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新訊 20250305】

●司法新訊─服裝公司請求確認商場增建物為其所有 法院:不因此原始取得所有權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日前針對一起商場產權爭議案件作出判決,有服裝公司認為地上二到四樓是由其獨資興建完成,請求確認所有權,並塗銷市府登記所有權。但該院認為服裝公司僅為「協力廠商」,即使支付興建建物費用,也不因此原始取得建物所有權,判決駁回。

服裝公司請求確認商場增建物為其所有 法院:協力廠商縱支付費用仍不因此原始取得所有權

(原文刊載於2025-02-17 法源法律網)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日前針對一起商場產權爭議案件作出判決,有服裝公司認為地上二到四樓是由其獨資興建完成,請求確認所有權,並塗銷市府登記所有權。但該院認為服裝公司僅為「協力廠商」,即使支付興建建物費用,也不因此原始取得建物所有權,判決駁回。

基隆地院指出,有開發公司取得停車場及商場營運後,與服裝公司簽訂租賃契約。為「提升開發規模」,由市政府為起造人辦理拆除、建築執照、使用執照申請等原建物改建的行政作業,由開發公司負責規劃,服裝公司為協力廠商負責施作,而開發公司同意以免計租金、調整租金及減少租金的方式,支付服裝公司所墊付的工程費用。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3年度重訴字第23號民事判決認為增建物作為停車場營運案中「提升開發規模」的部分,而服裝公司自始至終僅為營運案中的「協力廠商」,其參與營運案及其後的提升開發規模計畫,目的在取得、提高自身營業的收入及出租予各商家所收取的數筆租金等對價,且與開發公司約定享有相當期間的減免租金利益暨相當金額的減少租金利益。而承攬人就興建建物縱支付費用,但不因此原始取得建物所有權,更遑論協力廠商。因此,服裝公司主張就增建物有支付費用,縱若屬實,仍不因此原始取得增建物的所有權。

此外,依民法第99條規定,條件乃指當事人間有成立法律行為,僅其效力由條件之成就與否而決定,且依同法第101條第1項規定,因條件成就而受不利益的當事人,如以不正當行為阻其條件的成就者,視為條件已成就,其要件包括「條件」、「成就」、「受不利益」等。基隆地院最後表示,由於服裝公司仍占用一樓空間營運,市政府提出反訴,法院判決服裝公司應騰空一樓門市,因市政府與開發公司的營運契約均因期滿而消滅,並無證據顯示市政府以何種不正當行為阻止條件成就,因此准市政府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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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新訊─增列公務人員身心調適假 衛服部長:獲得共識

「健康台灣」推動強化心理健康韌性,擬增列公務人員身心調適假。第3場健康台灣推動委員會議今天登場,衛福部長表示,公務人員的請假規定由考試院和行政院共同修訂,包括身心調適假定義、相關配套措施,以及不同職位間平衡給假公平性等問題。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今年2月6日與銓敘部、勞動部及其他相關機構開會討論,達成共識,決定在公務人員請假規則中新增身心調適假。

增列公務人員身心調適假 邱泰源:獲得共識

(原文刊載於2025-02-27 中央通訊社)

(中央社記者陳婕翎台北27日電)「健康台灣」推動強化心理健康韌性,擬增列公務人員身心調適假。第3場健康台灣推動委員會議今天登場,衛福部長邱泰源說,已與銓敘部、勞動部及衛福部等相關機關會商獲共識。

總統賴清德主持健康台灣推動委員會第3次委員會議,邱泰源報告前次會議列管事項辦理情形,他說,去年11月拋出擬增列公務人員身心調適假,並提出其他積極的作為,包括增設行政院層級的專責通報平台,由行政院偕同考試院研議,推動強化反職場霸凌規範及配套措施。

邱泰源表示,公務人員的請假規定由考試院和行政院共同修訂,包括身心調適假定義、相關配套措施,以及不同職位間平衡給假公平性等問題。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今年2月6日與銓敘部、勞動部及其他相關機構開會討論,達成共識,決定在公務人員請假規則中新增身心調適假。

