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新訊─旅館輪班間隔 勞部評估有條件鬆綁
交通部觀光署提案鬆綁一般旅館業房務清潔等人員輪班間隔時間以改善缺工問題,勞動基準諮詢會昨開會討論認為,在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期間可例外允許縮減為八小時間隔;勞動部表示,因需社會共識及各單位配合,會在保障勞工權益前提下審慎評估。
(原文刊載於2025-01-21 聯合新聞網)
交通部觀光署提案鬆綁一般旅館業房務清潔等人員輪班間隔時間以改善缺工問題,勞動基準諮詢會昨開會討論認為,在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期間可例外允許縮減為八小時間隔;勞動部表示,因需社會共識及各單位配合,會在保障勞工權益前提下審慎評估。
勞動基準諮詢會由勞工代表、雇主代表、專家學者各三分之一組成,主要是提供行政主管機關執行勞基法參考意見,是否鬆綁旅館業人員輪班間隔仍由勞動部決定,不過勞動部已說要審慎評估,沒有辦法給出確切時間表。中華民國旅館商業同業公會全聯會理事長洪崇元表示,當初是因缺工才提出縮減至八小時間隔的建議,當時勞動部說只要與員工達成協議即可,如今不但不鬆綁,還設定各種限制及條件,「這樣其實滿多餘的」,因為天災多半停班停課,○四○三花蓮強震後根本沒遊客,哪還需要縮短輪班間隔,真正需要縮短時段是暑假等旺季期間,根本解決的方法還是快開放觀光業引進外勞,而非搞外籍學生政策。
觀光署去年十一月向勞動部提案鬆綁觀光、一般旅館業房務清潔及輪班人員輪班間隔時間由十一小時縮至八小時,勞動基準諮詢會委員認為缺工並不符合例外適用要件,要求補件再說明;觀光署近日再提案,僅申請一般旅館業鬆綁輪班間隔。
勞動部昨召開由勞資團體及學者專家組成的勞動基準諮詢會,針對一般旅館業房務清潔人員及輪班人員是否適用勞基法有關輪班間隔例外規定進行討論。
勞動部表示,是否開放適用輪班間隔例外規定,須以勞工安全健康為考量,避免勞工過勞,經與會委員聽取觀光署及勞資雙方代表意見,了解旅館業有申請輪班間隔例外規定的行業特性,勞資雙方也都有申請適用的意願,但委員們較有共識的部分是在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期間可例外允許適用輪班時間至少八間隔小時。
部分委員認為,有輪班就難免有特殊情況彈性調班需求,但希望真正落實勞資會議的討論功能;另有委員表示,輪班人員的範圍包括哪些人?若允許勞資雙方協商適用是否應限定在寒暑假旺季?是否可併同規範一個月內勞資可協商調整次數?應一併考慮。
據統計,一般旅館業從業人員共五萬四○○四人,擬適用縮短輪班間隔時間輪班人員約一萬八五九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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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新訊─化粧品含這24種成分恐傷皮膚 食藥署將強制標示
衛福部食藥署預告「化粧品應標示之特定香精或香料成分」,未來如粉底液、牙膏、面霜等化粧品中,含桂皮醇、香茅醇、紫羅蘭酮等24種成分,當「使用後沖洗產品」濃度超過0.01%,或「非使用後沖洗產品」濃度超過0.001%時,須標示實際成分名稱,不得以香精、香料等標示,違者最重可處100萬元,明起預告60天。
(原文刊載於2025-01-21 聯合新聞網)
衛福部食藥署今預告「化粧品應標示之特定香精或香料成分」,未來如粉底液、牙膏、面霜等化粧品中,含桂皮醇、香茅醇、紫羅蘭酮等24種成分,當「使用後沖洗產品」濃度超過0.01%,或「非使用後沖洗產品」濃度超過0.001%時,須標示實際成分名稱,不得以香精、香料等標示,違者最重可處100萬元,明起預告60天。
