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新訊 20260810】

●司法新訊─藍白提案公投案全印同張選票 立院決議逕付二讀

國民黨團、民眾黨團分別提出公投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擬將各公投案編印在同一張公投票。立法院會日前決議逕付二讀,但民進黨團提出復議;立法院會今天處理復議案時遭藍白否決,決議照原作決定通過,並由國民黨團召集協商。

藍白提案公投案全印同張選票 立院決議逕付二讀

(原文刊載於2026-07-31 中央通訊社)

(中央社記者陳俊華台北31日電)國民黨團、民眾黨團分別提出公投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擬將各公投案編印在同一張公投票。立法院會日前決議逕付二讀,但民進黨團提出復議;立法院會今天處理復議案時遭藍白否決,決議照原作決定通過,並由國民黨團召集協商。

國民黨立法院黨團提出公民投票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增訂如同時舉行2項以上公民投票案時,應將各該公民投票案編印於同一張公投票,盼能有效縮短領票時間、減少紙張消耗與行政成本。

民眾黨團所提的公投法修正草案指出,目前公投案採「一案一張」印製公投票,但公投案數過多時恐影響選務工作,因此提案增訂公民投票案數如超過一定案數,應全部印製於同一選票;「一定案數」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國民黨團、民眾黨團所提公投法修正草案,在7月17日的立法院會中決議逕付二讀,並由國民黨團負責召集協商。但民進黨團在7月28日院會中,對於上次院會所作決定,提出復議。

立法院會今天進行討論事項時,處理該2項復議案,表決結果,贊成45人、反對58人,立法院長韓國瑜表示,復議案不通過,照原作決定通過。也就是說,藍白所提的公投法修正草案都逕付二讀,並由國民黨團負責召集協商。(編輯:蘇志宗)11507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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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新訊─政院修災防法 海嘯、堰塞湖列法定天然災害並增設防災長

行政院會6日通過《災害防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將海嘯及堰塞湖納入法定災害類型,另增訂公務機關應設置災防長,明定各級政府及公共事業應置專職人員執行災害防救工作,並且鄉鎮市區、山地原住民區公所應設防災協作中心,明定得運用一般替代役協助第一線救災。

政院修災防法 海嘯、堰塞湖列法定天然災害並增設防災長

(原文刊載於2026-08-06 中央廣播電台)

行政院會6日通過《災害防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將海嘯及堰塞湖納入法定災害類型,另增訂公務機關應設置災防長,明定各級政府及公共事業應置專職人員執行災害防救工作,並且鄉鎮市區、山地原住民區公所應設防災協作中心,明定得運用一般替代役協助第一線救災。

行政院長卓榮泰表示,本次修法以「專業導向、專人負責、專職防災」三大方向為核心,汲取去年丹娜絲颱風、樺佳沙颱風及花蓮馬太鞍溪堰塞湖等災害經驗,強化地方政府及鄉鎮市區公所自我防護與災害應變能力,提升面對極端氣候及重大災害的整體韌性。

卓榮泰指出,修法增列堰塞湖及海嘯為法定天然災害,並明定分別由農業部及內政部擔任中央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以因應災害實務需求,建立更完整且系統化的防救機制。

在專人負責方面,卓榮泰表示,修法增訂各公務機關設置「災防長」,負責推動及督導機關內災害防救業務;鄉鎮市區及山地原住民區公所則須設立防災協作中心,納入志工及民間團體參與,並運用一般替代役協助民眾疏散撤離、避難收容所開設與運作,以及救災物資發放等工作。

卓榮泰提到,修法將中央災害防救委員會及災害防救辦公室改由行政院指定專責機關辦理,統籌推動重大災害防救任務及相關措施,提升決策效率與組織量能。

內政部補充說明,在人力制度方面,修法要求中央一至四級、地方一至二級機關均須設置「災防長」,由副首長或主管兼任,負責督導機關災害防救業務、推動教育訓練及建立防災文化;鄉鎮市區及山地原住民區公所則應成立防災協作中心,由主任秘書或秘書兼任主任,並可運用一般替代役投入第一線應變工作,協助疏散撤離、避難收容及物資發放,成為公所與民間團體之間的聯繫樞紐。

內政部指出,現行中央災害防救體系設有災害防救會報、委員會及防救辦公室三層架構,修法後將簡化為「災害防救會報」及「指定專責機關」兩個層級,以縮短決策流程、提升應變效率;地方災害防救辦公室則須配置專職人員,刪除兼任規定,希望累積專業經驗,提升災害發生時的防救能力。(編輯:許嘉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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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新訊─動物用藥新制草案 動物醫療機構可自由購藥、轉讓藥品

寵物用藥新制原訂今年七月上路,卻因登錄動保用藥的項目少,引發獸醫、飼主擔心取得用藥不易、延誤救治的爭議。農業部防檢署在今年4月22日註銷「人用藥品用於犬貓及非經濟動物之使用管理辦法」,並重新擬定「動物保護藥品管理辦法」草案,草案重點包含包含由農業部統一公告動物保護藥品,免除藥商逐案申請登錄,動物治療機構也可依實際需求,自由選擇向藥商或藥局取得藥品。

動物用藥新制草案 動物醫療機構可自由購藥、轉讓藥品

(原文刊載於2026-08-06 經濟日報)

寵物用藥新制原訂今年七月上路,卻因登錄動保用藥的項目少,引發獸醫、飼主擔心取得用藥不易、延誤救治的爭議。農業部防檢署在今年4月22日註銷「人用藥品用於犬貓及非經濟動物之使用管理辦法」,並重新擬定「動物保護藥品管理辦法」草案,草案重點包含包含由農業部統一公告動物保護藥品,免除藥商逐案申請登錄,動物治療機構也可依實際需求,自由選擇向藥商或藥局取得藥品。

今立委張雅琳、黃捷邀請獸醫、藥界代表舉行動物用藥制度座談會,邀請獸醫、藥界代表,舉行動物用藥制度座談會,綜整各界意見及實務運作,作為建立更完善且可行的寵物用藥管理機制參考。

根據防檢署規畫,「動物保護藥品管理辦法」草案共計11條,規畫重點包含由農業部統一公告動物保護藥品,免除藥商逐案申請登錄,動物治療機構也可依實際需求,自由選擇向藥商或藥局取得藥品。

此外,管制藥品回歸「管制藥品管理條例」及其相關規定管理,避免重複管理及法規競合疑義,並取消向藥局購藥須逐次開立購藥證明的程序,不需先有個案才能購藥,也無需由飼主來回奔波領藥,另也無須預製專用標籤,供應前加註「動保藥限供獸醫使用」 即可,降低藥商成本負擔。

防檢署進一步指出,機構間可以互相轉讓藥品,以因應臨時缺藥需求,急用時可就近調藥。除動物治療機構外,增列獸醫師公會申請資格,使其得預先儲備國內未供應或用量較少的藥品,以縮短等候時間,並降低個別機構少量輸入的負擔。

獸醫師公會、獸法盟及台北市獸醫師公會進一步指出,若未列入公告清單的藥品即無法合法使用,將限制臨床醫療判斷,也可能影響動物治療,建議逐步朝負面表列方向調整,並依藥品風險程度採分級管理,避免對所有藥品一律採相同強度申報。

野生動物救傷、特寵團體則表示,不同物種對藥品成分、濃度、劑型及給藥方式需求差異極大,即使已有相同成分的動物用藥,也未必符合臨床需求,因此建議主管機關將不同劑型、規格及特殊物種需求納入公告清單檢討,並建立更具彈性的專案申請及快速審查機制。

本次座談會也形成共識,制度設計應兼顧第一線執行能力及獸醫專業,避免因行政程序過於繁瑣而影響動物醫療,也應完善正面表列檢討機制、申報制度及特殊物種配套措施,以建立兼具安全性與可執行性的動物醫療用藥制度。

最後,預定於年8月至12月,針對獸醫師(佐)、藥局藥師及藥商、 特殊動物照護與動物保護團體,以及飼主與消費者保護團體,辦理分眾溝通說明及宣導會議,彙整各界意見,兼顧動物醫療用藥需求、用藥安全及實務可行性。

【今日新訊 20260803】

●司法新訊─民法修正 立院刪除遺產繼承手足「特留分」

民法遺產繼承「特留分」規定施行至今將近一世紀,立法院會三讀修正通過民法第1223條,刪除兄弟姊妹特留分規定;未來往生者若立有遺囑安排身後財產,其手足將不再可主張法律強制保障的特留分。法務部表示支持修法方向,並將盡速推動「遺產酌給制度」及增訂「繼承人特別貢獻」配套修法,以完善現代繼承法制。

民法修正 立院刪除遺產繼承手足「特留分」

(原文刊載於2026-07-29 聯合新聞網)

民法遺產繼承「特留分」規定施行至今將近一世紀,立法院會昨三讀修正通過民法第一二二三條,刪除兄弟姊妹特留分規定;未來往生者若立有遺囑安排身後財產,其手足將不再可主張法律強制保障的特留分。法務部表示支持修法方向,並將盡速推動「遺產酌給制度」及增訂「繼承人特別貢獻」配套修法,以完善現代繼承法制。

現行民法第一二二三條規定,直系血親卑親屬的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二分之一。父母的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二分之一。配偶的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二分之一。兄弟姊妹的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三分之一。祖父母的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三分之一。

