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新訊─地籍清理條例功能在釐清舊日土地權利 更正登記與土地法有間
最高行政法院日前針對一起更正土地登記事件,作出111年度上字第589號判決,認為地政事務所將地籍清理條例第33條更正登記與土地法第69條更正登記混為一談,且誤將更正登記法令補充規定第6點規定加諸於地籍清理條例第33條作成原處分,逕予駁回當事人申請,於法有違。
地籍清理條例功能在釐清舊日土地權利 法院:其所稱更正登記與土地法有間
(原文刊載於2025-01-10 法源法律網)
最高行政法院日前針對一起更正土地登記事件,作出111年度上字第589號判決,認為地政事務所將地籍清理條例第33條更正登記與土地法第69條更正登記混為一談,且誤將更正登記法令補充規定第6點規定加諸於地籍清理條例第33條作成原處分,逕予駁回當事人申請,於法有違。
最高行政法院表示,有民眾檢具土地登記申請書向地政事務所申請辦理更正登記,更正登記所有權人為其先祖父。經地政事務所審認更正登記後的權利主體與登記原因證明文件所載不符,通知民眾依地籍清理條例第6條規定於六個月內補正相關證明文件。嗣審認民眾再行提具的申請書及資料,以無法佐證土地登記簿所載土地所有權人屬於土地公廟為登記錯誤為由,駁回其申請。民眾不服因此提起訴訟。
非以自然人、法人或依法登記的募建寺廟名義登記的土地權利,依地籍清理條例第33條規定,除特別情形外,利害關係人應於申請登記期間內檢附足資證明文件,申請更正登記。且土地法第69條規定,登記人員或利害關係人,於登記完畢後,發見登記錯誤或遺漏時,非以書面聲請該管上級機關查明核准後,不得更正。此外,申請更正登記,如更正登記後之權利主體、種類、範圍或標的與原登記原因證明文件所載不符者,有違登記的同一性,依更正登記法令補充規定第6點規定,應不予受理。最高行政法院指出,地籍清理條例的特別制訂,在於由主管機關就權利內容不完整或與現行法令規定不符的地籍登記為清查,經釐清權利內容及權屬後,而為重新辦理更正、更名、塗銷或移轉等登記;其未能釐清權利內容及權屬者,則予標售或處理;又此條例的功能在於釐清舊日土地權利內容及權屬,故兩者所稱更正登記有所不同。
最高行政法院最後表示,地政事務所將地籍清理條例第33條的更正登記與土地法第69條的更正登記混為一談,且誤將更正登記法令補充規定第6點規定加諸於地籍清理條例第33條,作成原處分論以相關資料無法佐證土地登記簿所載土地所有權人登記錯誤,未完成補正,逕予駁回民眾申請,於法有違,原判決將訴願決定及原處分均予維持,已有適用法規不當的違法,民眾請求廢棄,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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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體傳播新訊─護足霜「買一送一」事實不符 公平會開罰
公平會委員會議昨天通過,毅達創意實業有限公司於網站銷售「La glow 深層修護嫩足霜」,廣告宣稱「買一送一」,該商品單入原價為890元,宣稱「買一送一」價格卻為1,299元,實際價格並非買一送一而與事實不符,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1項規定,處毅達公司5萬元罰鍰。
(原文刊載於2025-01-23 聯合新聞網)
公平會委員會議昨天通過,毅達創意實業有限公司於網站銷售「La glow 深層修護嫩足霜」,廣告宣稱「買一送一」,實際價格並非買一送一而與事實不符,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1項規定,處毅達公司5萬元罰鍰。
公平會表示,毅達公司在「Laglow樂葛珞」臉書粉絲專頁及La glow品牌網站銷售案關商品,廣告宣稱「買一送一」,整體予人印象為交易相對人在該促銷活動期間,得以商品單入售價購買到二件商品,但該商品單入原價為890元,宣稱「買一送一」價格卻為1,299元,與廣告宣稱之事實不符,足以引起一般大眾對案關商品價格產生錯誤認知或決定的疑慮,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1項規定。
公平會提醒,廣告宣稱「買一送一」之價格或數量優惠為影響交易相對人作成交易決定的重要因素,業者除在刊載廣告前確認廣告價格之正確性,在廣告刊載期間也應該要善盡查證的責任,並且調整修正自身商品廣告內容,以免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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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財稅新訊─入境免稅酒額度增加 財政部正式公告1/25起提高至1.5公升
現行入境旅客攜帶自用酒類1公升免稅數量,已逾20年未檢討,財政部關務署表示,因應疫後民眾出境旅遊旺盛及消費需求增加,財政部於今年1月23日修正發布「入境旅客攜帶行李物品報驗稅放辦法」第11條及第4條附表,提高自用酒類免稅上限至1.5公升,並自1月25日起施行。
入境免稅酒額度增加 財政部正式公告1/25起提高至1.5公升
(原文刊載於2025-01-23 太報)
財政部關務署今(23)日表示,因應疫後民眾出境旅遊旺盛及消費需求增加,財政部於今年1月23日修正發布「入境旅客攜帶行李物品報驗稅放辦法」第11條及第4條附表,提高自用酒類免稅上限至1.5公升,並自1月25日起施行。
關務署說明,現行入境旅客攜帶自用酒類1公升免稅數量,已逾20年未檢討,參據國人酒類消費需求、鄰近國家(地區)免稅酒類數量、產業影響及稅收損失等因素通盤考量,提高自用酒類免稅數量至1.5公升,並自今年1月25日起施行。
關務署提醒,入境旅客必須滿18歲方可攜帶自用酒類產品,攜帶自用酒類1.5公升(不限瓶數)以下免稅,且無其他應申報事項者,可直接走「綠線檯」通關免向海關申報,如攜帶超過自用酒類免稅數量,入境時應走「紅線檯」並向海關主動申報。
旅客於酒類5公升(不限瓶數,但攜帶未開放進口大陸地區酒類限量1公升)限量內,扣除前開免稅酒數量,可向海關申請補稅放行,超過限量者應檢附酒類進口業許可執照,依法向海關申報進口,或就超逾部分辦理退運或以書面聲明放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