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新訊 20250306】

●司法新訊─民團拋平冤四法草案 盼完善監院救援冤案程序

民間司改會、冤獄平反協會等民間團體今天提出「平冤四法」草案,研擬修正監察法、監察院各委員會組織法、法院組織法、刑事訴訟法,希望完善監察院救援冤案程序、在監察院成立冤案救濟委員會等,藉此新設第3種刑事非常救濟機制,盼各界共同討論,改革冤案平反制度。

民團拋平冤四法草案 盼完善監院救援冤案程序

(原文刊載於2025-03-05 中央通訊社)

(中央社記者王揚宇台北5日電)民間司改會等民間團體今天提出「平冤四法」草案,希望完善監察院救援冤案程序、在監察院成立冤案救濟委員會等,藉此新設第3種刑事非常救濟機制,盼各界共同討論,改革冤案平反制度。

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常務董事林永頌、冤獄平反協會執行長羅士翔、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救援組召集人林俊宏今天在立法院召開記者會,針對辦理有罪確定案件審查會效能不彰等情形下,民間團體提出「平冤四法」草案,研擬修正監察法、監察院各委員會組織法、法院組織法、刑事訴訟法。

林永頌說明,為改善台灣的冤案救濟制度,應盡速落實2017年司改國是會議決議的內容,包括建置獨立行使職權的刑事確定案件檢視機制,例如英國、挪威的獨立機制,即刑事確定案件檢視制度,專司有罪確定案件的調查,為無辜者聲請或促使開啟再審。

根據現場提供的參考資料,監察法修法重點包括經監察院提出調查報告者,如司法及獄政委員會認為有罪確定判決有重新審理的必要,得經該委員會決議送交冤案救濟委員會審查。經冤案救濟委員會審查後,應製作審查意見並載明理由,提監察院會討論,當經全體委員2/3以上認為有必要者,得向司法院設立的專庭提起救濟。

草案說明提及,此救濟機制是在現行刑事訴訴訟法再審、非常上訴之外,新設第3種刑事非常救濟機制,其受理的法院組織與審理程序,應由司法院會同行政院另以法律定之。

法院組織法修法重點則為,司法院應設刑事案件確定後審查法庭,裁判監察院認有必要救濟的刑事確定案件。(編輯:張若瑤)11403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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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新訊─北市勞基法裁罰結果出爐 154單位違規 南山人壽遭罰160萬

台北市政府公布1月違反《勞動基準法》裁罰結果,共有154家事業單位違反勞基法,遭裁處951萬元罰鍰,限期改善,其中,南山人壽因多次違反規定,遭罰160萬元,為本次裁罰金額最高事業單位。勞動局表示,南山人壽要求勞工於休息日出勤,卻未依規定加給工資,在近5年內已違反2次;更未獲工會同意延長工時,違法次數不斷累積,已然到達最高罰鍰金額,應盡快和工會協商,避免再度觸法。

北市勞基法裁罰結果出爐!154單位違規 南山人壽遭罰160萬

(原文刊載於2025-03-05 NewTalk新聞)

台北市政府今(5)日公布1月違反《勞動基準法》裁罰結果,共有154家事業單位違反勞基法,遭裁處951萬元罰鍰,限期改善,其中,南山人壽因多次違反規定,遭罰160萬元,為本次裁罰金額最高事業單位。

為保護勞工權益,台北市政府每月定期調查轄區內違反《勞動基準法》事業單位。114年1月份罰鍰金額前五名依序為南山人壽股份有限公司遭罰160萬元;指南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遭罰100萬元;安橋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遭罰40萬元;漢諾威國際育樂股份有限公司遭罰17萬元;饗艷信義股份有限公司遭罰15萬元。

台北市府勞動局指出,本次查核違反《勞動基準法》主要內容分別是未依法給付平日延長工時工資,共計29間;工資未全額給付給勞工,共計27間;每7日中未有1例1例假休息日,共計26間;拒絕、規避或阻撓勞工檢查員依法執行職務,共計21間;延長工作時間超過法令規定,共計15間。

此外,勞動局表示,南山人壽要求勞工於休息日出勤,卻未依規定加給工資,在近5年內已違反2次;更未獲工會同意延長工時,違法次數不斷累積,已然到達最高罰鍰金額,應盡快和工會協商,避免再度觸法。

勞動局強調,保障勞工權益不僅是企業的法定義務,也是社會責任,市府針對事業單位違反《勞動基準法》而開罰只是保障勞工權益的手段,而輔導企業遵守法規才是核心價值。雇主除了要依法給付勞工工資外,更應積極補充人力,適當調度,避免勞工超時加班,並給予充足的休息時間,避免一再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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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新訊─運彩條例修正 重懲脅迫假球者

假球案曾重創中華職棒,退役選手周思齊過去曾自曝被黑道脅迫打假球。行政院擬修正「運動彩券發行條例」,增列以強暴、脅迫妨害賽事公平甚至致人於死者,最重可處無期徒刑、罰五千萬元,並將營利犯納入加重處罰對象,違者最重要坐牢十年、罰五千萬元。去年適逢中華隊世界十二強棒球賽奪冠,立法院去年底三讀修正「運動產業發展條例」,除了加入簽賭、打假球罰則,也擴大適用範圍到運彩沒開盤的賽事。

運彩條例修正 重懲脅迫假球者

(原文刊載於2025-03-06 聯合新聞網)

假球案曾重創中華職棒,退役選手周思齊過去曾自曝被黑道脅迫打假球。行政院擬修正「運動彩券發行條例」,增列以強暴、脅迫妨害賽事公平甚至致人於死者,最重可處無期徒刑、罰五千萬元,並將營利犯納入加重處罰對象,違者最重要坐牢十年、罰五千萬元。

現行運動彩券發行條例早有對打假球設有刑法上的重罪處罰,建立防賭機制,卻面臨「不開盤賽事打假球就不會被重罰」的窘境;去年適逢中華隊世界十二強棒球賽奪冠,立法院去年底三讀修正「運動產業發展條例」,除了加入簽賭、打假球罰則,也擴大適用範圍到運彩沒開盤的賽事。

久未修法的「運動彩券發行條例」也將配套修法,現行條文規範,以強暴、脅迫、詐術等非法方式妨害投注標的運動賽事公平者,可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且得併科一千萬元至三千萬元罰金,修法將「利誘」納入違法的行為樣態。

若觸犯以上條文且造成嚴重後果,也必須加重刑責;修正條文明定,因犯罪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各得併科兩千萬元以上五千萬元以下罰金。

原先規定「結夥三人以上」必須加重處罰,修法改為「三人以上共同犯」,含括主嫌與同謀,另將營利犯納入加重處罰範圍。

此外,現行條文規定,擁有運動團隊經營權的法人、團體及其代表人、管理人與相關從業人員,應主動配合檢察及司法警察機關調查,有隱匿或抗拒,經查證屬實,處二百萬元以上一千萬元以下罰鍰;由於刑事訴訟法、刑法已有相關規定,基於一事不二罰,因此刪除條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