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新訊─建立資料庫供警察辦理性剝削犯罪使用 內政部公告草案
內政部日前公告「兒童及少年被害人性影像數位鑑識資料庫管理使用辦法」草案,協助警察機關運用被害人性影像數位鑑識資料庫偵辦性剝削犯罪行為,將查獲之兒童或少年性影像與過去查獲之性影像進行雜湊值比對,據以確認是否為同一被害人,俾利於犯罪偵查階段,達到被害人減述之效果。
(原文刊載於2025-02-18 法源法律網)
內政部日前公告「兒童及少年被害人性影像數位鑑識資料庫管理使用辦法」草案,協助警察機關運用被害人性影像數位鑑識資料庫偵辦性剝削犯罪行為,將查獲之兒童或少年性影像與過去查獲之性影像進行雜湊值比對,據以確認是否為同一被害人,俾利於犯罪偵查階段,達到被害人減述之效果。
為達警察機關辦理性剝削犯罪行為之偵查使用,俾利於犯罪偵查階段,達到被害人減述之效果,且因雜湊值有不可逆的特性,即無法利用該雜湊值再還原為兒少性影像,草案第3條第1項第1款定明,資料庫僅儲存將查獲兒少性影像透過指定雜湊函式運算出無法識別被害人身分資訊之雜湊值,而不儲存所查獲之兒少性影像檔案,以避免資安疑慮。又為防止兒少在調查和司法程式中受到二次傷害,及確保刑訴法有關偵查不公開原則,同條第2項指出,除另有規定外,資料庫儲存之相關資料不得公開、交付他人或移作他用。
資料庫建立目的係為利警察機關辦理性剝削犯罪行為之偵查使用,查獲之兒少性影像雜湊值將永久保存,始具比對、查詢之實益,草案第5條第1項定明,刑事局就本資料庫應指定專責人員管理及維護,以確保本資料庫有效運作。且為確保資料庫之安全、機密及完整性,草案第5條第2項、第6條訂定,有關人員應遵守相關法令,採取適當資通安全維護措施及帳號、權限層級之配賦和設定,並訂定監管措施與資料庫登錄使用之資格管制。
另為強化資訊安全保護,草案第7條規定,資料庫主要是採回饋式驗證設計,即案件承辦人需就查獲之兒少性影像,先行與資料庫比對顯示確係有相同雜湊值之結果,始能進階查閱該案建檔資料。草案第8條則規定,各該警察機關將查獲之兒少性影像雜湊值儲存後,該兒少性影像原始檔案應依法隨案移送案件管轄之地方檢察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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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體傳播新訊─芥菜種創意公司廣告不實 公平會開罰
芥菜種創意公司為3C保護貼與配件廠商,因銷售保護貼商品,宣稱「全球首款擁有德國萊因認證的『TÜV Switch版』保護貼」、「唯一使用德國RPF舒視認證抗藍光原材」及使用德國萊因RPF20認證圖示,然而宣稱唯一使用不符事實,公平會認定違反公平法處5萬元罰鍰。
(原文刊載於2025-02-13 工商時報)
芥菜種創意公司為3C保護貼與配件廠商,因銷售「Switch/OLED護眼透明 TÜV抗藍光簡單貼」及「舒適防窺」保護貼商品,宣稱「全球首款擁有德國萊因認證的『TÜV Switch版』保護貼」、「唯一使用德國RPF舒視認證抗藍光原材」及使用德國萊因RPF20認證圖示,與事實不符,公平會認定違反公平法處5萬元罰鍰。
公平會表示,該廠商廣告宣稱整體給人的印象是Switch 螢幕保護貼及「舒適防窺」保護貼商品均獲有德國萊因RPF20認證,且市面上亦僅有「舒適防窺」保護貼商品的抗藍光原材料係經德國RPF認證。
但經調查,芥菜種公司使用的德國萊因RPF20認證字號範圍並不包括Switch商品,而「舒適防窺」保護貼宣稱「唯一使用」德國萊因RPF認證的原材料,然市面上同時期還有其他業者商品也獲有德國萊因RPF認證。
公平會指出,芥菜種公司在廣告上宣稱「全球首款擁有德國萊因認證的『TÜV Switch版』保護貼」、「唯一使用德國RPF舒視認證抗藍光原材」及使用德國萊因RPF20認證圖示,並非事實,足以引起一般大眾對商品品質產生錯誤認知或決定的疑慮,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1項規定。
公平會提醒,業者刊播廣告時應善盡廣告主的真實表示義務,如果宣稱商品獲有相關認證時,仍應再三確認認證的範圍,切勿擴大適用,以避免觸法遭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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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新訊─桃園全國首創火災預防自治條例上路 千家高風險場所納管
因應重大火災嚴重影響居民權益,桃園市政府於去年完成《桃園市火災預防自治條例》修正案,市長17日成立火災預防推動小組並召開首次會議,率全國之先將於24日納管第1批高風險場所。市長表示,未來將定期召集跨局處會議,從源頭管理並強化災害應變能力。
(原文刊載於2025-02-17 工商時報)
因應重大火災嚴重影響居民權益,桃園市政府於去年完成《桃園市火災預防自治條例》修正案,市長張善政17日成立火災預防推動小組並召開首次會議,率全國之先將於24日納管第1批高風險場所。張善政表示,未來將定期召集跨局處會議,從源頭管理並強化災害應變能力。
消防局預防科長吳佰餘表示,《桃園市火災預防自治條例》於去年10月25日修正公布實施,強化納管高風險場所的源頭管理和預防機制,將於2月底由經發局及環保局公告第1批高風險場所,預估有千家事業將納管,以「工廠危險品」、「公共危險品」、「爆裂物先驅化學物質」及「低溫冷凍倉儲」優先納管。
吳佰餘說明,根據自治條例,管理權人需提供儲存危險化學物品、位置與總量辦理申報登記,並提報消防設施及防災改善方案,強化災害應變能力,否則可依法處新台幣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鍰,另針對1年內經2次限期改善,仍持續違規者,將列為優先拆除對象。
副市長蘇俊賓指出,目前面對3項化學物質(品)管理課題,其一為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已由中央及地方政府合作進行源頭管理;其二為倡議《工輔法》及《消防法》修正,優先納入工廠外倉庫進行申報管理與勾稽;其三則是危險品倉儲業若屬營業登記在外縣市樣態,桃園市本身無法完全掌握管理,將持續建議中央修法,。
蘇俊賓曾多次於行政院會討論《工廠管理輔導法》及《消防法》修正草案時,以具體案例分析數據,強調倉儲業存放化學品未申報的火災風險高於一般工廠,建議中央修法時納入倉儲業主動申報機制。目前《工輔法》已將工廠廠外附屬倉庫納管,但尚未普及至各倉儲樣態,將持續適度建議中央加嚴管理。
蘇俊賓說明,行政院去年召開會議時,要求地方政府成立「危險化學物質(品)管理及災害應變會報」,功能組織與桃園市的「火災預防推動小組」一致,需提供轄內所有危險化學品種類、位置、數量等圖資,以利第一線消防救災人員掌握,因此桃園市也併同成立會報,定期審議危險化學物質(品)等高風險場所火災預防、減災、降災政策研擬及推動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