過去經常衍生家人間為爭取兄弟姊妹特留分對簿公堂,還有民眾到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台提案修法廢除。立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四月一日併案審查國民黨立委提出刪除兄弟姊妹特留分規定的廿個民法修法版本,朝野立委均同意條文保留送協商,初審通過,但也要求法務部盡速提出修法版本。
公布六個月後施行
法務部六月二日預告民法修正草案,除刪除兄弟姊妹特留分規定,也修正現行遺產酌給規定,包括增訂繼承人特別貢獻規定、增訂歸扣及特別貢獻規定的適用期限等。立法院會昨處理民法修正案,國民黨團提出再修正動議,刪除兄弟姊妹特留分,民進黨、國民黨、民眾黨團共同提修正動議,明定修正的民法第一二二三條,自公布六個月後施行。

手足維持「應繼分」
法務部表示,為回應社會期待,放寬對遺囑自由的限制。不過本次是刪除兄弟姊妹「特留分」,「應繼分」規定則維持,如果被繼承人未於生前預立遺囑排除兄弟姊妹繼承遺產,亦無其他前順位法定繼承人時,兄弟姊妹仍得依現行民法第一一三八條規定繼承。法務部指出,將持續與相關機關協調溝通,推動後續法案審議,完成配套修法。

國民黨立委吳宗憲表示,此次修法是刪除強制保留給手足特留分,而非其法定繼承人身分,如果有遺囑,就會尊重往生者安排。不少繼承糾紛是往生者希望將財產留給真正照顧、陪伴自己的人,卻因特留分制度無法實現,「這不是保障親情,而是製造紛爭。」辛苦累積的財產,應有權決定最後要留給誰。

讓當事人有自主權
民眾黨立委陳昭姿表示,立法院本次修法的目的,並非要強化手足之間的扶養關係,是讓當事人對自己的財產有完全自主權,保證真正的依附關係。民進黨立委莊瑞雄說,尊重遺囑自由,讓財產依照被繼承人的真實意願分配,是這次修法的重要精神。此修法設計半年後施行的日出條款,讓法務部與司法院有時間研議相關制度,完成必要配套,避免制度出現空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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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新訊─考試院同意法院組織法等5修正草案 完善法院人力配置

考試院院會通過並同意會銜司法院函送的《法院組織法》、《行政法院組織法》、《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組織法》、《少年及家事法院組織法》及《懲戒法院組織法》等5部修正草案,盼藉此完善法院人力結構與職務配置,提升司法機關攬才與留才成效。考試院表示,此次修法除有助於完善法院人力結構與職務配置,也展現政府重視司法輔助人員專業發展的決心。未來將持續配合司法改革政策,精進人事制度設計,打造更具吸引力與發展性的職涯環境,充實司法人力資本,提升司法服務量能,建構更優質、高效且值得人民信賴的司法體系。

考試院同意法院組織法等5修正草案 完善法院人力配置

(原文刊載於2026-07-30 國立教育廣播電臺)

考試院院會今天(30日)通過,同意會銜司法院函送的《法院組織法》、《行政法院組織法》、《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組織法》、《少年及家事法院組織法》及《懲戒法院組織法》等5部修正草案,盼藉此完善法院人力結構與職務配置,提升司法機關攬才與留才成效。考試院表示,此次修法除有助於完善法院人力結構與職務配置,也展現政府重視司法輔助人員專業發展的決心。未來將持續配合司法改革政策,精進人事制度設計,打造更具吸引力與發展性的職涯環境,充實司法人力資本,提升司法服務量能,建構更優質、高效且值得人民信賴的司法體系。

考試院表示,長期關注法院及檢察署的人力發展議題。銓敘部自114年起即針對書記官人力流失問題展開深入研議,並於115年4月23日考試院院會提出專案報告,分析司法機關書記官人力現況及職涯發展問題。報告指出,為提升書記官職務吸引力、留任優秀人才及健全陞遷制度,若司法院因業務需求修正《法院組織法》,調整各等書記官人力配置比例,銓敘部將全力支持並積極協助推動。

考試院指出,司法院與法務部於115年5月19日拜會銓敘部,就相關修法方向交換意見,並提出《法院組織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等5案。修正內容包括將一、二等書記官員額比例由現行二分之一提高至三分之二、提高三等書記官職務列等上限至薦任第六職等,以及調整法警人力結構與職務列等。銓敘部表達支持後,相關修法依程序辦理,經行政院同意會銜送請考試院審議,考試院也於今日院會通過同意會銜。考試院期待透過提高職務列等及增加高階書記官員額,進一步提升司法輔助人力的攬才與留才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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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新訊─行政院拍板遺贈稅增「大老婆條款」 防堵生前贈與、拋棄繼承避稅

行政院拍板通過《遺產及贈與稅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修正俗稱「大老婆條款」的擬制遺產課稅制度,明定被繼承人死亡前2年內贈與配偶、各順序繼承人及其配偶的財產,應依受贈財產占遺產總額比例分擔遺產稅,以防堵藉由生前贈與規避遺產稅,草案將送立法院審議。

行政院拍板遺贈稅增「大老婆條款」 防堵生前贈與、拋棄繼承避稅

(原文刊載於2026-07-30 台視新聞網)

行政院今(30)日拍板通過《遺產及贈與稅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修正俗稱「大老婆條款」的擬制遺產課稅制度,明定被繼承人死亡前2年內贈與配偶、各順序繼承人及其配偶的財產,應依受贈財產占遺產總額比例分擔遺產稅,以防堵藉由生前贈與規避遺產稅,草案將送立法院審議。

財政部表示,依現行《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5條規定,被繼承人於死亡前2年內贈與配偶、繼承人及其配偶的財產,須列入遺產總額課徵遺產稅,俗稱「擬制遺產」,不過憲法法庭指出,擬制遺產的遺產稅負擔,以及配偶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扣除額的計算方式,均欠缺明確法律規範,因此要求檢討修正。

財政部指出,此次修法第一項重點,是明定擬制遺產部分的遺產稅納稅義務人為受贈人,並依擬制遺產占遺產總額的比例計算應納稅額。

財政部舉例,若一家四口中,被繼承人的繼承人包括配偶及2名子女,遺產總額為5000萬元,其中包含死亡前2年內贈與配偶的1000萬元及其他遺產4000萬元,修法後,1000萬元擬制遺產部分的遺產稅將由受贈配偶負擔,按比例計算約40萬元,其餘160萬元則由其他繼承人負擔,因此未來有擬制遺產案件時,將分別開立2張稅單,一張寄送給受贈人,另一張則由其他繼承人共同負擔。

第三項修法則放寬遺產稅分期繳納規定,現行規定須達一定金額才能申請分期繳納,修法後將刪除金額門檻,只要納稅人有現金繳納困難,即可申請分期繳納。此外,分期利息也將比照《稅捐稽徵法》規定,以各年度1月1日的郵政儲金一年期定期儲金固定利率作為計算標準。

另外,草案也增訂第五項溯及適用條款,此舉主要是防堵修法過渡期間可能出現的規避行為,避免自憲法法庭於2024年作出判決後,到修法完成前,有人透過拋棄繼承或其他方式規避擬制遺產稅負,影響租稅公平。

財政部表示,除上述修正外,草案也同步調整相關程序規定,包括取消申請分期繳納的金額限制,以及刪除遺產執行人部分規定,使制度更符合實務運作,減輕民眾申報負擔,本次修法兼顧租稅公平、保障納稅人權益及便民措施,未來將儘速送請立法院審議,希望盡快完成修法。

【今日新訊 20260727】

●司法新訊─立院三讀兒少未來帳戶條例 每年政府給6萬到18歲

立法院會三讀通過「台灣兒少成長及未來帳戶條例」,明定政府為兒少開立個人未來帳戶,並納入成長津貼設計,兒少0歲到7歲間政府每年撥6萬元至可隨時動支的成長津貼專戶,7至18歲間每年撥3萬元進成長津貼專戶、3萬元至未來帳戶。

立院三讀兒少未來帳戶條例 每年政府給6萬到18歲

(原文刊載於2026-07-24 中央通訊社)

(中央社記者曾以寧台北24日電)立法院會今天三讀通過「台灣兒少成長及未來帳戶條例」,明定政府為兒少開立個人未來帳戶,並納入成長津貼設計,兒少0歲到7歲間政府每年撥6萬元至可隨時動支的成長津貼專戶,7至18歲間每年撥3萬元進成長津貼專戶、3萬元至未來帳戶。

根據民眾黨團預估,法案施行後第1年,政府支出約新台幣2162億元。

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財政委員會5月27日召開聯席會議,審查國民黨團、台灣民眾黨團擬具「台灣未來帳戶特別條例草案」,及民進黨立委郭國文等18人擬具「台灣兒童及少年投資儲蓄帳戶條例草案」,朝野無共識,全文保留送黨團協商;6月10日委員會黨團協商仍未果。

經過1個月協商冷凍期,立法院今天由院長韓國瑜召集黨團協商。最終黨團協商仍無共識送入院會,全案依台灣民眾黨團、國民黨團所提再修正動議逕行表決,最終以國民黨與民眾黨以人數優勢,全數條文依再修正動議通過。

三讀條文規定,未滿18歲的中華民國國民,且在境內有住所,並年度居住境內滿183天者,將有「台灣未來帳戶」及「兒少成長津貼專戶」2個個人帳戶。

其中,三讀條文規定,此法施行以後出生者,在未來帳戶開立後首年由主管機關撥入6萬元「啟動金」;在開戶人7歲至18歲期間,每年撥入3萬元「撥補款」。

三讀條文並規定,未來帳戶在開戶人18歲前,開戶人、其法定代理人或最近親屬得存入「自存款」;開戶人法定代理人的雇主,亦得每年提撥最高5萬元企業贊助款。

三讀條文指出,未來帳戶經營管理由主管機關委託勞動部勞動基金運用局辦理,且存款期間內除有特殊情形,不得提領。並設有保障收益,帳戶收益不得低於當地銀行2年定存收益,如有不足,由國庫補足。

