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Google案之緣起
2011年6月2日,台北市議員應曉薇召開記者會,指控蘋果App Store應用程式當時下載次數最多的「超級手機號碼追蹤器」應用軟體,下載後無法使用,向蘋果申訴也無法退費。台北市政府旋即依據消費者保護法發動行政調查權,除發現「超級手機號碼追蹤器」此一應用軟體確實無其所宣傳之功能外,更進而發現蘋果 App Store 以及 Google Android Market 的定型化服務條款中,均未依據我國消費者保護法第19條之規定,保障消費者七日內退費的權利。同年6月3日,台北市政府乃一方面發函要求蘋果公司將「超級手機號碼追蹤器」此一應用軟體下架、退費,另一方面則發函命令蘋果公司以及Google修正其定型化服務條款,以確保消費者之權利。
雖然「超級手機號碼追蹤器」此一手機應用軟體誤導及損害消費者權益的情況明確,但是蘋果公司對於台北市政府命其將「超級手機號碼追蹤器」下架、退費的行政處分,一開始並不配合。雙方經過近一個月的折衝,蘋果公司才終於將「超級手機號碼追蹤器」下架,直到事件發生約一個半月之後,才退費給各該受害的消費者。 然也或許因為此一「超級手機號碼追蹤器」的爭議,使蘋果體認到手機應用軟體未來可能爭議不斷,且個案處理非僅可能耗費更多之公司資源,更可能影響公司形象。於是在七月中旬,蘋果正式推出專屬台灣的App Store定型化服務約款,明文保障台灣消費者在下載手機App後七日內可請求退費之權利。
相對於蘋果,Google對於台北市政府要求修正Android Market定型化服務條款的態度則強硬許多。Google不僅在台北市指定的限期改善期間中並未修正其服務條款,更直接停止對台灣的消費者提供付費APP銷售服務。此後,雖然雙方經過多次協商,都無法達成共識,以致於透過Android Market進行數位商品銷售的台灣軟體開發商,都受到相當程度的影響。
一、我國消費者保護法對數位商品及服務之規範
我國的消費者保護法係於1994年訂定,當時網路仍在發展初期,所以最初的消保法雖然有針對遠距消費進行規範,但是只管制「郵購買賣」,並位管制網路消費。到2003年消保法修正時,由於網路購物已經形成時尚,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乃將透過網路、電視、電話、傳真等消費者在購買前未能檢視商品之遠距消費,均納入消保法的規範範圍,但在立法體例上,卻並未隨著概念的擴充而將原來「郵購買賣」之名稱同步變更為「遠距交易」。 進而言之,依據消保法第十九條第一項,郵購買賣之消費者在收到商品之後,在七日內享有無條件之契約解除權,消費者無須說明理由,亦無需負擔任何費用,即可要求賣方退還貨款。為避免企業經營者透過定型化契約剝奪或限制消費者此一解約權利,同條第二項及第三項還特別明定,企業經營者與消費者之約定如違反此七日「猶豫期間」之規定,或是關於解除契約後回復原狀的約定比民法相關規定對消費者更不利者,均屬無效。易言之,針對消費者在購買前無法檢視商品的遠距交易,我國消保法的七日猶豫期間係屬強行規定,企業經營者及消費者不能以契約加以排除,否則亦屬無效。
除了商品的網路交易受到消保法第十九條規定的規範外,消保法第十九條之一並將透過網路、電話、傳真等遠距交易的方式購買服務之交易行為,也準用郵購買賣的規定。易言之,不僅網路購買商品必須適用消保法第十九條—七日猶豫期間內無條件解除契約—的規定,透過網路購買服務也同樣有七日猶豫期間的適用。此外,由於部分業者對於透過網路購買軟體等數位商品(如軟體、數位出版品)是否應適用消保法仍有疑慮,行政院消保會在2003年也做出函釋,明確指出透過網路販售數位化商品,如未能提供消費者檢視商品之機會,也必須適用消費者保護法郵購買賣的規定。
雖然消保法在2003年修正時已經透過修法以及函釋的方式,將透過網路購買數位化商品列入消保法規範的範圍,但是由於各級政府機關並未積極執法,所以網路業者透過定型化服務條款方式,將影音數位化商品、電腦軟體、數位化出版品排除七日猶豫期間的狀況非常普遍,直到台北市政府從2010年開始針對所謂的「網路零售業者」開始執法,要求PCHOME、Yahoo!等業者修正定型化服務條款,刪除影音數位化商品不得退貨的約定,才開始引起業者的注意以及相關的訴訟。 等到Google案爆發,Google進而暫停付費APP的銷售行為後,網路銷售業者、軟體開發商、數位出版業者及網友更是大幅反彈。遺憾的是,業者以及網友反彈的對象並不是修法的立法院或是做成函釋的行政院消保會,卻是針對依據法律及函釋執行法律的台北市政府。
二、Google案對於數位產業之衝擊
在Google對台灣停止付費APP的銷售後,對於數位出版業者主要實際影響在於銷售平台的減少以及銷售程序的複雜化。由於Google的Android Market是屬於開放式平台,所以在Google停止銷售服務之前,數位出版業者很容易就可以將數位化出版品轉化為付費APP上架Android Market進行銷售;目前由於Google的抵制態度,業者則必須透過其他銷售平台(如蘋果以及微軟),或是透過免費APP的in-App purchase機制,來進行銷售。由於經營模式必須配合調整,所以業者的抱怨也就可以理解。
