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媒體傳播新訊─專利權人藉由發函為不公平競爭 係影響市場交易秩序
公平交易委員會日前針對一起侵害專利權案件作出決議,認為專利權人對眼鏡行寄發侵害專利權警告函前,並未盡注意義務查證及通知可能涉及侵權的鏡框供應商,請求排除侵害,就直接針對眼鏡行通路散發警告,亦未具體說明受侵害的事實,係藉由發函而為不公平競爭,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5條規定,處新臺幣十萬元罰鍰。
專利權人藉由發函而為不公平競爭 為足以影響市場交易秩序的顯失公平行為
(原文刊載於2025-01-20 法源法律網)
公平交易委員會日前針對一起侵害專利權案件作出決議,認為專利權人對眼鏡行寄發侵害專利權警告函,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5條規定,處新臺幣十萬元罰鍰。
公平會說明,日前接獲檢舉,眼鏡框組件的設計專利權人寄發警告函予下游眼鏡行,表示鏡行販售的鏡框,疑似侵害其專利權,要求該等眼鏡行將疑似侵權鏡框下架並洽談和解事宜。經調查發現,專利權人在寄發警告函前,並未盡注意義務查證及通知可能涉及侵權的鏡框供應商,請求排除侵害,就直接針對眼鏡行通路散發警告,亦未具體說明受侵害的事實,且據收受警告函業者表示,其等尚難從警告函內容判斷是否構成侵權,而須自行另委請律師或專利師提出鑑定報告。
公平會指出,專利權人發函的行為,構成公平交易委員會對於事業發侵害著作權、商標權或專利權警告函案件之處理原則第2點所稱事業發警告函行為,除疑涉侵權鏡框的供應商無法事先知悉侵權爭議而可預先因應,而收受信函的眼鏡行,除了將疑似侵權鏡框下架、向供應商退換疑似侵權產品,甚至有眼鏡行以採購專利權人的鏡框作為和解條件。鏡框供應商為避免引發市場寒蟬效應,導致下游眼鏡行心生疑懼而斷絕交易,只好對眼鏡行提供全面保證,以維繫交易機會。
公平會進一步指出,專利權人藉由發函而為不公平競爭,已構成足以影響市場交易秩序的顯失公平行為,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5條規定,經公平會決議處以十萬元罰鍰並命其停止違法行為。此外,公平會表示智慧財產權人可依智慧財產權相關法規通知侵害人請求排除侵害,但權利行使不得濫用,業者可參考「公平交易委員會對於事業發侵害著作權、商標權或專利權警告函案件之處理原則」,若專利權人欲主張智慧財產權利,應注意公平交易法相關規定,避免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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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新訊─強化固體再生燃料運作管理 環境部訂定辦法
環境部於日前表示,考量轉廢為能是邁向淨零路徑之一,並參考國際趨勢推動適燃性廢棄資源燃料化,訂定「共通性事業廢棄物作為固體再生燃料原料再利用管理辦法」,以強化廢塑膠及廢紙再利用作為固體再生燃料運作管理,並回應社會關注固體再生燃料的運作情形。
強化廢塑膠及廢紙再利用作為固體再生燃料運作管理 環境部訂定辦法
(原文刊載於2025-01-20 法源法律網)
環境部於日前表示,考量轉廢為能是邁向淨零路徑之一,並參考國際趨勢推動適燃性廢棄資源燃料化,訂定「共通性事業廢棄物作為固體再生燃料原料再利用管理辦法」,以強化廢塑膠及廢紙再利用作為固體再生燃料運作管理,並回應社會關注固體再生燃料的運作情形。
環境部指出,所謂固體再生燃料,依共通性事業廢棄物作為固體再生燃料原料再利用管理辦法第2條規定,是指以具適燃性的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種類混合作為燃料,且品質符合附件一所定品質標準者。而自行再利用的事業及再利用機構進行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生產的固體再生燃料,依同辦法第6條規定,須符合品質標準,其所含自然夾雜的不可燃廢棄物的溼基重量比,依人工分撿方式檢視,不得超過百分之一,並應品質分級表區分等級。
環境部進一步指出,有關固體再生燃料銷售對象限制,依共通性事業廢棄物作為固體再生燃料原料再利用管理辦法第13條規定,再利用者生產的固體再生燃料,應直接銷售予國內使用者,或提供自廠或所屬同一法人的其他分廠(場)使用。此外,再利用機構依同辦法第14條規定,對於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的日期、種類、名稱、數量、再利用用途、事業名稱、衍生廢棄物的處置及再利用期程,應逐筆作成紀錄。且紀錄及相關憑證應妥善保存三年,留供查核;必要時,主管機關得要求事業及再利用機構提報紀錄及相關憑證。