食藥署醫療器材及化粧品組簡任技正吳正寧說,此次預告草案,主要考量這些成分,對肌膚脆弱敏感族群會產生影響,同時參考國際管理規定及「歐盟消費者安全科學委員會(SCCS)」評估報告,綜合暴露量、濃度等相關資料,對於皮膚健康的消費者,這些成分對皮膚影響低,民眾無須過度擔心。
草案指出,24項香精或香料成分,要求當使用於「使用後沖洗產品」濃度超過0.01%,或「非使用後沖洗產品」濃度超過0.001%時,必須標示實際成分名稱,不得以香精、香料、Flavor、Fragrance、Parfum、Perfume或Aroma等方式標示,為確保規定明確性,衛福部同步修正「化粧品外包裝、容器、標籤或仿單之標示規定」第七點內容。
化粧品範圍廣泛,如洗髮精、洗面乳、卸粧油、沐浴油、香皂、潤髮劑、化粧水、防曬乳、香水、止汗劑、唇膏、粉底液、眼霜、指甲油、非藥用牙膏及漱口水等。
吳正寧說,本規定是為了提升產品透明度,保障消費者知情權與選擇權,使國人能依自身需求選擇適合的產品,明天起進行60天預告,草案預定自公告日起1年後,最快明年5月生效,正式施行後,若業者未依規定標示,將依化粧品衛生安全管理法第23條,處以新台幣1萬至100萬元罰鍰,並可按次處罰;情節重大者,最高可處停業或廢止登記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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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新訊─《野保法》修法三讀 全面禁用獸鋏 保育類動物逸失圍捕費用飼主負擔
立法院三讀通過《野生動物保育法》部分條文修正案,包括原住民與農民在內任何人,捕捉動物均不得使用獸鋏、炸藥與其他爆裂物;並為避免「王光祿事件」再度發生,原住民未經許可獵捕保育類野生動物應處以行政罰,免受刑事司法追訴,並保留首次不罰規定;以及保育類野生動物逸失,飼主應負通報圍捕責任,圍捕費用得由飼主負擔等規定。
《野保法》修法三讀 全面禁用獸鋏 保育類動物逸失圍捕費用飼主負擔
(原文刊載於2025-01-21 農傳媒)
立法院今(21)日三讀通過《野生動物保育法》部分條文修正案,包括原住民與農民在內任何人,捕捉動物均不得使用獸鋏、炸藥與其他爆裂物;並為避免「王光祿事件」再度發生,原住民未經許可獵捕保育類野生動物應處以行政罰,免受刑事司法追訴,並保留首次不罰規定;以及保育類野生動物逸失,飼主應負通報圍捕責任,圍捕費用得由飼主負擔等規定。
《野保法》修正後全面禁止使用獸鋏、炸藥及其他爆裂物獵捕野生動物,違者可處6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非法獵捕野生動物案件所查獲的野生動物與其產製品,以及供犯罪或違規所用的獵具、藥品、器具、工作物、施工材料及所使用機具,不論屬於何人所有均可以沒收。
因應112年六福村發生東非狒狒逃逸事件,這次修法也增訂保育類野生動物逸失,飼主應負通報圍捕責任,如由政府協助圍捕,圍捕所需費用由飼主負擔,未通報當地主管機關或未積極圍捕,罰鍰從原1至5萬元提高至3至15萬元。林業及自然保育署保育管理組長羅尤娟表示,飼主須負擔圍捕費用,但未明訂負擔費用比例,地方政府可依違失情節輕重,裁量飼主付費。
為了落實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803號解釋,原住民族獵捕活動的狩獵申請,應採多元彈性措施,這次修法增訂原住民族基於非營利自用得獵捕野生動物,及包含出生、除喪、慰喪等突發性狩獵需求可採備查制。原住民族未經許可狩獵,獵捕一般類或保育類野生動物均處行政罰,獵捕保育類可處2萬元至10萬元罰鍰,一般類1千元至1萬元罰鍰,並保留首次不罰規定。
農業部表示,這次《野保法》修法,讓去年已完成預告的《原住民族基於傳統文化及祭儀需要獵捕宰殺利用野生動物管理辦法》修正草案取得法源,可望於明年首季公告施行,落實原住民族狩獵自主管理,尊重原住民族傳統文化並兼顧野生動物資源永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