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新訊 20250227】

●媒體傳播新訊─羽絨被「羽絨含量」縮水廣告不實 影響輕微 公平會予以警示

公平會經查網路家庭國際資訊股份有限公司及皇室股份有限公司,於PChome24h購物網站銷售羽絨被商品,廣告宣稱「填充物:羽絨95%」,但實際羽絨含量僅約66.5%至70%,與事實不符,有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之情事,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1項規定。公平會考量該廣告已下架,影響交易秩序、公共利益尚屬輕微,決議不處罰鍰予以警示。

天冷羽絨被「羽絨含量」縮水廣告不實 公平會不開罰原因曝光

(原文刊載於2025-02-27 壹蘋新聞網)

【記者許麗珍/台北報導】天氣冷颼颼,羽絨被熱銷,公平會經查網路家庭國際資訊股份有限公司及皇室股份有限公司,於PChome24h購物網站銷售羽絨被商品,廣告宣稱「填充物:羽絨95%」,但實際羽絨含量僅約66.5%至70%,與事實不符,有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之情事,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1項規定。公平會考量該廣告已下架,影響交易秩序、公共利益尚屬輕微,決議不處罰鍰予以警示。

公平會表示,該廣告宣稱「填充物:羽絨95%」,整體給人的印象是其所販售的羽絨被,羽絨含量有95%,經公平會調查,皇室公司承認商品實際羽絨含量(即重量百分比)約為66.5%至70%,該公司依據美國聯邦交易委員會舊標準(Old USA FTC),其標準容許允差達30%,因此可於廣告宣稱「填充物:羽絨95%」。

公平會表示,之後經濟部提供意見指出,美國舊標準已於1998年廢除,為促進商品正確標示,並保障消費者權益,不應繼續採用,且依商品標示法及「織品標示基準」規定,填充物成分為「羽絨」者,其實際的重量百分比,不得低於標示的重量百分比。

公平會指出,由於該廣告宣稱「填充物:羽絨95%」,但查證後,與實際羽絨含量仍有相當差距,足以引起一般大眾對商品品質產生錯誤認知或決定的疑慮,有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之情事,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1項規定。

不過,公平會考量該商品廣告雖採用美國舊標準,但廣告載有相關數據對照說明,並已將廣告下架,影響交易秩序、公共利益尚屬輕微,因此不處罰鍰,予以警示;至於商品標示與國內現行標示規範不符部分,另函請經濟部依相關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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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新訊─數罪併罰為新舊法比較適用 應執行刑部分應單獨為新舊法比較

最高法院日前針對妨害性自主案件所涉法律問題,經過徵詢程序後統一見解,認為數罪併罰案件,於為新舊法比較適用時,定應執行刑部分,不納入法律變更的綜合比較適用之列,應單獨為新舊法比較,適用有利於行為人的規定。

數罪併罰案件為新舊法比較適用 最高法院:定應執行刑部分應單獨為新舊法比較

(原文刊載於2025-02-13 法源法律網)

最高法院日前針對妨害性自主案件所涉法律問題,經過徵詢程序後統一見解,認為數罪併罰案件,於為新舊法比較適用時,定應執行刑部分,不納入法律變更的綜合比較適用之列,應單獨為新舊法比較,適用有利於行為人的規定。

最高法院受理一起妨害性自主案件,關於「數罪併罰案件,於為新舊法比較適用時,定應執行刑部分,究應納入法律變更的綜合比較適用之列,或單獨為新舊法比較,擇有利於行為人的規定而適用。」,衍生法律見解爭議。

最高法院經徵詢程序後統一見解,做成最高法院一百十二年度台上字第五三五四號刑事判決,認為數罪併罰案件的定刑,非僅攸關國家刑罰權的行使,於行為人權益更有實際重大影響。如能俟行為人所犯數罪全部確定後,始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法院所對應的檢察署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該法院裁定,透過於裁定前給予受刑人以言詞或書面陳述意見的機會,保障其聽審權利,減少一再重新(複)定刑的程序勞費,故於個案判決時自得不定其應執行刑。

最高法院最後表示,若將定刑規定,包括刑法第51條第5款新舊法有上限差異的定刑規定部分,先納入新舊法綜合比較結果,恐因法院就各罪判決確定時間先後不同、是否於審判中即予定刑或於判決確定後再依聲請定刑,抑或行為人是否尚犯他罪等各種不確定因素,造成相同或不同個案彼此間實際定刑結果歧異,形成明顯不合理或不公平的現象。因此,數罪併罰案件,於審理判決時,本可不予定刑。定刑部分,於為新舊法的比較時,既無必須納入其他與罪刑相關事項併予比較而不可分之理;且一體適用新法對行為人並非有利,更有裁判結果歧異的可能,自應不予納入整體綜合比較範圍,而另擇有利於行為人的規定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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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新訊─恆春攤位自治條例通過 還給墾丁大街合法身分盼重生

墾丁大街不時有負面新聞登上版面,為解決問題,恆春鎮民代表會25日通過「恆春鎮臨時攤位集中場管理自治條例」。自治條例內容包括攤販範圍、遵守規約、收費標準、營業時間與環境清潔等規定,其中關於攤位收費標準,每攤位每月上限收取3000元。之前墾丁觀光人潮爆多時,每個攤位價格喊到上萬,熱門點位甚至上看3萬,攤商們只好不斷提高產品價格才符合成本,因此造成墾丁大街「坐地起價」及「貴死人」的不良印象。

恆春攤位自治條例通過 還給墾丁大街合法身分盼重生

(原文刊載於2025-02-26 聯合新聞網)

墾丁近年觀光人潮下滑,其中墾丁大街不時有負面新聞登上版面,為了解決大街問題,恆春鎮民代表會25日通過「恆春鎮臨時攤位集中場管理自治條例」,希望加強管理,並解決占道收費及買賣攤位等亂象,還給遊客一個良好的逛街體驗。

自治條例共11條,內容包括攤販範圍、遵守規約、收費標準、營業時間與環境清潔等相關規定,其中指定規畫的攤販區範圍,從台26線34K+820至35K+640處,約從墾丁大街牌樓至救國團青年活動中心以北,估計有200多個攤位。

其中第6條關於攤位收費標準,管理費含使用費及清潔費,每攤位每月上限收取3000元。之前墾丁觀光人潮爆多時,每個攤位價格喊到1、2萬元,熱門地點甚至上看3萬,攤商們只好不斷提高產品價格才符合成本,因此造成墾丁大街「坐地起價」及「貴死人」的不良印象。

另外為了增加恆春人口,條例亦載明設籍恆春兩年的攤販有優先選擇權。墾丁大街管理委員會主委曾春惠表示,很高興自治條例終於通過了,攤商及里民們這幾天都很關心內容,也有許多討論。墾丁近年觀光不景氣,希望大街改造能帶動墾丁旅遊再繁榮。

鎮代會主席趙記明表示,墾丁大街攤位亂象超過30年,自治條例通過後,希望還給墾丁大街一個合法化身分,打造墾丁觀光新亮點。恆春鎮長尤史經表示,自治條例通過後會送縣府審核,並將盡快舉行說明會向攤商及里民說明。

縣府表示,依地方制度法,公所的自治條例經代表會議決後,由公所發布再送縣政府備查。縣府已在墾丁大街設置行人徒步區,打造行人友善空間,加上大街攤商這幾年在清潔及價格透明化等都有改善,大家一起努力打造墾丁大街新風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