環境部最後表示,再利用者若有違反共通性事業廢棄物作為固體再生燃料原料再利用管理辦法第17條、第18條及第19條規定,主管機關得令其停止收受廢棄物進廠(場)、再利用運作或銷售、運送固體再生燃料至使用者。而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令停止收受事業廢棄物進廠(場)、停止再利用運作、停止銷售或運送固體再生燃料至使用者的再利用者,應檢具改善後證明文件或說明資料報主管機關核准後,始得恢復收受廢棄物進廠(場)、再利用運作、固體再生燃料銷售或運送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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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新訊─檳榔防制法草案預告期將滿 民團主張保護兒少孕婦 原民不應豁免
衛生福利部去年底預告制定「檳榔健康危害防制法」草案,引發關注。根據衛福部統計,每年超過8,000人罹患口腔癌,而檳榔專法草案正預告中,明訂禁止嚼用檳榔場所,更禁止未成年人及孕婦嚼用,但研擬原住民族基於傳統文化、祭儀有使用檳榔必要者,不受此規定限制。將於2月17日預告期滿。民團6日提出3大主張,包括專章列舉宣導等預防工作、明列經費來源推動各項防制,尤其對兒少、孕婦應全面保護,即便基於原民文化使用仍應受限。
《檳榔防制法》草案預告期將滿!民團提「3大主張」原住民不應豁免
(原文刊載於2025-02-06 優活健康網)
衛生福利部去年底預告制定「檳榔健康危害防制法」草案,引發關注。根據衛福部統計,每年超過8,000人罹患口腔癌,而檳榔專法草案正預告中,民團6日提出3大主張,包括專章列舉宣導等預防工作、明列經費來源推動各項防制,尤其對兒少、孕婦應全面保護,即便基於原民文化使用仍應受限。
根據衛福部統計,每年超過8,000人罹患口腔癌。衛福部近日預告制定《檳榔健康危害防制法》草案,明訂禁止嚼用檳榔場所,更禁止未成年人及孕婦嚼用,但研擬原住民族基於傳統文化、祭儀有使用檳榔必要者,不受此規定限制。將於2月17日預告期滿。
民團提出3大主張
台灣檳榔防制暨口腔癌防治聯盟6日上午召開記者會提出3大主張,包括應全面保護兒少及孕婦,不應有豁免條件;應有專章列舉宣導、教育、篩檢及戒除等預防工作;應明列經費來源,確保各項防制工作及產業轉型穩定推動前進。
台灣檳榔防制暨口腔癌防治聯盟工作小組成員莊麗真指出,目前草案研擬原住民族基於傳統文化、祭儀有使用檳榔必要者,不受此規定限制,但檳榔對於孕婦及兒少的危害相當明確,不因文化而有所差異,另外也應清楚定義嚼用是將檳榔放進嘴巴中,會更精準。
醫籲專法納入口腔篩檢
中華民國牙醫師公會全國聯合會副主委李楊鈞表示,根據衛福部死因統計資料,平均每年超過3,000人因口腔癌喪命;吸菸、喝酒、嚼檳榔的民眾風險最高,罹患口腔癌的機率是一般人的123倍,前期病變不是無跡可尋,能透過口腔檢查、篩檢發現,呼籲在專法中應納入定期篩檢機制,有助提前預防。
一名70多歲蔡姓病友現身分享個人經歷,盼提醒社會重視。因長期嚼食檳榔,他在40多歲時,口腔內已出現癌前病變,甚至嘴巴逐漸打不開了仍不以為意,直到牙齦反覆潰爛才驚覺問題嚴重性。
在確診口腔癌4期後,蔡姓病友說,不但外觀受影響,包括吞嚥、說話功能都是靠復健才慢慢恢復,而龐大醫療費用也壓垮家庭經濟,當時3個孩子都還在唸書,靠親人伸援才挺過難關;過去疾病防治觀念不足,現在民眾普遍知道檳菸危害,仍盼政府加強宣導力道。
草案預告至2月17日
東華大學教育與潛能開發系教授、健康促進專家李明憲強調,每年頭頸部相關癌症治療費用,已從新台幣50多億元增加到100多億元,然而專法中對於教育宣導方面欠缺,例如「單純嚼檳榔子就會致癌」這個觀念的認知率長年偏低,且專法中也欠缺對青少年保護,呼籲政府應從需求面切斷,並將戒除人力資源納入。
對於民團訴求,衛福部口腔健康司長張雍敏接受媒體電訪說明,草案預告至2月17日,截至2月2日已收到將近5000則訊息,現階段就是廣納各界意見與彙整;至於檳榔業者等曾揚言2月10日上街抗議一事,1月底溝通後,目前對方表示將先暫緩,畢竟陳抗活動耗費社會資源,願先理性溝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