第1款前段、第2款本文及第5款規定,投資損失以實現者為限,並應有被投資事業之減資彌補虧損、合併、破產或清算證明文件;其中因被投資事業破產而發生投資損失,以法院破產終結裁定日為準。又依公司法第89條第1項、第211條第2項、第282條、破產法第58條第1項、第63條第1項、第64條、第145條及第146條第1項規定,公司資產不足抵償所負債務時,除得向法院聲請重整外,應即向法院聲請宣告破產,法院准予裁定宣告破產後,由選任破產管理人執行破產程序,法院接到破產管理人提出之最後分配完結之報告後,應為破產終結之裁定。營利事業因被投資事業破產而發生之投資損失,應於法院裁定破產程序終結時,方得列報投資損失。
國稅局舉例說明,公司於一百十一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列報因被投資公司破產而發生之投資損失新臺幣5億元,雖已提示法院裁定公告文件,惟該文件內容,係被投資公司破產管理人作成第一次分配表經法院認可之裁定公告,非最後分配完結報告並經法院破產終結之裁定,尚不得認列為一百十一年度之投資損失,案經國稅局剔除所列報之投資損失,補徵稅款1億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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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財稅新訊─舊制豪宅出售新增單價門檻且設算獲利率升至 20%
財政部訂定發布「一百十三年度個人出售房屋之財產交易所得計算規定」,適用於計算舊制的房屋交易所得,將每坪單價納入適用高價住宅的門檻,同時調高「其他地區」總成交金額,高價住宅獲利率則由百分之十七調高到百分之二十,使設算所得更趨近實際所得。
舊制豪宅出售新增單價門檻且設算獲利率升至 20% 財政部:使設算所得更趨近實際所得
(原文刊載於2025-02-20 法源法律網)
財政部於昨(十九)日訂定發布「一百十三年度個人出售房屋之財產交易所得計算規定」,適用於計算舊制的房屋交易所得,將每坪單價納入適用高價住宅的門檻,同時調高「其他地區」總成交金額,高價住宅獲利率則由百分之十七調高到百分之二十,使設算所得更趨近實際所得。
財政部指出,自實施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新制,個人交易一百零五年一月一日以後取得的房地屬新制課稅範圍,應以房地實際成交價格為基礎計算房地交易所得課稅;個人出售的房屋如非屬新制課稅範圍,應適用舊制,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7類規定計算房屋交易所得,併入綜合所得總額辦理結算申報課稅。
財政部進一步指出,考量高單價房屋通常獲利率高,為使設算所得更趨近實際所得,一百十三年度個人出售房屋之財產交易所得計算規定新增將「每坪單價」納入適用高價住宅的門檻,且高價住宅獲利率由百分之十七調高到百分之二十。此外,針對高價住宅總價標準,由於歸類屬「其他地區」的範圍廣大,考量其居住型態多為較大面積房屋,故將其總成交金額門檻由2,000萬元調高至2,200萬元。
財政部最後表示,個人出售適用舊制的房屋,應依其提示證明文件核實計算所得;其未申報房屋交易所得,或無法證明交易時的實際成交金額或原始取得成本者,一百十三年度起房地總成交金額或每坪單價達一定金額門檻者,應以實際房地總成交金額,按出售時的房屋評定現值占公告土地現值及房屋評定現值總額的比例,計算歸屬房屋之收入,再以該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計算其出售房屋的所得額。且部分地區交易熱絡帶動當地整體房價上揚或為期與經濟發展程度相當鄰近地區衡平,此次修正也分別調增該等地區的所得額標準,以反映地區差異及市場行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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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新訊─民團指菸害防制法修法草案有漏洞 難防新興毒品「喪屍煙彈」
「菸害防制法」自112年3月22日修正施行上路,近日預告修法,增訂電子煙等違法菸品沒入規定與強化網路違法廣告行銷管制。國教行動聯盟理事長王瀚陽表示,草案條文的二大訴求有進步,但仍存在漏洞缺失,未能要求平台主動偵測立刻下架,業者可輕鬆規避查緝,難防新型菸品與新興毒品的氾濫。
(原文刊載於2025-03-06 聯合新聞網)
「菸害防制法」自112年3月22日修正施行上路,近日預告修法,增訂電子煙等違法菸品沒入規定與強化網路違法廣告行銷管制。國教行動聯盟理事長王瀚陽表示,草案條文的二大訴求有進步,但仍存在漏洞缺失,業者可輕鬆規避查緝,難防新型菸品與新興毒品的氾濫。
王瀚陽指出,國健署再提修法,強制網路平台須在24小時內下架違規菸品廣告,違者可罰最高200萬元,不過這等於是讓電子煙業者可「限期改善」,根本毫無震懾力,反正被查到了再說。相較於「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平台需主動偵測、違規即罰,電子煙的裁罰與查緝力度,竟比不過食安法?
根據最新統計,俗稱「喪屍煙彈」的新興毒品,吸食人數年增132倍,從2023年的22件暴增至2024年的2905件。王瀚陽說,新興毒品無色無味、輕易偽裝,甚至流進校園內,讓學生變成藥頭,連教官都曾因誤吸而中毒。喪屍煙彈的威脅,已造成多起毒駕及重大死傷事故,成為社會治安議題。
王瀚陽呼籲,這一次的修法,未能納入「含毒電子煙」的專門查緝機制,使得這類產品依舊能透過網路黑市、社群平台或熟人間流通。政府若抱持「修法已經夠嚴」的態度,無視電子煙已成為青少年吸毒的主流管道,未來將有更多學校被毒品滲透,再怎麼修法都是訂假的。
比較「菸害防制法」與「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的罰則,去年,政府對電子煙及加熱菸進行61萬次稽查,僅裁罰4473件。而食藥署的食品廣告違規,2023年共裁罰10645件。兩者之間的落差之大,政府向毒品宣戰多年,但從數據看來,毒品的裁罰與查緝力度比不過食品。
國教盟提出四大訴求,補強「菸害防制法」的執行細節,並強化查緝,以遏止電子煙作為毒品載具,避免危害年輕世代。
1.修法應針對「含毒電子煙」加強監管,確保其不再流入校園。
2.政府應比照「食品安全法」,提高罰款並建立「電子煙黑名單」制度。
3.網路平台應負主動監測責任,封鎖販售來源,確保毒品電子煙廣告無法流通。
4.立法納入「含毒電子煙」專門查緝機制,讓警方有足夠執法權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