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新訊 20250210】

●司法新訊─刑法修正草案 侮辱公務員罪限於言論足以影響執行公務範圍內

法務部表示,有鑑於憲法法庭113年憲判字第5號判決宣告刑法第140條關於侮辱職務罪與憲法保障言論自由意旨有違,並認為侮辱公務員罪應限於該言論足以影響公務員執行公務的範圍內,始成立犯罪的意旨,並考量近年科技發展,資訊傳播方式及速度日新月異,藉由特定犯罪手段犯妨害名譽罪章者,可能侵害民眾人格權、名譽權程度更鉅,因此公告「中華民國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侮辱公務員罪應限於該言論足以影響執行公務範圍內 法務部公告中華民國刑法草案

(原文刊載於2025-01-22 法源法律網)

法務部於日前表示,有鑑於憲法法庭113年憲判字第5號判決宣告刑法第140條關於侮辱職務罪與憲法保障言論自由意旨有違,並認為侮辱公務員罪應限於該言論足以影響公務員執行公務的範圍內,始成立犯罪的意旨,並考量近年科技發展,資訊傳播方式及速度日新月異,藉由特定犯罪手段犯妨害名譽罪章者,可能侵害民眾人格權、名譽權程度更鉅,因此公告「中華民國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法務部指出,草案第140條規定,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當場侮辱,足以影響公務的執行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十萬元以下罰金,將現行侮辱職務罪刪除,並依憲法法庭113年憲判字第5號判決意旨新增侮辱公務員罪構成要件。且公然侮辱罪罰金刑度已不合時宜,草案第309條也提高罰金刑,以符比例原則及罪刑相當原則。

法務部進一步指出,邇來科技快速發展,現行刑法第310條第2項以散布文字或圖畫方式犯誹謗罪者,始克成立,但自散布誹謗言論所伴隨的持續性、擴散性所造成對被害人損害的角度觀察,該項加重處罰的散布形式自不應以文字或圖畫為限,故草案第310條新增以散布「影音」方式犯誹謗罪的加重處罰規定,以符實需。此外,同法第313條涉及妨害信用行為的處罰,應限以妨害經濟、金融或商業交易者,因此草案第313條修正構成要件,以資明確。

法務部最後表示,考量透過網路發表或以電子通訊方式散布妨害名譽或信用的言論,因具有資訊高度流通性,被害人迴避困難性極高的特質,其可能產生損害常逾一般人可合理忍受範圍,並考量邇來資訊科技及人工智慧技術運用快速發展,藉由深偽合成技術產製不實影像、聲音或電磁紀錄遂行犯罪者,可能真假難辨,尚有加重處罰必要,草案第313條之1對這類的犯罪行為加重處罰,以保障人格權及名譽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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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新訊─增訂刑中監護制度 法務部公告刑法草案

為提供受處分人及時治療與監督保護、完善社會安全網,法務部公告「中華民國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修正假釋期間、行刑權計算等相關規定,並增訂「刑中監護」制度,明定監護處分期間計算規定。

增訂刑中監護制度 法務部公告刑法草案

(原文刊載於2025-01-23 法源法律網)

法務部日前公告「中華民國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修正假釋期間、行刑權計算等相關規定,並增訂「刑中監護」制度,明定監護處分期間計算規定。

法務部表示,配合現行刑法第87條、第91條之1等規定,草案第79條及第85條修正假釋期間、行刑權計算等相關規定。為配合現行少年事件處理法、少年矯正學校設置及教育實施通則等規範修訂及司法院釋字第812號解釋意旨,草案第86條及第90條刪除感化教育及強制工作的規定。

法務部指出,為提供受處分人及時治療與監督保護、完善社會安全網,草案第87條增訂「刑中監護」制度,採假釋中監護處分與保護管束併行,並明定監護處分期間計算規定。此外,草案第88條及第89條將禁戒處分改採訂多元處遇方式。又為符合實務運作現狀,明確法律用語,草案第91條之1刪除「鑑定」二字,並將「再犯之危險者」修正為「再犯之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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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新訊─防剴剴案 衛福部修法嚴管收出養媒合機構、增兒虐訓練

去年待出養童剴剴遭兒福聯盟媒合的安置保母虐死,引發社會譁然。衛福部社家署2月6日預告修正「兒童及少年收出養媒合服務者許可及管理辦法」草案,嚴格管制收出養系統,出養必要改由地方政府評估,收出養媒合機構排除文教基金會,並要求機構必須提出在職人員訓練、督導計畫,且從事收出養社工,必須接受在職訓練,強化兒童發展、兒虐辨識敏感度。

防剴剴案 衛福部修法嚴管收出養媒合機構、增兒虐訓練

(原文刊載於2025-02-07 聯合新聞網)

去年待出養童剴剴遭兒福聯盟媒合的安置保母虐死,引發社會譁然。衛福部社家署2月6日預告修正「兒童及少年收出養媒合服務者許可及管理辦法」草案,嚴格管制收出養系統,出養必要改由地方政府評估,收出養媒合機構排除文教基金會,並要求機構必須提出在職人員訓練、督導計畫,且從事收出養社工,必須接受在職訓練,強化兒童發展、兒虐辨識敏感度。

社家署副署長張美美表示,現行規定財團法人文教事業基金會可申請辦理收處養服務,剴剴案發生時,兒福聯盟為文教基金會,後續雖已改名社福基金會,並納入衛福部管理,但考量收出養專業性,修正草案禁止文教基金會從事收出養媒合業務。

過去收出養媒合機構,可接受收、出養申請,張美美表示,出養必要性改由地方政府主管機關辦理,所以修正草案第4條規範,收出養媒合機構僅可接受收養申請,第23條也規定,媒合機構若接到民眾出養需求,應轉知地方政府進行評估。

張美美說,為強化收出養督導機制,草案規定,收出養媒合機構必須提出業務計畫,包括內部工作人員在職訓練及內外督導機制,收養人申訴機制也要明定,且要求媒合機構對收養人適任性組成審查小組評估,且小組成員必須有媒合機構所在地縣市政府代表,審查結果則應通知收養人,這部分目前沒有明文規定,有些機構有做、有些機構沒有。

出養童送養前,會先到收養家庭進行一段時間「試養」。張美美表示,草案第7條第5款規定,出養童先行共同生活,或與收養家庭漸進式接觸期間,收出養媒合機構應進行訪視,且過程中如何評估出養童適應情況,應在業務報告中明訂。

為避免出養童遭受虐或遭遇不當對待,草案第17條規定,收出養媒合機構應查詢收養人犯罪、行政裁罰紀錄,且可依規定向收養人戶籍地或居住地縣市政府要求查詢。張美美表示,草案第22條也規定,收出養媒合機構一切評估,應該以符合出養童最佳利益為考量,以國內出養為優先。

張美美表示,為杜絕剴剴案類似事件發生,提高社工對兒虐敏感度,草案規定社工人員每年至少應接受20小時收出養服務在職訓練,且內容強調兒童發展、兒童虐待辨識及敏感度訓練,時間至少6小時。草案6日起預告60天,各界有相關建議均可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