不過在原法案設計中,自存款與企業贊助款可享有租稅優惠與抵稅獎勵,遭民進黨團質疑違反租稅公平、讓所高所得者有更高減稅利益。最終三讀條文僅保留企業贊助款獎勵及免稅措施由中央主管機關訂定,刪除自存款免稅優惠。

兒少成長津貼專戶設計則類似行政院所提出的成長津貼。三讀條文規定,此專戶得隨時動支,並針對未滿7歲者,中央主管機關每年撥入6萬元,7歲至18歲每年撥入3萬元。

三讀條文並明訂,若有遺棄、虐待、忽視教養等情況,法院得依父母一方、未成年子女、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利害關係人的請求或依職權,宣告停止其支配兒少成長津貼專戶全部權利,主管機關並應追回已動支全數款項,歸還專戶持有人。(編輯:蘇龍麒)11507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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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新訊─遺產可免分兄弟姊妹?立院朝野拍板 特留分修法7/28處理

立法院長韓國瑜在院會宣布朝野黨團共識,攸關刪除兄弟姊妹特留分規定的「民法」及「民法繼承編施行法修正案」,將於28日院會處理。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今年4月審查時,立委修法版本涵蓋3種類型,分別為單純刪除兄弟姊妹的特留分;刪除兄弟姊妹、祖父母的特留分;以及規定兄弟姊妹在一定條件下才可以有特留分。朝野立委均同意條文保留送協商,初審通過,但也要求法務部針對配套措施,盡速提出修法版本。

遺產可免分兄弟姊妹?立院朝野拍板 特留分修法7/28處理

(原文刊載於2026-07-24 自由時報)

立法院長韓國瑜今(24日)在院會宣布朝野黨團共識,今天討論事項僅處理「台灣未來帳戶特別條例草案」與「公路法修正案」;至於攸關刪除兄弟姊妹特留分規定的「民法」及「民法繼承編施行法修正案」,則留待28日院會處理。

依據黨團共識,本次會議(24日、28日)討論事項僅列11案,包括台灣未來帳戶特別條例草案、公路法修正案、民法修正案、民法繼承編施行法修正案、11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115年度附屬單位預算案、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修正案、有線廣播電視法修正案、大眾運輸工具播音語言平等保障法修正案、引水法修正案、發展大眾運輸條例修正案。

議程規劃方面,黨團共識指出,今天下午1點半處理「台灣未來帳戶特別條例草案」與「公路法修正案」,待處理完畢後即行休息。處理過程中的廣泛討論及逐條討論階段均不發言,並依照各黨團版本提出先後順序進行表決或處理;待各案完成立法程序後,再由各黨團各推派1人發言。

其餘後續討論事項則定於下星期二(28日)上午繼續處理,其中包括「民法修正案」與「民法繼承編施行法修正案」,同樣採廣泛討論及逐條討論均不發言,按各黨團版本提出順序進行處理。

關於繼承人的特留分,現行「民法」第1223條規定,直系血親卑親屬的特留分,為其應繼分1/2;父母的特留分,為其應繼分1/2;配偶的特留分,為其應繼分1/2;兄弟姊妹的特留分,為其應繼分1/3;祖父母的特留分,為其應繼分1/3。

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今年4月審查時,立委修法版本涵蓋3種類型,分別為單純刪除兄弟姊妹的特留分;刪除兄弟姊妹、祖父母的特留分;以及規定兄弟姊妹在一定條件下才可以有特留分。朝野立委均同意條文保留送協商,初審通過,但也要求法務部針對配套措施,盡速提出修法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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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新訊─公路法修正三讀 拖吊蟑螂 最重罰300萬

近年屢傳不肖拖吊業者趁火打劫,向民眾索取天價費用。立法院會三讀通過「公路法部分條文修正案」,全面納管車輛拖救業,未經核准擅自營業者,最高可處三百萬元罰鍰並勒令歇業,情節重大者還可吊扣或吊銷牌照。並要求主管機關交通部訂定定型化契約範本,違者最高可處一百萬元以下罰鍰,得按次處罰,修法自公布後三個月施行。

公路法修正三讀 拖吊蟑螂 最重罰300萬

(原文刊載於2026-07-25 自由時報)

全面納管車輛拖救業 定型化契約範本由交通部訂定
〔記者林欣漢、吳亮儀/台北報導〕近年屢傳不肖拖吊業者趁火打劫,向民眾索取天價費用。立法院會昨三讀通過「公路法部分條文修正案」,全面納管車輛拖救業,未經核准擅自營業者,最高可處三百萬元罰鍰並勒令歇業,情節重大者還可吊扣或吊銷牌照。並要求主管機關交通部訂定定型化契約範本,違者最高可處一百萬元以下罰鍰,得按次處罰,修法自公布後三個月施行。

不過民進黨立委林俊憲質疑,朝野版本差異非常小,民眾黨逕付二讀是要搶功,民生法案應該在委員會經過專業討論、聽取各方意見,貿然實施絕對會出問題。

民眾黨團總召陳清龍指出,保護人民的荷包沒有空窗期,此案從民眾黨團提出修法到黨團協商,交通部未積極處理,想將責任推給地方政府,甚至要求受害者自行找消保官,完全不負責任。民生問題沒有黨派,修法能終結拖吊蟑螂亂象。

林俊憲表示,消除拖吊蟑螂大家都有共識,民眾黨卻選擇逕付二讀。事實上,目前國道、省道已幾乎沒有拖吊蟑螂,公路局有完善管理。

林俊憲質疑未因地制宜訂價 失彈性
林俊憲舉例,此次修法要求交通部訂定定型化契約,把所有權力歸給中央,失去地方的因地制宜,中央如何因應各縣市訂定每公里的拖吊價格,台北與苗栗的價格會一樣嗎?若發生消費糾紛,應回歸消保法,將定型化契約入公路法,未來若出現問題還要再修法。

消基會強調,重點應是稽查與跨機關合作,對不肖業者涉嫌以犯罪組織進行詐欺、恐嚇、強制的不法行為依法究辦,並建立違規業者公開查詢機制,防止改名重操舊業。消基會董事長吳榮達也強調,這類黑心業者的管理和遏止才是重點。

業者:統一價格 偏鄉拋錨恐沒救
一名不願具名的交通業者坦言,硬要把全國道路救援統一劃線規範,恐怕失去很多彈性,有些偏鄉地方的確收費會較貴,但並非黑心價格,而是地方偏遠、成本就會較高,硬要全國統一,以後車輛在偏鄉拋錨,不一定有業者願意救援。

【今日新訊 20260720】

●司法新訊─升等升官決策回歸用人機關本位 銓敘部推修法

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排審「公務人員任用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銓敘部長施能傑說明修法重點時指出,為了更貼近用人機關的實際需求,本次修法將刪除「晉升簡任官前應受訓」、「須取得碩士學歷的薦任升等條件」等相關規定,讓高階文官培育計畫及遴選陞任的標準都回歸用人機關本位。

升等升官決策回歸用人機關本位 銓敘部推修法

(原文刊載於2026-07-15 中央廣播電臺)

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今天(15日)排審「公務人員任用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銓敘部長施能傑說明修法重點時指出,為了更貼近用人機關的實際需求,本次修法將刪除「晉升簡任官前應受訓」、「須取得碩士學歷的薦任升等條件」等相關規定,讓高階文官培育計畫及遴選陞任的標準都回歸用人機關本位。

為配合政府推動人口對策新戰略,並提升機關人力運用的彈性,考試院6月15日函請立法院審議「公務人員任用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今天排審。

銓敘部長施能傑說明修正重點,包括用人機關未來除了可透過考試分發,也能自行遴選符合資格的非現職公務人員,即時補充人力缺口,增加機關用人的彈性。

另外,施能傑指出,原本條文明定公務人員應該經考試及格或訓練合格才有資格晉升,統計2014年至2025年晉升簡任官訓練合格人數約13,000人,但因為職缺有限,只有24%陞任,且以升官訓練作為晉升門檻不符合機關用人的實際需求,所以本次修法刪除相關規定,把高階文官培育計畫及遴選陞任的標準都交給用人機關制定。他說:『(原音)(誰適合晉升)一定是機關透過內部評選程序是最清楚的,當你加入了這個制度,讓他去做教室裡面1個月的集中訓練,結論是說他要通過,他才有機會再(晉升)上去;他如果不通過,他就完全沒有這個機會,那其實這個是蠻否定了用人機關平常的觀察,那更何況去參加訓練是1個月,那個真的成本非常、非常大,訓練完取得一個(任用)資格,但很多人沒有升遷啊!』

銓敘部於書面報告中表示,考量人員晉升應該以工作考績表現及工作能力為主,本次修法也刪除須取得碩士學歷的薦任升等條件。

此外,為了配合政府推動人口對策新戰略、營造友善生養的職場環境,銓敘部表示,本次修正將對育兒雙親及祖父母放寬轉調限制,而且公務人員家中若有罹患重大傷病的配偶、子女、孫子女以及本人或配偶的直系尊親屬需親自照護,也將在這次修法一併納入放寬適用範圍。

