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所客戶之姐姐多年前離家,行方不明,對其父未盡撫養之責。本所客戶之父親多年臥病在床,均由本所客戶一人照料,其姐不聞不問。客戶之父親乃依法作成遺囑,剝奪客戶姐姐之繼承權。嗣本所客戶之父親於107年逝世,其姐姐於110年知悉父親死亡之消息,向法院起訴請求回復其繼承權,要求分配遺產。
本所於對造上訴後,成功向法院主張其姐姐多年來未盡奉養之責,其行為顯已構成重大虐待之事由,且本所客戶之父親於遺囑中亦表明客戶姐姐喪失繼承權之真意,其姐自不得再主張繼承;況本所客戶之父親曾為其姐姐操辦婚禮,並不定期給予生活費,其姐姐所稱其有不能探視被繼承人之正當理由,顯非事實。本所主張經法院採納為判決理由,認定客戶之父親因其姐數十年來不予聞問而致內心承受莫大痛苦,且客戶之父親確有令其姐喪失繼承權之意,判決我方全部勝訴,嗣於三審程序中,再次成功令法院採納我方主張,並以程序理由駁回對造上訴,成功維護客戶權益。
本案係由本所葉慶元主持律師及吳晟瑋律師協辦。葉慶元律師為美國賓夕法尼亞大學(University of Pennsylvania)之法律暨法學博士(J.D. & S.J.D.),同時具有臺灣以及美國紐約州之律師資格,在台美有約20年之執業經驗;吳晟瑋律師為東吳大學法律學士,主修商事法及英美法專業學群,具有豐富之民商訴訟及中英文合約審閱非訟業務等經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