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所客戶為知名政治人物,於110年間,遭名嘴分別於網路及其所受邀之電視節目中散布本所客戶拋妻棄子等不實言論,致名譽受有重大損害,並提起民事訴訟。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判決該名嘴應賠償20萬元,並與該電視媒體連帶負200萬元之損害賠償責任。
嗣本所代理客戶就損害賠償數額及禁止該名嘴再發表相同言論部分,向臺灣高等法院提起上訴。今(113)年8月20日,臺灣高等法院宣判,命該名嘴不得再發表相同之言論。
本案係由本所主持律師葉慶元、合夥律師謝時峰主辦,劉秉森律師協辦。葉慶元律師為美國賓夕法尼亞大學(University of Pennsylvania)之法律暨法學博士(J.D. & S.J.D.),同時具有臺灣以及美國紐約州之律師資格,在台美有約20年之執業經驗;謝時峰律師為臺灣大學法學士,曾任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法官助理,具豐富訴訟經驗,專長於各類民事、刑事與行政爭訟,並熟稔機關及企業之運作;劉秉森律師為國立政治大學法學碩士,中英文流利,專長於行政法、財稅法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