因考量本次修正條文涉及層面甚廣,銓敘部也在草案中明定施行日期,以確保新舊制度順利過渡。(編輯:宋皖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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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新訊─經部擬要求契約容量5MW以上須自設發電設備 「用電大戶條款2.0」影響400家

立法院排審《能源管理法》修正草案。現行《再生能源發展條例》及子法已明訂用電大戶條款,須建置契約容量10%的再生能源,經濟部規劃,此次修法將進一步明訂契約容量在5MW(千瓩)以上的「用電大戶」,強制設置自有發電設備和儲能設備,估約400多家半導體、光電、鋼鐵、石化,及AI資料中心(AIDC)將受影響。

經部擬要求契約容量5MW以上須自設發電設備 「用電大戶條款2.0」影響400家

(原文刊載於2026-07-20 經濟日報)

立法院周三(22日)排審《能源管理法》修正草案。經濟部規劃,此次修法將明訂契約容量在5MW(千瓩)以上的「用電大戶」,強制設置自有發電設備和儲能設備,估約400多家半導體、光電、鋼鐵、石化,及AI資料中心(AIDC)將受影響。

現行《再生能源發展條例》及子法已明訂用電大戶條款,須建置契約容量10%的再生能源。此次修正《能源管理法》,進一步明訂用電大戶須強制設置自有發電設備及儲能設備,堪稱用電大戶條款2.0。

能源署官員說明,這項修法希望提升能源用戶,如半導體及大型資料中心等產業的能源自給能力,降低對電網過度依賴,因此在能源管理法第10條增訂第4項規定,明定能源用戶所簽訂用電契約,契約容量達一定容量者,應於一定期限內,設置一定裝置容量以上的自用發電設備及儲能設備。

簡言之,希望用電大戶能源自給自足,不要單面依賴台電供電,達到穩定電網、穩定供電目標。

至於「用電大戶」定義等細節,官員說,待修法完成三讀後,將在子法中討論。

據了解,「用電大戶」將採「契約容量在5MW(千瓩)以上」之定義,目前約有500多個電號,扣除學校、醫院後,實際約有400多家企業,涵蓋半導體、面板、紡織、鋼鐵、水泥等產業,以及AIDC。

同時,這次修法亦訂有罰則,若用電大戶未依法設置自有發電設備、儲能設備,主管機關應令其限期改善;屆期未完成改善者,處15萬元以上75萬元以下罰鍰,並再令其限期改善;屆期仍未完成改善者,按次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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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新訊─外送專法將上路 民眾黨團5訴求要求保障外送員

外送員專法明天將上路,民眾黨立法院黨團今天召開記者會,提出明確定義平台經營成本、嚴格取締機車載客、拒絕Grab併購foodpanda壟斷市場、子法盡快上路及行政院組成效觀測小組等5大訴求,盼保障外送員權益。

外送專法將上路 民眾黨團5訴求要求保障外送員

(原文刊載於2026-07-20 中央通訊社)

(中央社記者曾以寧台北20日電)外送員專法明天將上路,民眾黨立法院黨團今天召開記者會,提出明確定義平台經營成本、嚴格取締機車載客、拒絕Grab併購foodpanda壟斷市場、子法盡快上路及行政院組成效觀測小組等5大訴求,盼保障外送員權益。

「外送員權益保障及外送平臺管理法」1月6日經立法院三讀通過,總統賴清德1月21日公布,法規將於7月21日正式施行。民眾黨立法院黨團今天召開記者會。

民眾黨立委陳昭姿在會中表示,由外送平台業者組成的台灣數位平台經濟協會又公開建議,應研議向外送員收取「平台接入費」,其實就是所謂「媒合費」,企圖規避經營責任。因此勞動部應該要明確定義,平台經營成本,避免成本轉嫁。

陳清龍則以Grab併購台灣foodpanda案表示,Grab背後最大股東也是Uber,一旦併購,台灣外送市場就會遭單一平台壟斷。根據新加坡經驗,Uber被Grab併購後,消費者實際支付車資成本約增10%到15%,優惠銳減,司機獎勵也大幅縮水,盼公平會看清楚,「不能放任平台宰割消費者與勞工」。

全國外送工會理事長陳昱安表示,專法將上路,雖2大平台系統都有相應調整,但調整後仍然有問題;勞動部當初明定,接單明細應該包含接單時間及送餐時間,但是現在2平台都沒有提供,導致外送員難以舉證薪資是否短少,呼籲主管機關嚴格執法。並呼籲交通部明確調查車禍原因,是否受演算法或平台規範影響,才能明確了解平台所造成風險。

民眾黨團副總召王安祥提出民眾黨團5大訴求,包含第一、防堵剝削,勞動部應明確定義何謂「平台經營成本」,明令禁止平台以「媒合費」等任何巧立名目的規費;第二、嚴格取締,交通部應主動調查平台業者非法機車載客行為,負起中央督導責任。

第三、拒絕壟斷,民眾黨團提出,針對Grab併購foodpanda案,公平會應嚴格審查。第四、補齊缺口,交通部應儘速完成「外送平台服務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並上路。第五、跨部會整合,行政院應建立包含勞動部、交通部、數發部、公平會等跨部會的「外送專法成效觀測小組」,隨時緊盯平台任何違法與轉嫁成本行為。(編輯:蘇龍麒)1150720

【今日新訊 20260713】

●司法新訊─兒少權法草案納精神暴力 縣市教育局要求列舉樣態

兒童及少年權益保障法修正草案第72條將精神暴力等納入,然而草案公布後爭議不斷,尤其是教師團體普遍認為草案將加重教師和學校責任,恐進一步導致「濫訴」和教師消極自保的「防禦性教學」。115年度全國教育局處長會議上,多縣市聯合提案,認為草案概念過於抽象,要求列舉具體違法樣態,否則將衝擊師生關係。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目前提供的書面回應指出,已於衛福部今年5月、6月召開的公聽會中,多次表達地方政府和教育現場的憂心。教育部並於今年6月發函,將相關研修建議函覆衛福部,希望能納入後續修法參採。

兒少權法草案納精神暴力 縣市教育局要求列舉樣態

(原文刊載於2026-07-08 經濟日報)

兒童及少年權益保障法修正草案第72條將精神暴力等納入,今天教育局處長會議上,多縣市聯合提案,認為草案概念過於抽象,要求列舉具體違法樣態,否則將衝擊師生關係。

衛生福利部提出的「兒少權法」修正草案中,第72條將「身體暴力」、「精神暴力」與「不當對待」納入禁止條款,藉此與聯合國「兒童權利公約」精神接軌,積極保護兒少。然而草案公布後爭議不斷,尤其是教師團體普遍認為草案將加重教師和學校責任,恐進一步導致「濫訴」和教師消極自保的「防禦性教學」。

今天在新竹縣舉辦的115年度全國教育局處長會議,台北、新北、桃園、台中、台南、高雄、竹縣、彰化、南投、屏東、澎湖等教育局處聯合提案,認為第72條概念過於抽象,恐導致教育現場對一般管教、輔導或師生互動產生過度疑慮。

另外,草案第72條刪除「剝奪或妨礙兒童及少年接受國民教育之機會」,縣市擔心會在家長失能、疏忽照顧、甚至惡意阻礙就學時,教育機關會面臨法源依據弱化、處置強制力不足的問題。

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目前提供的書面回應指出,已於衛福部今年5月、6月召開的公聽會中,多次表達地方政府和教育現場的憂心。教育部並於今年6月發函,將相關研修建議函覆衛福部,希望能納入後續修法參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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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新訊─電子煙禁令 立院法制局籲循序漸進

毒駕事故頻傳,行政院版「菸害防制法」修正草案,全面禁止電子煙製造、販賣及持有等行為,立法院審議中。立法院法制局近日提出報告,列舉新加坡與香港相關法制,建議修法時參酌香港經驗,先由禁止供應面管理,再擴及公共場所持有禁令。國健署坦言,不論查緝賣家或個人吸食、持有,均遭逢前所未有的挑戰。前者以私人社群、封閉群組或通訊軟體交易,查緝困難,至於吸食、持有,現場查緝與執法仍有一定限制。政院通過「菸害防制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盼能從源頭遏止非法電子煙(類菸品)及防堵毒駕漏洞。

電子煙禁令 立院法制局籲循序漸進

(原文刊載於2026-07-13 經濟日報)

毒駕事故頻傳,行政院版「菸害防制法」修正草案,全面禁止電子煙製造、販賣及持有等行為,立法院審議中。立法院法制局近日提出報告,列舉新加坡與香港相關法制,建議修法時參酌香港經驗,先由禁止供應面管理,再擴及公共場所持有禁令。

國健署坦言,不論查緝賣家或個人吸食、持有,均遭逢前所未有的挑戰。前者以私人社群、封閉群組或通訊軟體交易,查緝困難,至於吸食、持有,現場查緝與執法仍有一定限制。政院通過「菸害防制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盼能從源頭遏止非法電子煙(類菸品)及防堵毒駕漏洞。

董氏基金會菸害防制中心主任林清麗說,未來修法通過,罰金變重,且違法物品一律依法沒入,應有嚇阻效果,相信以後檢舉或取締會容易一些。另外,不論菸品或電子煙,都應建立更完善的檢舉獎勵制度。

為強化防制毒品與毒駕,行政院長卓榮泰陸續提出加重毒駕刑責、吸毒者預防性吊照等修法,並將依托咪酯類提升為一級毒品。

「菸害防制法」修正草案也明定,製造、輸入、販賣、供應及展示電子煙等類菸品行為,最高可處七年有期徒刑,得併科五百萬元以下罰金。持有及使用電子煙等類菸品也納入行政罰,可處三萬元至十萬元。

