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大陸某開發區管理委員會下屬之某投資公司,與其他大陸投資公司合資成立有限合夥形式之SPV(特別目的公司),並由該SPV與某香港商新能源汽車公司共同合資成立某大陸新能源汽車公司(目標公司),其中SPV現金出資人民幣12.3億元、某香港商新能源汽車公司以無形資產出資作價人民幣12.8億元(約合新台幣57.6億元)。嗣該SPV之合夥人間因發生出資爭議,代表某開發區管理委員會之投資公司竟未經其他SPV合夥人同意,起訴目標公司、某香港商新能源汽車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第三方資產評估公司等,請求補足出資款人民幣12.8億元(約合新台幣57.6億元)並承擔連帶責任等。本所律師代理某香港商新能源汽車公司法定代表人,嗣經中國大陸法院採納我方主張,判決我方全部勝訴,成功維護本所客戶之權益。
本案係由本所葉慶元主持律師、蔡步青資深顧問/律師及賴佑欣律師主辦。葉慶元律師為美國賓夕法尼亞大學(University of Pennsylvania)之法律暨法學博士(J.D. & S.J.D.),同時具有臺灣以及美國紐約州之律師資格,在台美有約20年之執業經驗。蔡步青律師為北京大學法學博士,同時具有臺灣以及中國大陸之律師資格,目前同時擔任北京德和衡律師事務所顧問,曾任職於臺灣理律法律事務所及北京市中銀律師事務所,專長為國際經濟法,在處理跨境訴訟、仲裁及調解等商業爭議方面有豐富經驗。賴佑欣律師為東吳大學法律學士及會計學士,具會計師考試資格,專長為土地、政府採購法、工程履約爭議及中英文合約審閱等訴訟、非訟業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