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新訊 20250214】

●司法新訊─古蹟保存計畫涉及土地使用或建築管理 屬都市計畫 非行政處分

最高行政法院日前針對一起文化資產保存事件作出裁定,認為古蹟保存計畫內容所涉土地使用計畫變更、土地使用管制變更、建築管理、古蹟及其周邊景觀風貌管制,均屬都市計畫及都市設計的變更建議,均有待主管機關納入考量審議,作成都市計畫的變更始能具體落實,屬於對有關都市計畫及都市設計的變更建議,並非行政處分。

古蹟保存計畫涉及土地使用或建築管理 法院:屬都市計畫及設計變更建議並非行政處分

(原文刊載於2025-02-05 法源法律網)

最高行政法院日前針對一起文化資產保存事件作出裁定,認為古蹟保存計畫內容所涉土地使用計畫變更、土地使用管制變更、建築管理、古蹟及其周邊景觀風貌管制,均屬都市計畫及都市設計的變更建議,均有待主管機關納入考量審議,作成都市計畫的變更始能具體落實,屬於對有關都市計畫及都市設計的變更建議,並非行政處分。

最高行政法院表示,古蹟保存計畫範圍內的新建工程開發商於工程或開發行為進行前,應經主管機關召開古蹟、歷史建築、紀念建築及聚落建築群審議會審議通過後,始得進行工程或開發行為。有鐵路公司以機關對於其投資公司的審議申請召開的數次審議會,均適用古蹟保存計畫的內容作為審查標準,而影響該公司建築執照申請,且對新建建築物的量體高度予以限高,並臆測古蹟保存計畫區域內存在考古遺址,應送審議且限制開發方式,認為古蹟保存計畫具有對外規制力的行政處分,已直接限制其權益或增加負擔,顯然違反行政程序法第92條規定,因此提起抗告。

最高行政法院113年度抗字第86號裁定指出,古蹟保存計畫,旨在對於營建工程或其他開發行為的個案審查方式外,要求主管機關提前對於古蹟及其環境景觀的維護及保全作通盤構想,而會同有關機關訂定古蹟保存計畫後,將該抽象方針性質的計畫提送古蹟所在地的委員會,供各該委員會考量,並於其規劃決議後,納入古蹟所在地的區域計畫、都市計畫或國家公園計畫,以此方式落實維護古蹟並保全其環境景觀的目的。

最高行政法院最後表示,古蹟保存計畫是機關考量古蹟周邊的歷史脈絡特質,依據文化資產保存法第37條規定進行景觀視覺影響評估及古蹟保存計畫所擬定,並以古蹟保存計畫範圍為基礎,擬定景觀風貌管制及都市計畫的變更建議,以達到維護周邊環境景觀的目的。依其計畫書內容所涉土地使用計畫變更、土地使用管制變更、建築管理、古蹟及其周邊景觀風貌管制,均屬都市計畫及都市設計的變更建議,均有待都市計畫主管機關依都市計畫程序納入考量審議,作成都市計畫的變更始能具體落實,屬於對有關都市計畫及都市設計的變更建議,並非行政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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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新訊─雙桶屍命案更二審改判無期 法院:兇手假釋已逾 9 旬再機會低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日前針對一起雙桶屍案作出更二審判決,認為此案審理超過八年,符合刑事妥速審判法第7條減刑事由,且執行完刑期後,行為人也已逾九十歲,回歸社會後再犯罪的機會已隨高齡顯著降低,因此撤銷原死刑宣判,改判無期徒刑、褫奪公權終身。

雙桶屍命案更二審撤銷死刑改判無期徒刑 法院:兇手縱假釋已逾 9 旬再犯罪機會低

(原文刊載於2025-02-04 法源法律網)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日前針對一起雙桶屍案作出更二審判決,認為此案審理超過八年,符合刑事妥速審判法第7條減刑事由,且執行完刑期後,行為人也已逾九十歲,回歸社會後再犯罪的機會已隨高齡顯著降低,因此撤銷原死刑宣判,改判無期徒刑、褫奪公權終身。

臺中高分院指出,兇手與兩名被害人均為舊識,卻因賭場債務等因素而萌生殺意,於是假藉外出旅遊或訪友名義,駕車分別帶兩名被害人外出,並於途中先以安眠類藥劑摻入飲食讓被害人食用後陷入昏迷,隨後將兩人以頭下腳上的方式倒栽裝入鐵桶內封閉,終至窒息死亡,再分別將盛裝屍體的鐵桶推落山谷棄屍來故佈疑陣。