但立法院法制局近日提出報告,研析新加坡及香港相關法制,前者採取最嚴格的「全面禁止」模式,後者則考量執法比例原則與社會接受度,先由禁止供應面管理,再逐步擴大至公共場所持有禁令,採循序漸進立法策略。

該報告建議,審慎評估全面禁止持有的執法可行性,現行修法方向與新加坡模式具有相似性,但考量實務執法人力與「非公共場所」取證難度,建請參酌香港經驗,先禁止供應面,再擴及校園、醫療院所等公共場所或特定高風險場所持有,視執法成效,評估是否擴及私人場所。

民進黨立委林月琴表示,修法將電子煙違規行為由使用擴及至持有,防堵電子煙在市面流通,她支持強化方向,但法律要真正落實,也須正視第一線執法面臨的困境。

不過,國民黨立委陳菁徽指出,新加坡也被喪屍煙彈影響治安與國民健康,「他們直接選擇收得更緊,所以要循序漸進還是該收緊,國外已經給了答案」。

民眾黨立委陳昭姿則說,電子煙加熱器已成為依托咪酯的最佳吸食載具,「供應面當然要嚴格執法查緝,持有者也應該有適度法制才能有效執法禁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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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新訊─危老條例修法 小基地獎勵上限將調降

危老條例修法,擬將危老重建常態化,並擴大租稅優惠,但為避免過往基地過小、造成「紙片屋」情況,草案也調降小基地容積獎勵上限。根據修正草案,未來將以住宅使用為核心,避免過去小基地重建衍生「紙片屋」,以及飯店、商辦透過危老重建取得大量容積等情形。草案明定,重建合法建築物住宅使用比例須達二分之一以上,以落實改善居住環境的立法目的。

危老條例修法 小基地獎勵上限將調降

(原文刊載於2026-07-13 經濟日報)
危老條例修法,擬將危老重建常態化,並擴大租稅優惠,但為避免過往基地過小、造成「紙片屋」情況,草案也調降小基地容積獎勵上限。

根據修正草案,未來將以住宅使用為核心,避免過去小基地重建衍生「紙片屋」,以及飯店、商辦透過危老重建取得大量容積等情形。草案明定,重建合法建築物住宅使用比例須達二分之一以上,以落實改善居住環境的立法目的。

據了解,這項限制是為避免飯店、商辦透過危老取得大量容積,與危老重建改善居住環境的初衷不同,因而加以限制。

新法調整容積獎勵制度,重建基地面積未達500平方公尺,申請容積獎勵上限從原本的基準容積1.3倍或原建築容積1.15倍、下修為基準容積1.2倍或原建築容積1.1倍,以提升施工安全並引導整合重建、擴大基地規模。此次修法是因為,商業重建案多屬營利性質且所有權相對單純,過去享較高容積獎勵,公益性不足,此次修法調降容獎上限,並透過提供婚育宅或社福設施,引導回饋公共利益。若無償捐贈供新婚兩年內或育有未成年子女家庭使用的婚育宅,或提供其他社會福利設施,可額外取得15%容積獎勵。

【今日新訊 20260708】

●司法新訊─兒少性侵案追訴期修法三讀 被害人年滿20歲才開始計算

有鑑於兒少性侵被害人常因現行法律追訴期規定,導致在成年後無法提告向加害人進行追究,行政院日前提出《刑法》修正草案,將追訴期改為自未成年性侵被害人滿20歲後才起算。立法院三讀該草案,未來在新法施行前,追訴權時效已進行而未完成者,也將適用修正後規定。

兒少性侵案追訴期修法三讀 被害人年滿20歲才開始計算

(原文刊載於2026-07-01 公視新聞網)

有鑑於兒少性侵被害人常因現行法律追訴期規定,導致在成年後無法提告向加害人進行追究,行政院日前提出《刑法》修正草案,將追訴期改為自未成年性侵被害人滿20歲後才起算。立法院今(7)日三讀該草案,未來在新法施行前,追訴權時效已進行而未完成者,也將適用修正後規定。

立法院7日三讀通過行政院提出的《刑法》第80條修正草案,明定性侵被害人追訴期,改為自被害人年滿20歲後開始起算。另外,在新法正式施行前,追訴權時效已進行而未完成者,同樣也適用修正後之規定。

政院拍板兒少性侵案修法 被害人滿20歲前不計入追訴期

立法院今日也同步通過2項附帶決議,其中之一為要求法務部參照澳洲等國經驗,針對《民法》、《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及《國家賠償法》等啟動修法研議,並於6個月內提出修法進度報告。

另項附帶決議則為建請司法院就兒少性侵害案件,依相關實務見解研議審理指引,並於此次《刑法》修正條文施行後3個月內,向立院進行專案報告。

此外,有鑑於性侵案件實務上通報、起訴與定罪率存在明顯落差,且兒少性侵案件有其特殊性,立法院也同步建請司法院會同行政院等主管機關,評估是否有必要就性侵害犯罪之證據法則,提出法治影響研究評估及具體修法與實務改革方案,並於新法施行後1年內,就整體檢討進度向立法院專案報告。

據法務部統計,2015至2024年間因超過追訴時效而無法起訴的性侵害案件共有248件,且數字逐年攀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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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新訊─化妝品新制全面上路 食藥署:可限期改正、違規最高罰100萬

近期在社群媒體上,有許多美妝品牌降價出清,外界認為是為了配合衛福部食藥署7月1日上路的新制。該署指出,為保障消費者使用安全,與國際接軌之化粧品產品資訊檔案PIF制度(Product Information File, PIF)於7月1日第三階段全面施行。要求化妝品產品必須完成產品資訊檔案(PIF)才可販售,違者最高可罰100萬元。這並非認證、送審或上市前核准制度,亦無認證標章或證書,且早已於108年公告,並依產品種類自113年7月起分年分階段實施,已給予業者至少5年緩衝準備期。

化妝品新制全面上路 食藥署:可限期改正、違規最高罰100萬

(原文刊載於2026-07-01 知新聞)

近期在社群媒體上,有許多美妝品牌降價出清,外界認為是為了配合衛福部食藥署7月1日上路的新制。該署指出,這並非認證、送審或上市前核准制度,亦無認證標章或證書,且早已於108年公告,並依產品種類自113年7月起分年分階段實施,已給予業者至少5年緩衝準備期。

食藥署:PIF非認證、送審或上市前核准制度
為保障消費者使用安全,與國際接軌之化粧品產品資訊檔案PIF制度(Product Information File, PIF)於7月1日第三階段全面施行。要求化妝品產品必須完成產品資訊檔案(PIF)才可販售,違者最高可罰100萬元。

食藥署指出,PIF為產品安全性、品質及功效的相關佐證資料,並非認證、送審或上市前核准制度,亦無認證標章或證書。目的在於強化業者管理責任,確保產品安全有科學依據,並於產品發生安全疑慮或不良反應時,協助主管機關快速追溯來源、釐清風險及採取必要管理措施。

食藥署強調,這個措施採「提早公告、輔導先行、分階段實施」方式,已提早於108年公告,並依產品種類自113年7月起分年分階段實施,給予業者至少5年緩衝準備期。PIF資料為業者既有的產品規格、成分資料、檢驗報告、製造品質管制文件及安全性評估資料,均可作為建置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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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新訊─預告「事後避孕藥」納管掀反彈 食藥署:擬採處方、指示雙軌用藥

食藥署預告要將3種事後避孕藥納入追蹤系統引起反彈,民眾在公共政策參與平台提案要求將事後避孕藥列為指示藥,讓民眾可以在藥局直接取得,4號正式達標成案。食藥署表示,評估採「醫師處方」及「藥師指示」雙軌用藥方案,預計今年底前完成試辦計畫評估及配套。

預告「事後避孕藥」納管掀反彈 食藥署:擬採處方、指示雙軌用藥

(原文刊載於2026-07-05 台視新聞網)

食藥署預告要將3種事後避孕藥納入追蹤系統引起反彈,民眾在公共政策參與平台提案要求將事後避孕藥列為指示藥,讓民眾可以在藥局直接取得,4號正式達標成案。食藥署今(5)日表示,評估採「醫師處方」及「藥師指示」雙軌用藥方案,預計今年底前完成試辦計畫評估及配套。

食藥署因近期疑似出現網路非法販售流產藥情事,6月25日公告要將Misoprostol、Levonorgestrel及Ulipristal acetate 3種處方藥納入追蹤或追溯系統,預告期60天,此舉引起民眾、婦女團體反彈,認為將進一步增加女性取得藥品困難,延後取得時間,無法在黃金時效內達到藥效。

而衛福部次長林靜儀在社群發文解釋,事後避孕藥是荷爾蒙藥物,屬於處方藥,一直以來就是需要經過醫師診斷後開立處方箋,臨床上遇到太多伴侶間缺乏有性行為就要準備安全穩定避孕的觀念,使用事後藥的觀念錯誤,此次食藥署沒有改變取得藥品和獲得用藥的方式,而是疑似有大量相關藥物流向不明,預告對流向進行管理。

隨著議題發酵,民眾在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台提案,要將事後避孕藥改為可以直接在藥局購得的非處方藥師指示藥。提案者說明,世界衛生組織2022年就已經明確建議將緊急事後避孕藥列為非處方藥,以確保女性在黃金時間(72至120小時內)能及時取得,目前全球大約有90多個國家已經放寬管制。

