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新訊 20250224】

●金融財稅新訊─未能取得受控外企財報 可以外企財報自結盈餘數辦理信託所得申報

財政部日前發布台財稅字第11304678970號令,令釋以中華民國境外低稅負國家或地區關係企業股份或資本額為信託財產,若未能於信託申報期間內取得受控外國企業財務報表,可以外國企業財務報表自結盈餘數為準,辦理信託所得申報。

未於期間內取得受控外國企業財務報表 可以外國企業財務報表自結盈餘數辦理信託所得申報

(原文刊載於2025-02-12 法源法律網)

財政部日前發布台財稅字第11304678970號令,令釋以中華民國境外低稅負國家或地區關係企業股份或資本額為信託財產,未能於信託申報期間取得受控外國企業財務報表的話,可以外國企業財務報表自結盈餘數為準,辦理信託所得申報。

財政部表示,委託人以中華民國境外低稅負國家或地區的關係企業股份或資本額為信託財產,信託行為的受託人應依所得稅法第92條之1及財政部113年1月4日台財稅字第11204665340號令的規定,於每年一月底前,辦理該信託的財產目錄、收支計算表及應計算或分配予受益人的所得額申報。

財政部指出,受託人因受控外國企業編製財務報表及委託會計師查核簽證作業時程或需時取得其他足資證明外國企業財務報表真實性並經個人戶籍所在地及營利事業所在地稽徵機關確認的文據,致未能於期限截止前取得個人計算受控外國企業所得適用辦法第10條第1項第2款及營利事業認列受控外國企業所得適用辦法第10條第1項第2款規定的外國企業財務報表或其他文據者,可以外國企業財務報表自結盈餘數為準,辦理信託所得申報。嗣外國企業財務報表經會計師查核簽證或經稽徵機關確認後的金額與結盈餘數不同時,受託人應於受益人辦理當年度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間屆滿前檢附相關文件辦理信託所得更正申報,並通知受益人更正後的外國企業營利所得或投資收益資料。受託人依規定辦理信託所得更正申報者,免依所得稅法第111條之1第3項規定處罰。

財政部進一步指出,境外受託人依財政部113年7月10日台財稅字第11304525870號令第3點的規定,委託在中華民國境內居住的個人或在中華民國境內有固定營業場所的事業、機關、團體、組織為代理人,負責代理事項包含代理申請配發信託專用扣繳義務人統一編號、辦理信託所得申報相關事宜及代為繳納違反上開規定所生罰鍰。

此外,境內代理人應告知境外受託人依我國所得稅法及相關法令規定應提供的文件及資料、違反法令所涉罰則,及依民法第103條有關於代理權限內以本人名義所為的意思表示,直接對本人發生效力等規定。若境內代理人發生未依限或未據實辦理信託所得申報情事,稽徵機關應依所得稅法第111條之1第3項規定處罰受託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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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新訊─銀行董事長涉特別背信罪遭搜索 銀行表示公司財務業務不受影響

臺灣某銀行遭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搜索,董事長疑涉銀行法銀行法第125條之2特別背信罪,與一名職員被檢方帶回,經複訊,檢方諭令董事長五十萬元交保,職員十萬元交保,據了解,此次搜索行動起因於內部檢舉,董事長遭指控浮報董事長交際費。

銀行董事長涉特別背信罪遭搜索 銀行表示公司財務業務不受影響

(原文刊載於2025-02-11 法源法律網)

臺灣某銀行前(八)日遭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搜索,董事長疑涉銀行法銀行法第125條之2特別背信罪,與一名職員被檢方帶回,經複訊,檢方諭令董事長五十萬元交保,職員十萬元交保。

銀行法第125條之2第1項規定,銀行負責人或職員,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損害銀行之利益,而為違背其職務之行為,致生損害於銀行之財產或其他利益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上二億元以下罰金。

據了解,此次搜索行動起因於內部檢舉,董事長遭指控浮報董事長交際費,新北地檢署於董事長住處與辦公室蒐證,帶走相關資料。針對搜索行動,銀行表示將會依法配合調查程序,公司財務業務也不受影響,此外,基於偵查不公開原則,銀行也表示無法對外說明內容,後續發展仍有待檢調單位進一步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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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新創新訊─碳費制上路 適用碳費優惠費率 自主減量計畫即日受理申請

台灣碳費制度正式上路,環境部表示,碳費徵收對象若想適用每公噸二氧化碳當量新台幣50元或100元的優惠費率,須提出自主減量計畫申請,環境部即日起正式受理申請。環境部指出,根據調查顯示,約有8成的徵收對象有意願提出2030年的指定減量目標與自主減量計畫的申請,依「自主減量計畫管理辦法」規定,環境部後續將邀集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組成審查小組,必要時得遴聘專家學者協助審查,並於3個月內將審查結果做成准駁決定。

適用碳費優惠費率 自主減量計畫正式受理申請

(原文刊載於2025-02-08 中央通訊社)

(中央社記者吳欣紜台北8日電)台灣碳費制度正式上路,環境部表示,碳費徵收對象若想適用每公噸二氧化碳當量新台幣50元或100元的優惠費率,須提出自主減量計畫申請,環境部今天起正式受理申請。

台灣今年起起徵碳費,年排放量達2.5萬公噸以上的電力、燃氣供應業及製造業,總共281家企業、500座工廠列為首波碳費徵收對象,碳費一般費率每公噸新台幣300元,優惠費率A、B各為每噸50元、100元。

環境部今天發布新聞稿指出,根據調查顯示,約有8成的徵收對象有意願提出2030年的指定減量目標與自主減量計畫的申請,依照「自主減量計畫管理辦法」規定,事業必須要在6月30日前提出自主減量計畫申請,並在明年申報繳納114年碳費時,才有機會來適用優惠費率。

環境部表示,今天起正式受理自主減量計畫的申請,徵收對象可先至「碳費徵收系統管理平台」(https://carbonfee.moenv.gov.tw/)申請帳號開通,並在平台填報上傳自主減量計畫相關資料後,再發文向環境部提出申請。

為辦理自主減量計畫的審查作業,環境部也說,依「自主減量計畫管理辦法」規定,後續將邀集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組成審查小組,必要時得遴聘專家學者協助審查,並於3個月內將審查結果做成准駁決定。

環境部表示,也將同步展開自主減量計畫審查小組的委員遴聘作業,審查小組後續將配合自主減量計畫的申請進度,以每月開會1次為原則。

另外,為進一步減輕徵收對象執行自主減量計畫的投資負擔,環境部說,經濟部也於「產業創新條例」增訂節能減碳為投資抵減項目,並啟動相關輔導機制,提供產業專業技術諮詢及輔導,協助產業申請自主減量計畫,爭取適用優惠費率,以降低碳費徵收對產業的影響,確保在達成實質減量同時,兼顧產業國際競爭力。(編輯:陳政偉)11402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