臺中高分院進一步指出,經調查審理後,認定行為人確有殺害被害人,並將兩人塞入鐵桶內載運至山谷遺棄屍體,其以一行為同時觸犯刑法第271條殺人罪及同法第247條遺棄屍體罪,應依想像競合犯從一重論以殺人罪。

臺中高分院最後表示,本案審理已超過八年,有刑事妥速審判法第7條應減輕其刑事由,且原審未審慎斟酌年邁受刑人縱有假釋出監的可能,其經長期執行後的再犯風險是否因高齡而有減損,於法稍失衡平。由於兇手目前已滿七十一歲,即使未來有假釋出獄的可能,其年齡也已逾九十歲,回歸社會後再犯罪的機會已隨高齡顯著降低,故撤銷原死刑宣判,改判無期徒刑、褫奪公權終身,令其長期隔絕於社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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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財稅新訊─金管會召開VASP專法草案座談 聚焦穩定幣發行與業者監管

金管會13日召開虛擬資產及交易業務事業(VASP)專法草案座談會,廣邀專家學者、VASP公會及中央銀行等相關單位與會,共同研商虛擬資產服務法草案,金管會指出,會中主要針對穩定幣發行和業者監管進行意見交換,包含新增虛擬資產服務種類、許可制度、資本額、營業保證金及人員資格條件等,業者在會中較關切資本額和營業保證金數額規定,至於穩定幣規劃由銀行錨定法定貨幣發行,不包含其他資產如黃金和不動產。

金管會召開VASP專法草案座談 聚焦穩定幣發行與業者監管

(原文刊載於2025-02-13 工商時報)

金管會13日召開虛擬資產及交易業務事業(VASP)專法草案座談會,廣邀專家學者、VASP公會及中央銀行等相關單位與會,共同研商虛擬資產服務法草案,金管會指出,會中主要針對穩定幣發行和業者監管進行意見交換,包含新增虛擬資產服務種類、許可制度、資本額、營業保證金及人員資格條件等,業者在會中較關切資本額和營業保證金數額規定,至於穩定幣規劃由銀行錨定法定貨幣發行,不包含其他資產如黃金和不動產。

為健全虛擬資產業務之經營與發展,強化虛擬資產服務及市場之管理,並保障虛擬資產交易人權益,金管會於1月委外研究訂定虛擬資產管理專法的可行性,經持續與研究團隊溝通,並參考外國法例及兼顧產業實際狀況研修條文,金管會已研議虛擬資產服務法草案,並於13日召開座談會,共商虛擬資產服務法草案。

金管證期局副局長高晶萍會指出,專法將針對VASP業者的資本額和營業保證金另行規定數額,這也是業者較關切的議題,並提到希望進行「差異化管理」,由於虛擬資產服務商有業別的不同,業者希望依據規模和經營業務的風險程度來衡量,後續將再參考VASP公會與業者意見,並兼顧監理需求,訂定出最適標準。

在穩定幣發行方面,金管會銀行局副局長侯立洋指出,因考量到與法定貨幣連結的穩定幣較具支付和清算功能,且參考歐盟、日本、英國、新加坡和美國紐約州等規範都是將錨定法幣列為穩定幣發行架構,因此台灣VASP專法草案也是定義與法定貨幣連結的穩定幣,且央行也一致同意;至於與其他資產如黃金或不動產連結的虛擬資產,因性質較類似黃金ETF等投資工具、價值相對不穩定,不宜用「穩定幣」來稱呼,上述他國也未將此納入監理架構。

此外,侯立洋表示,目前專法草案是以銀行為台灣境內發行穩定幣之金融機構,經核准發行之穩定幣需提列準備金,至於其他如泰達幣(USDT)等美元穩定幣則回歸交易面管理規範,業者如需引進商品,除了需要先通過執業許可,還需符合上下架規定,謹慎審查所有上架的商品。

金管會指出,全球任何人都可自由發行虛擬貨幣,並不包含在虛擬資產專法監管範圍內,但若發幣後涉及詐欺、洗錢等違法行為,仍會受到刑法規管。

對於目前國內交易平台使用新台幣入金交易的方式,日後若再新增台幣穩定幣的發行,侯立洋表示,僅增加選擇和可發行的彈性,未來取決於民眾選擇想使用穩定幣或法幣作為交易媒介。

金管會表示,本次座談會各界提供之寶貴意見將作為法規制定之參考,今日對外傾聽意見只是開始,金管會預計於3月辦理法規預告後,仍將持續與各界進行溝通,於充分蒐集建議並調整後,於6月底前將專法草案陳報行政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