提案在2號檢核通過,4號就已經達標5千人門檻正式成案,截至5號獲得9546附議,權責機關須在2個月內正式回應。

食藥署今天表示,事後避孕藥納入追溯追蹤尚未定案,並非立即實施,預計在60天預告期間廣泛聽取、蒐集各方意見,並於預告期滿後,彙整各界建議審慎評估,會以確保「民眾權益」與「用藥安全」為最優先原則,在沒有完整配套措施保障民眾用藥即時性、可近性及安全性前,不會實施。

食藥署指出,在專家會議中建議參考日本做法,食藥署正評估將「醫師處方」及「藥師指示」雙軌用藥模式列為可能方案之一,規劃民眾於試辦指定藥局取得緊急避孕藥不需持有處方箋,以保障緊急使用需求,但試辦藥局須與婦產科醫療院所合作建立轉介機制。將持續蒐集各界意見積極研議,預計今年底前完成試辦計畫評估及配套作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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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新訊─公務員考績法修正草案 立院法制局:「未達良好」僅半年改善期恐過短

立法院近期審議考試院所提出的「公務人員考績法」修正草案,重點包括將現行甲乙丙丁4等次,調整為優秀、良好及未達良好三等次等。針對「未達良好」等次給予半年改善期。立法院法制局評估報告指出,相較於重大違失遭懲處免職人員,情節相對較輕,半年改善期恐有過短疑慮。

公務員考績法修正草案 立院法制局:「未達良好」僅半年改善期恐過短

(原文刊載於2026-07-07 聯合新聞網)

立法院近期審議考試院所提出的「公務人員考績法」修正草案,重點包括將現行甲乙丙丁4等次,調整為優秀、良好及未達良好三等次等。針對「未達良好」等次給予半年改善期。立法院法制局評估報告指出,相較於重大違失遭懲處免職人員,情節相對較輕,半年改善期恐有過短疑慮。

修正草案第9條及第10條規定,「未達良好」等次給予半年改善期,期滿仍未符期待或近3年工作考績第二次考列「未達良好」者免職,在改善期間不得升等、陞任或遷調主管職務;近3年年終考績均考列「優秀」者再晉俸一級,以及近5年工作考績3年以上年終考績考列「優秀」者,優先列入機關陞任甄審名冊中,報請機關首長圈定之人選及晉升官等訓練參訓人員名冊。
法制局評估報告指出,草案已透過平時考核及服務懲處機制,建立多項「即時汰劣」制度,包括一次記二大過或累積二大過等情形均可直接免職,因此年終考績被列為「未達良好」者,相較於重大違失遭懲處免職人員,情節相對較輕,仍有較大輔導改善空間,半年改善期恐有過短疑慮。

法制局認為,考績結果應與陞遷制度適度連動,草案工作考績為「未達良好」者僅在半年改善期間不得升等、陞任或遷調主管職務,建議予以延長。建議修正為「未達良好:仍敘原俸級,不給與獎金,並輔導改善。連續二年考列未達良好,或最近五年工作考績三年考列未達良好者,免職。考列未達良好人員一年內不得升等、陞任或遷調主管職務。」

現行草案將不同免職樣態一律規定為「免職人員自執行之日起2年內不得任用」,法制局指出,現行規範包括考績不良、平時考核累計達二大過,以及服務懲處等不同類型,性質與嚴重程度不一致,若採齊一不得再任年限,恐欠缺比例原則。建議參照公務員懲戒法及教師法等制度,改採分級設計,賦予一定裁量空間。

另草案第20條第1項規定,「公務人員之違失行為,經核定機關認屬一次記二大過者,懲處權行使期間為15年;屬降敘一級或記一大過者,懲處權行使期間為7年;屬記過、申誡或書面警告者,懲處權行使期間為5年。」法制局建議,改採以時間直接限制處分種類的方式,並明確行為終了日之認定標準。

此外,法制局也指出,憲法法庭111年憲判字第9號判決已提醒,公務員行政懲處與司法懲戒的適用範圍存在重疊情形,但目前法制上欠缺明確區分標準,實務上各機關對同一違失行為究竟應移送懲戒法院,或逕依考績法予以行政懲處,作法並不一致。建議增訂規定,由考試院會同司法院訂定判斷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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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新訊─職場霸凌專章7/1正式上路 「5要件」缺一不算 被排擠要看情節

職場霸凌7月1日起正式「有法可管」。《職業安全衛生法》職場霸凌防治專章將於7月1日上路,是台灣首度把職場霸凌寫進法律、明確定義。新制明定霸凌須「同時」符合5項要件,雇主只要知悉就不能放任不管;企業若怠於防治,最重可罰450萬元,連老闆本人涉霸凌都可被個別開罰最高100萬元。

職場霸凌7/1新法懶人包!「5要件」缺一不算 被排擠要看情節

(原文刊載於2026-06-29 Ettoday新聞雲)

職場霸凌7月1日起正式「有法可管」。《職業安全衛生法》職場霸凌防治專章將於7月1日上路,是台灣首度把職場霸凌寫進法律、明確定義。新制明定霸凌須「同時」符合5項要件,雇主只要知悉就不能放任不管;企業若怠於防治,最重可罰450萬元,連老闆本人涉霸凌都可被個別開罰最高100萬元。

這次《職安法》新增霸凌專章,是自2013年以來最大幅度的調整。勞動部已在6月23日公告《職場霸凌防治措施準則》及《地方主管機關受理最高負責人職場霸凌事件申訴處理辦法》兩項子法。

勞動部職安署說,新制要補的是過去四個破口:職場霸凌缺乏法律定義、雇主接獲申訴後消極不處理(吃案)、沒有客觀公平的調查與救濟程序,以及遭最高負責人(老闆)權勢霸凌時沒有外部申訴管道。

職安署長林毓堂說,推動法制化就是要讓企業有所依循、勞工有申訴管道,在事件初期就及早介入、避免衝突擴大。

怎樣算職場霸凌?「五要件」缺一不可

依《職安法》第22條之1,職場霸凌定義是「勞工在勞動場所執行職務,因事業單位人員利用職務或權勢,逾越業務上必要且合理範圍,持續以冒犯、威脅、冷落、孤立、侮辱或其他不當言行,致身心健康遭受危害。」

職安署職業衛生健康組副組長彭鳳美把它拆成5項要件、必須同時成立:一、在勞動場所執行職務;二、行為人是事業單位內部人員;三、逾越業務上必要且合理範圍;四、具持續性;五、已造成勞工身心健康危害。

要件四的「持續性」有一個關鍵但書,就是情節重大者,不以持續發生為必要。換句話說,當眾嚴重羞辱、極端人格貶損等重大情形,即使只發生一次,也可能成立。

官方指導手冊進一步舉出常見樣態,但強調「包含但不限於」:社交排斥(例如主管故意不把特定員工拉進工作必要的通訊群組)、職務干預(例如指派員工做會計,卻又封鎖他登入公司會計系統的權限)、權力濫用,以及名譽侵害(散布謠言、揭人隱私)。

其中權力濫用又分兩型:「要求過高」如明知一週工時的工作硬要隔天交、要沒學過外文的工程師用德文談合約;「要求過低」則常見於想逼退員工時的「大材小用」,例如把高階工程師丟去做助理雜務、打擊其自尊。

怎樣不算?合理管理、績效要求受保護

職場霸凌新制,讓不少主管擔心是不是「不能管、不能罵」。彭鳳美說,合理的工作指導或績效指標設定都不會落入霸凌範圍,「除非是有刻意針對特定的人員」。彭舉例,若同一份工作大家平均要一週完成,卻單獨要求某人隔天交,就是逾越合理範圍;但若是整個團隊一起被要求衝刺、壓時程,那是企業營運決策,不算針對個人的霸凌。

最被上班族追問的「下班收主管LINE訊息算不算」、「主管的奪命連環Call算不算」,官方答案是「要看是不是執行職務、合不合理」。

彭鳳美說,若只是私下互動就不符定義;若是交辦工作並要求時限完成,就屬執行職務,仍要個案調查。瑋燁法律事務所律師翁瑋說,關鍵在「急迫性與及時回覆的必要性」,主管若只是留言、並註明隔天上班再處理,通常只是一般訊息傳遞;但若是「奪命連環LINE」逼員工下班後立刻處理不急的事,就可能逾越合理性。

至於網路熱議的「訂雞排、訂珍奶沒揪算不算霸凌」,職安署定調:單純揪喝飲料與執行職務無關,原則上不算;但若主管利用職務之便、刻意且持續排擠特定員工,仍可能被認定,須綜合「職務相關性」與「持續性」判斷,不是個人主觀說了算。

新制另一個重點是「知悉就要處理」。不論員工有沒有正式申訴,雇主一旦知悉疑似霸凌,就要採取立即有效的適當措施,不能拖延、觀望。

怎麼申訴?企業規模越大、要求越嚴格

新制將雇主的義務依規模分級。不論企業大小,都要採預防措施、並對被霸凌勞工採有效適當措施。企業規模10人以上要設申訴管道;30人以上要訂防治、申訴及懲戒規範並設申訴處理單位;100人以上要組調查小組。

值得注意的是,職安法的「人數」算法與性平法不同,以單一事業單位計算,分支機構若有獨立統編、獨立人事與經營管理權、獨立會計帳冊並自負職災預防責任,就分開計算,不與總公司併計。

申訴流程也訂了明確時限。雇主接獲申訴後10個工作日內要決定是否受理;受理後7個工作日內登錄系統並通知;100人以上者15個工作日內要組調查小組;調查小組成立後2個月內完成報告(必要時延1個月,協調期間不計入)。

