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新訊 20250102】

●司法新訊─健康險傷害險免強制執行 金管會拚下會期優先修法

金管會研議大規模翻修保險法,並將淨值比監理指標納入檢討範圍。在保險法啟動大規模翻修前,短期內金管會也將先推動保險法修法引入介入權制度,並明定免遭強制執行的保單種類,包括健康險及傷害險等。

健康險傷害險免強制執行 金管會拚下會期優先修法

(原文刊載於2025-01-22 中央通訊社)

(中央社記者謝方娪台北22日電)金管會研議大規模翻修保險法,並將淨值比監理指標納入檢討範圍。在保險法啟動大規模翻修前,短期內金管會也將先推動保險法修法引入介入權制度,並明定免遭強制執行的保單種類,包括健康險及傷害險等。

金管會今天舉行新春記者會,主委彭金隆表示,金管會研議將健康險及傷害險全面列入排除強制執行範圍,目前強制執行案件可望一舉減少7成,另解約金若在一定金額以下的具高度儲蓄性質年金險及壽險,亦排除執行,希望爭取將此次保險法修正案列為立法院下個會期優先法案。

另一方面,金管會保險局長王麗惠提到,國際金融業務條例規定,OIU經營國際保險業務所得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營業稅、印花稅及所得稅,自條文生效日起算10年,將於今年2月屆期,金管會已與財政部達成延長免稅期間共識,亦將力拚於下會期優先修法,並回溯生效。

除了短期修法規劃,考量牽動保險市場發展的保險法已逾20年未大修,金管會預計以1年時間蒐集各方意見,翻修保險契約法及業法,一次周延考量未來2、30年市場所需架構。

彭金隆說,實務上,過去不同保險法專家對契約法均有表達不同意見,金管會曾在2018年啟動一次契約法修正,對團險再定義及釐清契約當事人身分關係等,此次除了檢視契約法外,亦將翻修業法規範。

彭金隆舉例,現行保險業法有關投資規定,投資組合通常以標的及上下限比率進行規範,面對風險及投資概念變化,未來將有機會重新檢討,另接軌新會計制度後,負債提撥及定義均有重大變化,將與時俱進調整。

另現行保險業以RBC及淨值比作為清償能力指標,彭金隆透露,此次保險法翻修,「淨值比確實也在進行檢討」,在國內保險業接軌TW-ICS後,金管會希望ICS和淨值比達到互補效果、不要導向不同方向,資本監理制度應鼓勵保險業往長期穩健發展,而非過度著重短期利益。(編輯:林家嫻)1140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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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財稅新訊─新北房屋稅自治條例修正逾59萬戶受惠 溯及去年7月施行

新北市議會今天三讀通過新北市房屋稅徵收率自治條例修正案,預估73.3萬戶受影響,其中59.4萬戶受惠稅負可減少,新制將溯及自113年7月1日起施行,將反映在5月開徵的房屋稅。

新北房屋稅自治條例修正三讀逾59萬戶受惠 新制溯自113年7月施行

(原文刊載於2025-01-22 中央通訊社)

(中央社記者王鴻國新北22日電)新北市議會今天三讀通過新北市房屋稅徵收率自治條例修正案,預估73.3萬戶受影響,其中59.4萬戶受惠稅負可減少,新制將溯及自113年7月1日起施行,將反映在5月開徵的房屋稅。

新北市財政局指出,各縣市配合中央房屋稅條例修正,提出修正案調整房屋稅制,高雄市議會昨天三讀通過修正後,新北市議會今天也三讀通過新北市房屋稅徵收率自治條例修正案,成為全台最後修正通過的縣市,新制將溯及113年7月1日起施行,反映在今年5月開徵的房屋稅。

同時配合房屋稅新制修正,新北市興辦社會住宅與公益出租人出租房屋優惠地價稅及房屋稅自治條例修正案也經市議會三讀通過。

新北市財政局表示,配合房屋稅條例修正,採自住減稅、多屋重稅方向修正,重點包括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於全國僅持有1戶,且房屋現值在一定金額以下之自住房屋(新北市114年期房屋現值在新台幣235萬500元以下者),稅率由1.2%調降為1%。

其次是非自住房屋課以差別稅率,其中包括出租申報租賃所得達新北市一般租金標準或繼承取得的共有房屋、使用執照所載用途為住家用的起造人待銷售房屋、其他住家用房屋。

至於持有原因非屬多屋未有效使用者,財政局指出,包含符合住宅法興辦的社會住宅、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規定的租賃住宅及其他經財政部核定房屋等12類,可排除計入全國戶數計算及適用差別稅率,採單一稅率2%或1.5%課徵。

財政局表示,根據新制,新北市預估59.4萬戶受惠,稅負可減少,但有13.9萬戶稅負將增加,合計共約73.3萬戶受影響,預估可增加稅收約新台幣4.04億元。(編輯:戴光育)1140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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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體傳播新訊─鏡框專利權人未盡注意義務逕發侵害專利警告函 公平會開罰

公平會決議,「眼鏡框組件」專利權人黃君未盡義務查證及通知可能涉及侵權的鏡框供應商,請求排除侵害,直接對眼鏡行寄發侵害專利權警告函,亦未針對受侵害之具體事實說明,鏡框供應商無從事先知悉侵權爭議而因應,為避免下游眼鏡行心生疑懼而斷絕交易,引發市場寒蟬效應,只好對眼鏡行提供全面保證,以維繫交易機會,故專利權人藉由發函而為不公平競爭,已構成足以影響市場交易秩序之顯失公平行為,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5條規定,經公平會決議處以罰鍰並命其停止違法行為。

鏡框專利被侵?專利權人直接寄發侵害專利權警告函,遭公平會開罰

(原文刊載於2025-01-22 經濟日報)

公平會委員會議日前決議,「眼鏡框組件」專利權人黃君未盡義務查證及通知責任,直接對眼鏡行寄發侵害專利權警告函,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5條規定,處新台幣10萬元罰鍰。

公平會接獲檢舉,黃君為眼鏡框組件之設計專利權人,於112年間寄發警告函予下游眼鏡行,稱眼鏡行販售之鏡框,疑似侵害其專利權,要求該等眼鏡行將疑似侵權鏡框下架並洽談和解事宜。

公平會調查發現,專利權人在寄發警告函前,並未盡注意義務查證及通知可能涉及侵權的鏡框供應商,請求排除侵害,即針對眼鏡行通路散發警告,亦未針對受侵害之具體事實說明,且據收受警告函業者表示,其等尚難從警告函內容判斷是否構成侵權,而須自行另委請律師或專利師提出鑑定報告。

公平會表示,專利權人的發函行為,除疑涉侵權鏡框的供應商無法事先知悉侵權爭議而得預先因應,收受信函之眼鏡行,除將疑似侵權鏡框下架、向供應商退換疑似侵權產品,甚至有眼鏡行以採購專利權人的鏡框作為和解條件。鏡框供應商為避免下游眼鏡行心生疑懼而斷絕交易,引發市場寒蟬效應,只好對眼鏡行提供全面保證,以維繫交易機會,故專利權人藉由發函而為不公平競爭,已構成足以影響市場交易秩序之顯失公平行為,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5條規定,經公平會決議處以罰鍰並命其停止違法行為。

公平會表示,智慧財產權人可依智慧財產權相關法規通知侵害人請求排除侵害,惟權利行使不得濫用,該會並訂有「公平交易委員會對於事業發侵害著作權、商標權或專利權警告函案件之處理原則」供業者參考,若專利權人欲主張智慧財產權利,應注意公平交易法相關規定,避免觸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