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所客戶基於台灣駐外代表處過去所發電報及相關媒體報導,認為某高階政治人物有涉及弊案之疑慮,遂於媒體上發表評論以引發社會大眾之重視,卻遭相關高階政治人物提告,主張本所客戶所發表之言論侵害其名譽權。
經本所依法答辯,本所客戶所發表之言論係基於真實政府公文書且屬意見表達,並且客戶於發表評論以前,已盡責合理查證義務,查證該公文書是否為真實,本所客戶所為之言論係就可受公評事項發表政治性評論,所以客戶之舉動應不構成侵權行為。最高法院最終認為臺灣高等法院二審判決中認定本所客戶係基於具合理懷疑之基礎進行評論,且客戶所發表之言論係攸關社會公益,並非惡意貶損任何政之人物之名譽,所以本所客戶對於電報所發表評論之事並不構成侵權行為,並無違誤。最高法院進而作成駁回對造上訴,本所客戶免賠償及道歉確定。
本案係由本所葉慶元主持律師及謝時峰合夥律師主辦,賴佑欣律師協辦。葉慶元律師為美國賓夕法尼亞大學(University of Pennsylvania)之法律暨法學博士(J.D. & S.J.D.),同時具有臺灣以及美國紐約州之律師資格,在台美有約20年之執業經驗;謝時峰律師曾任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法官助理,具有豐富之訴訟經驗,專長於刑事訴訟及政府採購相關爭訟;賴佑欣律師為東吳大學法律學士及會計學士,主修財稅法、商事法及英美法專業學群,曾任中華奧林匹克委員會專案研究計畫法律顧問,具有豐富之民商訴訟、政府採購爭訟及中英文合約審閱非訟業務等經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