對於增設行政院層級的「專責通報平台」,邱泰源說,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去年12月13日建置職場霸凌案件通報平台,提供公務機關員工,包含學校等,除了各機關內部申訴管道之外,額外增設申訴途徑。

邱泰源說明,專責通報平台接獲案件通報後,將透過加密措施轉交權責機關依保密規定處理,應於3天內回報初步受理情形,1個月內回報處理結果,必要時可延長1個月,並由總處進行案件追蹤列管。

至於強化反職場霸凌規範及配套措施,邱泰源表示,保訓會正洽詢專家學者先行檢視,後續將舉行專家座談會及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勞動部等相關主管機關研商,規劃今年5月將「公務人員保障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送立法院審議,將「公務人員安全及衛生防護辦法」修正草案送行政院備查。(編輯:管中維)1140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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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新訊─防公務職場霸凌修法 2個月內完成調查、行為人得先調職

為防治公務體系職場霸凌,保訓會近日預告公務人員安全及衛生防護辦法修正草案,增訂專節明定職場霸凌申訴處理程序,包括霸凌行為人涉案情節重大得先調整其職務,調查小組應於2個月內完成調查,以及不得對申訴人秋後算帳等。

防公務職場霸凌修法 2個月內完成調查、行為人得先調職

(原文刊載於2025-03-02 中央通訊社)

(中央社記者高華謙台北2日電)為防治公務體系職場霸凌,保訓會近日預告公務人員安全及衛生防護辦法修正草案,增訂專節明定職場霸凌申訴處理程序,包括霸凌行為人涉案情節重大得先調整其職務,調查小組應於2個月內完成調查,以及不得對申訴人秋後算帳等。

職場霸凌事件衝擊公務體系,考試院長周弘憲上任後,將公務人員保障法與公務人員安全及衛生防護辦法修正列為最優先議題。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2月27日預告安衛辦法修正草案,經預告7天並評估各界意見後,將持續和用人機關研議修正並儘速提出最適方案,報考試院會核定,隨後才會公告實施並送立法院備查。

草案內容指出,考量職場霸凌態樣不一,且並不是所有意見爭執或情緒表達都屬霸凌行為,因此就職場霸凌認定,應就行為態樣、次數、頻率、人數、受侵害權利類型、行為人目的及動機等因素綜合判斷。

草案規定,公務人員遭受職場霸凌,得向服務機關提出職場霸凌申訴。若霸凌者是機關首長,應向上級機關申訴;若無上級機關,由該機關受理申訴,且機關首長應迴避。

草案指出,職場霸凌行為人涉及不法侵害、情節重大者,考量雙方繼續接觸,有礙調查進行或有擴大侵害之虞,在調查期間有先調整職務必要時,得由機關依公務人員人事法令規定調整其職務。

草案明定,原本規定各機關應設置安全及衛生防護小組,改設為安全及衛生防護委員會,由防護委員會受理職場霸凌申訴,且應組成調查小組調查;調查小組外部成員不得少於1/3,不過若被申訴人為無上級機關的首長,調查小組外部成員不得少於1/2。

草案指出,調查小組應於2個月內完成調查處理程序,作成調查及處理報告,必要時得延長1個月。防護委員會應在調查及處理報告完成日起2週內,依調查結果決定職場霸凌申訴是否成立,並將決定結果交由機關以書面通知申訴人及被申訴人,並應於7天內送上級機關備查。

草案規定,被申訴人或申訴人有配合調查義務,如果沒有正當理由拒絕配合調查,經通知限期仍不配合者,得直接作成調查及處理報告。

草案規定,各機關於知悉職場霸凌情形,或最慢自申訴人提起申訴起,應採取立即有效糾正及補救措施。且各機關不得因公務人員提起職場霸凌申訴而給予不利行政處分、不合理管理措施或有關工作條件處置。

此外,針對公務人員保障法修法進度,保訓會主委蔡秀涓先前在立法院備詢時指出,預計今年4月底前提出草案、5月送到立法院。(編輯:蘇志宗)11403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