除此之外,Google案發生後,台灣的數位產業開始意識到消保法第19條對於遠距交易的規範可能影響其營運模式,甚至提高其營運風險,於是開始提出修法的主張。其中,出版業的四大公協會(中華動漫出版同業協進會、台北市出版商業同業公會、台北市雜誌商業同業公會以及台灣數位出版聯盟)即出面發表聲明,認為消保法第十九條郵購買賣的規定應「考慮每項產品的使用方式不同」,而針對「鑑賞方式交易流程……重新規範」。
具體而言,四大公協會指出以下之疑慮:
不同的數位商品,購買流程不同,購買銷售體系亦有所不同,應有不同的鑑賞期。
一本電子書或雜誌,一首歌曲或一部電影,不用一天即可消費完畢,消費者在七日內援引檢視鑑賞條款,要求無條件退費,對數位內容業者的經營十分不恰當。同時數位內容產品在下載後,可輕易複製,幾乎沒有任何配套措施,可保證消費者已刪除或沒有複製其要求退費的數位產品。……台灣數位內容業者若承擔無條件退貨,營運風險大幅提昇……。
基於以上疑慮,四大公協會呼籲政府儘速修法,並提出以下的具體建議:
(1) 區分實體產品和數位內容產品之不同,檢視鑑賞產品方式也應有不同。數位產品或內容服務應建立合適的試用機制,讓消費者購買前先了解,避免事後糾紛 。
(2) 如隨選電影提供前10分鐘試看、電子書提供第一章試閱、電子雜誌提供部份單元試讀、工具型軟體提供Lite版本試用、遊戲提供第一關試玩、歌曲是前30秒試聽…等,都是可以考慮的。
基本上,四大公協會的疑慮並非無的放矢,建議也非常理性。不過對於風險的評估部分可能仍有衡酌的空間。因為從去年七月開始,經台北市政府多次詢問蘋果、PCHOME、Yahoo!等網路銷售業者,各該業者均表示自從依循市府要求貫徹七日內退費之規定以來,並未出現消費者濫用退費權利的情形,顯見此部分的風險被過度誇大。
再者,依據行政院消保會在2003年的函釋,透過網路銷售數位化商品,只要在銷售前給予消費者「合理檢視之機會」,即不構成「郵購買賣」,從而並無消費者得在購買後七日內無條件解除契約並要求退費的問題。在後續業者與台北市政府溝通的過程中,市府也明確表態支持四大公協會上述「電子書提供第一章試閱、電子雜誌提供部份單元試讀、工具型軟體提供Lite版本試用、遊戲提供第一關試玩、歌曲是前30秒試聽」的主張。換言之,絕大多數的數位商品都可以藉由提供消費者試閱、試用、試聽等方式,而被排除於「郵購買賣」之外。
事實上,在網路交易實務上,許多電腦軟體的開發商甚至會提供消費者30日的試用期,試用期滿消費者才需付款取得產品金鑰並註冊,所以七日的猶豫期間對於網路軟體的銷售而言,並未逾越一般交易習慣。至於影音商品或是MOD的影音服務,又或是電腦遊戲消費者如果在使用完畢後要求解除契約並退費,本質上實屬「權利濫用」之行為。 值此情形,業者縱拒絕退費,亦不至於構成違法。進而言之,業者也可以依據個別消費者的消費紀錄,來決定未來是否繼續與各該消費者進行交易,來減低消費者濫用解約權的風險。
三、Google 案之發展
Google針對台北市要求其修正Android Market定型化服務條款之限期改正命令以及課處一百萬罰鍰之行政處分,均循訴願及行政訴訟程序進行救濟。其中訴願的部分已在今(2012)年1月,被經濟部駁回。經濟部駁回Google訴願的主要理由包括:
(1)透過網際網路銷售軟體必須提供七日的猶豫(鑑賞)期,是我國消保法的強制規定,對於首基應用軟體的銷售者亦有適用;
(2)Google是手機應用軟體的實際銷售者,不是單純的交易平台,必須遵守我國消保法的規範;
(3)Android Market下載APP時,買賣契約即已成立,消費者在下載前並沒有合理的檢視機會;
(4)Android Market販售軟體,需依據Google擬定之軟體開發工具(Software Development Kit)撰寫,始能於Android Market網站販售,且該程式亦僅能於Android Market頁面使用。
Google對於自己與程式開發者或消費者之權利義務關係,均透過定型化契約掌有實質影響權限;
(5)台北市政府在處分作成前業已詳盡調查,並給予Google適當的說明機會,符合正當法律程序的要求;及
(6)基於Google在手機應用軟體市場的的市場佔有率等因素,一百萬的罰鍰金額並未過重。
不過,最高行政法院在今年3月22日,針對2010年台北市政府命PCHOME限期修改其網路服務條款,保障消費者七日內無條件退費權之行政處分,則判定台北市政府敗訴,並指出遠距交易的企業經營者如果透過定型化契約減輕其責任,其法律效果依法即為無效,台北市政府不得依據消費者保護法之規定,命令各該業者修正其服務條款。此一判決不僅可能會影響網路交易,對於未來定型化契約的查核也都會產生影響,是否會成為最高行政法院的確定見解,值得觀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