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所四位客戶基於台灣駐外代表處過去所發電報,認為某高階政治人物可能涉有弊端,本所四位客戶本於揭弊、維護公共利益之良善動機,揭露相關資訊與事實,並發表評論,希望能引起公眾關注,卻遭相關政治人物提告客戶所發表之言論侵害其名譽權。
經本所依法答辯,本所四位客戶所發表之言論係基於真實政府公文書且屬意見表達,並且本所客戶於發表評論以前,已盡合理查證之義務,足證本所客戶係就可受公評事項來發表政治性評論,並且對造為知名高階政治人物,品行操守屬於全國民眾得檢視之公共事務,更與公共利益有重大關聯,所以本所四位客戶之舉動應不構成侵權行為。臺灣高等法院最終認定本所客戶係基於具合理懷疑之基礎進行評論,且客戶所發表之言論係攸關社會公益,並非惡意貶損任何政之人物之名譽,本所四位客戶基於電報所發表之評論並不構成侵權行為。臺灣高等法院進而作成駁回對造全部訴訟以及本所客戶免賠償及道歉之判決。
本案係由本所葉慶元主持律師及蔡步青資深顧問/律師主辦,賴佑欣律師協辦。葉慶元律師為美國賓夕法尼亞大學(University of Pennsylvania)之法律暨法學博士(J.D. & S.J.D.),同時具有臺灣以及美國紐約州之律師資格,在台美有約20年之執業經驗;蔡步青律師為北京大學法學博士,目前同時擔任北京德和衡律師事務所顧問,曾任職於臺灣理律法律事務所及北京市中銀律師事務所,專長為國際經濟法,在處理跨境訴訟、仲裁及調解等商業爭議方面有豐富經驗;賴佑欣律師為東吳大學法律學士及會計學士,主修財稅法、商事法及英美法專業學群,曾任中華奧林匹克委員會專案研究計畫法律顧問,具有豐富之民商訴訟、政府採購爭訟及中英文合約審閱非訟業務等經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