報告完成後1個月內由「申訴處理單位」審議、作成成立與否的決定,再10個工作日內通知當事人。總時程上限為企業規模未達30人最長3個月、30至100人最長4個月,以上必要時各可延1個月。彭鳳美說,100人以上因須組調查小組,最長約5.5個月,但強調「這些都是上限,不希望雇主拖延」。

若只是單純的溝通誤會,申訴人有意願時可走「協調機制」快速處理,但任一方不願意、或協調逾1個月未達共識,就要回到調查程序,雇主不能強迫協調。

此次新制新增對公司負責人的規範,若被霸凌的對象若是公司最高負責人(老闆)或老闆的親友,勞工可跳過內部、逕向直轄市或縣市政府申訴,由外部公權力介入,避免球員兼裁判。

準則也把「最高負責人」與「職務相當之人」(親友)的範圍寫清楚,包括現任或曾任董監事、持股20%以上、配偶及四親等內血親、經改選未登記、位居特殊重要職位者等;彭鳳美說,過去性騷案常見的「董娘」、「老闆子女」若實質掌握公司人事財務,也可能被認定。

罰多重?最重450萬其實有前提

職場霸凌專章也有新增相對應罰則,依照情節分為數層。依《職安法》第45條,企業未建申訴管道或防治規範、未依規定通報,經通知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或違反調查程序、對申訴人施以不利處分(如解僱、降調、減薪),處3萬至75萬元、得加重至最高112.5萬元。

若雇主違反防治規範或知悉後未採取措施,導致發生職業病或工作相關疾病,可處5萬至300萬元、加重至最高450萬元。至於老闆本人或親友,一旦被認定有職場霸凌行為,則另處1萬至100萬元的個人罰鍰。

離職還能申訴嗎?最長3年內都可以

申訴有期限,且對「權勢型」另開一扇窗。準則規定,申訴原則上要在霸凌行為終了起3年內提出;但若被申訴人是利用權勢的主管層級,勞工離職後1年內仍可申訴,但若前述3年的期限較長,就放寬到3年。

彭鳳美解釋,職場霸凌回歸的是組織內部管理,有些個案拖到二、三十年後才申訴、當事人都找不到了,實務上窒礙難行;之所以替權勢型離職者保留1年,是因為很多勞工在職時不敢申訴、離職後才敢,整體是朝對勞工較有利的方向處理。

【懶人包】職場霸凌新制一次看

◆上路時間:7月1日施行

◆怎麼算職場霸凌(5要件,缺一不可):
①在勞動場所執行職務
②行為人是事業單位內部人員
③逾越業務上必要且合理範圍
④具持續性(但情節重大者,單次也可能成立)
⑤已致身心健康危害。

◆雇主依規模辦(人數以單一事業單位計,分支機構有獨立人事、財務、管轄權者分開算):
全規模:採預防措施+對被霸凌者採有效適當措施
10人以上:設申訴管道
30人以上:訂防治/申訴/懲戒規範+設申訴處理單位+申復調查小組
100人以上:再加組調查小組(外部委員不少於1/2、任一性別不少於1/3、內部成員受訓至少3小時)

◆申訴到結案(時程上限):
受理10工作日 → 登錄7工作日 →(100人以上)組調查小組15工作日 → 調查報告2個月(得延1個月,協調期間不計入) → 作成決定1個月 → 通知當事人10工作日。總計:未達30人3個月、30至100人4個月(各得延1個月)、100人以上約5.5個月。

◆申訴期限:
行為終了起3年內;被申訴人為利用權勢的主管層級者,離職後1年內亦可(3年較長則從3年)。

◆申復:
收到決定30日內提出(同一事件限1次)→ 雇主10工作日內召開申復審議會議 → 30日內作成決定(再行調查得展延30日)。申復調查小組:100人以上外部委員不少於2/3、30至99人外部至少1人。

◆罰則:
沒建制度/不通報/違反調查程序/報復申訴人(第45條):3萬~75萬,加重至112.5萬
致發生職業病或工作相關疾病(第43條):5萬~300萬,加重至450萬
老闆本人經認定霸凌:個人罰1萬~100萬

◆老闆是加害人:
可逕向直轄市/縣市政府申訴,不必先走公司內部。

◆新舊案怎麼接:
7月1日(含當天)後提出的申訴一律走新制;7月1日前已受理、未結案的舊案,直接用新制辦到結案、不必重來。

◆同時涉性騷擾:
程序分軌(各依職場霸凌準則與性騷擾規定辦理),但合併調查、避免重複詢問。

◆派遣/承攬:
派遣勞工比照要派單位勞工,要派與派遣單位共同調查;承攬人勞工在派駐場所受害屬職場不法侵害,可向自己雇主或派駐單位申訴。

◆公務人員:
法定機關公務人員依/準用《公務人員保障法》;公立醫院、學校、公營事業、法人的勞工依《職安法》;救濟依身分分流。

◆免費資源:
1955勞動法令諮詢專線、職災預防及重建中心0800-068-580;另外中小企業遴聘外部調查人員每案最高補助1.5萬元;官網設職場霸凌防治專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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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新訊─道路交通條例修正案審查 朝野主張加重毒駕罰則

近年毒駕案件快速增加,也讓毒駕問題成為交通隱憂。立法院6/25審查《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朝野立委除了主張加重毒駕罰則外,其它如吊銷駕照、累犯加重、同車乘客責任以及沒入車輛等規定強化管理,希望提高違規成本,降低危險駕駛對公共安全造成的威脅。

道路交通條例修正案審查 朝野主張加重毒駕罰則

(原文刊載於2026-06-26 原視新聞網)

近年毒駕案件快速增加,也讓毒駕問題成為交通隱憂。立法院6/25審查《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朝野立委除了主張加重毒駕罰則外,其它如吊銷駕照、累犯加重、同車乘客責任以及沒入車輛等規定強化管理,希望提高違規成本,降低危險駕駛對公共安全造成的威脅。

交通部次長 陳彥伯:「針對社會關注新興毒品及毒駕的問題,本部已邀集相關機關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並經行政院於6月18日完成審查,並於當日送函請大院來審議。」

毒駕案件逐年攀升,根據警政署統計,2025年毒駕查獲件數高達8,659件,相較2024年大幅成長。為了遏止毒駕問題,立法院6/25針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進行審查。

民進黨立法委員 李昆澤:「毒駕件數的這樣的一個快速成長,造成社會極度的不安,當然交通部也提出相關的修法內容,包含吊扣改吊銷、初犯及累犯的一個加罰、還有沒入車輛,以及相關知情的同乘的一個責任。」

未來同車乘客明知駕駛人施用毒品,卻沒有勸阻,也將負起相關責任。另外,針對拒測以及無照駕駛等情況,也希望透過吊銷駕照、限制考照等方式,提高嚇阻效果。

民進黨立法委員 林俊憲:「現在這種毒品,非常可怕,它無色無味,而且它吸食很方便,現在用了什麼電子煙,就可以隨時隨地邊開車邊吸食,所以才被稱為好像是路上的移動炸彈一般。」

不過,修法中有關沒入車輛的規定,像是租賃車、借用車輛,甚至公司車等情況,若駕駛人毒駕,是否會讓不知情的車主受影響。

國民黨立法委員 Sasuyu Ruljuwan(盧縣一):「未來執法如何判斷,不能讓真正善盡管理義務的家屬、租賃業者跟車主,也在程序不清楚之下,來承受車輛被沒入的後果。」

交通部則表示,後續將依《行政罰法》規定,針對車輛所有人是否具有故意或重大過失進一步認定。不過在新興毒品不斷翻新下,究竟能否真正從源頭遏止毒駕問題,還有待修法進一步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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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新訊─銓敘部提公保法四項修法 25日報行政院會

配合政府推出18項育兒政策,銓敘部擬具「公保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已報經考試院於11日審議通過,25日將送行政院會討論。此次修法有四項重點,包含:育嬰留停更名為育嬰(兒)留停、津貼延長至子女滿7歲、提高雙親育兒津貼給付月數6+3、津貼設立最低給付金額。

助攻育兒!銓敘部提公保法四項修法 25日報行政院會

(原文刊載於2026-06-24 聯合新聞網)

配合政府推出18項育兒政策,銓敘部擬具「公保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已報經考試院於11日審議通過,25日將送行政院會討論。此次修法有四項重點,包含:育嬰留停更名為育嬰(兒)留停、津貼延長至子女滿7歲、提高雙親育兒津貼給付月數6+3、津貼設立最低給付金額。

立法院司法法制委員會24日邀請政府相關部會進行「我國育嬰留職停薪實施成效與擴大育嬰津貼政策」專題報告,及審查《公教人員保險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銓敘部長施能傑表示,銓敘部擬具「公保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25日將送行政院會討論拍板。

此次修法重點,第一,育「嬰」留職停薪名稱修正為育「嬰(兒)」留職停薪。

銓敘部配合《性別平等工作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並考量《公務人員任用法》及「公務人員留職停薪辦法」,將育「嬰」留職停薪修正為育「嬰(兒)」留職停薪津貼。

第二,延長育嬰(兒)留職停薪津貼期間至該子女滿7歲止。

銓敘部考量公保育嬰留職停薪津貼之訂定,配合「性工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將育兒留停適用子女年齡延長至6歲以下,期間至該子女滿7歲止之規定,修正「公保法」第35條第1 項,延長育嬰(兒)留職停薪津貼期間至該子女滿7歲止。

第三,提高雙親同時育嬰(兒)之津貼給付月數6+3。

銓敘部增訂「公保法」第35條第5項,明定撫育同一子女之雙親,同為公保被保險人,或另一人為軍人保險或就業保險之被保險人,且均領滿6個月之育嬰(兒)留職停薪津貼時,於育嬰(兒)留職停薪期間,最長得再發給3個月育嬰(兒)留職停薪津貼。

又考量雙親如其中一人已死亡,致無法由雙親共同承擔照顧子女責任,為保障單獨撫養子女者之照顧需求,並給予同等經濟支持,此類情事者亦得最長請領9個月之育嬰(兒)留職停薪津貼。

第四,育嬰(兒)留職停薪津貼低於以法定最低工資為投保俸(薪)額計得之金額者,增訂補足差額之規定。

銓敘部考量部分公保被保險人因投保俸(薪)額較低,致所領育嬰(兒)留職停薪津貼金額,有低於按法定最低工資為投保俸(薪)額計算之金額情形,屢遭外界質疑,公保育嬰(兒)留職停薪津貼給付金額過低,無法有效鼓勵生育。

為求改善,因此於「公保法」第35條第4項增訂,育嬰(兒)留職停薪津貼設立最低給付金額之保障,明定依法定標準計給之金額,低於以保險事故發生時之法定最低工資之60%,應補足二者間之差額。

【今日新訊 20260629】

●勞動新訊─職場霸凌專章7/1正式上路 「5要件」缺一不算 被排擠要看情節

職場霸凌7月1日起正式「有法可管」。《職業安全衛生法》職場霸凌防治專章將於7月1日上路,是台灣首度把職場霸凌寫進法律、明確定義。新制明定霸凌須「同時」符合5項要件,雇主只要知悉就不能放任不管;企業若怠於防治,最重可罰450萬元,連老闆本人涉霸凌都可被個別開罰最高100萬元。

職場霸凌7/1新法懶人包!「5要件」缺一不算 被排擠要看情節

(原文刊載於2026-06-29 Ettoday新聞雲)

職場霸凌7月1日起正式「有法可管」。《職業安全衛生法》職場霸凌防治專章將於7月1日上路,是台灣首度把職場霸凌寫進法律、明確定義。新制明定霸凌須「同時」符合5項要件,雇主只要知悉就不能放任不管;企業若怠於防治,最重可罰450萬元,連老闆本人涉霸凌都可被個別開罰最高100萬元。

這次《職安法》新增霸凌專章,是自2013年以來最大幅度的調整。勞動部已在6月23日公告《職場霸凌防治措施準則》及《地方主管機關受理最高負責人職場霸凌事件申訴處理辦法》兩項子法。

勞動部職安署說,新制要補的是過去四個破口:職場霸凌缺乏法律定義、雇主接獲申訴後消極不處理(吃案)、沒有客觀公平的調查與救濟程序,以及遭最高負責人(老闆)權勢霸凌時沒有外部申訴管道。

職安署長林毓堂說,推動法制化就是要讓企業有所依循、勞工有申訴管道,在事件初期就及早介入、避免衝突擴大。

怎樣算職場霸凌?「五要件」缺一不可

依《職安法》第22條之1,職場霸凌定義是「勞工在勞動場所執行職務,因事業單位人員利用職務或權勢,逾越業務上必要且合理範圍,持續以冒犯、威脅、冷落、孤立、侮辱或其他不當言行,致身心健康遭受危害。」

職安署職業衛生健康組副組長彭鳳美把它拆成5項要件、必須同時成立:一、在勞動場所執行職務;二、行為人是事業單位內部人員;三、逾越業務上必要且合理範圍;四、具持續性;五、已造成勞工身心健康危害。

要件四的「持續性」有一個關鍵但書,就是情節重大者,不以持續發生為必要。換句話說,當眾嚴重羞辱、極端人格貶損等重大情形,即使只發生一次,也可能成立。

官方指導手冊進一步舉出常見樣態,但強調「包含但不限於」:社交排斥(例如主管故意不把特定員工拉進工作必要的通訊群組)、職務干預(例如指派員工做會計,卻又封鎖他登入公司會計系統的權限)、權力濫用,以及名譽侵害(散布謠言、揭人隱私)。

其中權力濫用又分兩型:「要求過高」如明知一週工時的工作硬要隔天交、要沒學過外文的工程師用德文談合約;「要求過低」則常見於想逼退員工時的「大材小用」,例如把高階工程師丟去做助理雜務、打擊其自尊。

怎樣不算?合理管理、績效要求受保護

職場霸凌新制,讓不少主管擔心是不是「不能管、不能罵」。彭鳳美說,合理的工作指導或績效指標設定都不會落入霸凌範圍,「除非是有刻意針對特定的人員」。彭舉例,若同一份工作大家平均要一週完成,卻單獨要求某人隔天交,就是逾越合理範圍;但若是整個團隊一起被要求衝刺、壓時程,那是企業營運決策,不算針對個人的霸凌。

最被上班族追問的「下班收主管LINE訊息算不算」、「主管的奪命連環Call算不算」,官方答案是「要看是不是執行職務、合不合理」。

彭鳳美說,若只是私下互動就不符定義;若是交辦工作並要求時限完成,就屬執行職務,仍要個案調查。瑋燁法律事務所律師翁瑋說,關鍵在「急迫性與及時回覆的必要性」,主管若只是留言、並註明隔天上班再處理,通常只是一般訊息傳遞;但若是「奪命連環LINE」逼員工下班後立刻處理不急的事,就可能逾越合理性。

至於網路熱議的「訂雞排、訂珍奶沒揪算不算霸凌」,職安署定調:單純揪喝飲料與執行職務無關,原則上不算;但若主管利用職務之便、刻意且持續排擠特定員工,仍可能被認定,須綜合「職務相關性」與「持續性」判斷,不是個人主觀說了算。

新制另一個重點是「知悉就要處理」。不論員工有沒有正式申訴,雇主一旦知悉疑似霸凌,就要採取立即有效的適當措施,不能拖延、觀望。

怎麼申訴?企業規模越大、要求越嚴格

新制將雇主的義務依規模分級。不論企業大小,都要採預防措施、並對被霸凌勞工採有效適當措施。企業規模10人以上要設申訴管道;30人以上要訂防治、申訴及懲戒規範並設申訴處理單位;100人以上要組調查小組。

值得注意的是,職安法的「人數」算法與性平法不同,以單一事業單位計算,分支機構若有獨立統編、獨立人事與經營管理權、獨立會計帳冊並自負職災預防責任,就分開計算,不與總公司併計。

申訴流程也訂了明確時限。雇主接獲申訴後10個工作日內要決定是否受理;受理後7個工作日內登錄系統並通知;100人以上者15個工作日內要組調查小組;調查小組成立後2個月內完成報告(必要時延1個月,協調期間不計入)。

報告完成後1個月內由「申訴處理單位」審議、作成成立與否的決定,再10個工作日內通知當事人。總時程上限為企業規模未達30人最長3個月、30至100人最長4個月,以上必要時各可延1個月。彭鳳美說,100人以上因須組調查小組,最長約5.5個月,但強調「這些都是上限,不希望雇主拖延」。

若只是單純的溝通誤會,申訴人有意願時可走「協調機制」快速處理,但任一方不願意、或協調逾1個月未達共識,就要回到調查程序,雇主不能強迫協調。

此次新制新增對公司負責人的規範,若被霸凌的對象若是公司最高負責人(老闆)或老闆的親友,勞工可跳過內部、逕向直轄市或縣市政府申訴,由外部公權力介入,避免球員兼裁判。

準則也把「最高負責人」與「職務相當之人」(親友)的範圍寫清楚,包括現任或曾任董監事、持股20%以上、配偶及四親等內血親、經改選未登記、位居特殊重要職位者等;彭鳳美說,過去性騷案常見的「董娘」、「老闆子女」若實質掌握公司人事財務,也可能被認定。

罰多重?最重450萬其實有前提

職場霸凌專章也有新增相對應罰則,依照情節分為數層。依《職安法》第45條,企業未建申訴管道或防治規範、未依規定通報,經通知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或違反調查程序、對申訴人施以不利處分(如解僱、降調、減薪),處3萬至75萬元、得加重至最高112.5萬元。

若雇主違反防治規範或知悉後未採取措施,導致發生職業病或工作相關疾病,可處5萬至300萬元、加重至最高450萬元。至於老闆本人或親友,一旦被認定有職場霸凌行為,則另處1萬至100萬元的個人罰鍰。

離職還能申訴嗎?最長3年內都可以

申訴有期限,且對「權勢型」另開一扇窗。準則規定,申訴原則上要在霸凌行為終了起3年內提出;但若被申訴人是利用權勢的主管層級,勞工離職後1年內仍可申訴,但若前述3年的期限較長,就放寬到3年。

彭鳳美解釋,職場霸凌回歸的是組織內部管理,有些個案拖到二、三十年後才申訴、當事人都找不到了,實務上窒礙難行;之所以替權勢型離職者保留1年,是因為很多勞工在職時不敢申訴、離職後才敢,整體是朝對勞工較有利的方向處理。

【懶人包】職場霸凌新制一次看

◆上路時間:7月1日施行

◆怎麼算職場霸凌(5要件,缺一不可):
①在勞動場所執行職務
②行為人是事業單位內部人員
③逾越業務上必要且合理範圍
④具持續性(但情節重大者,單次也可能成立)
⑤已致身心健康危害。

◆雇主依規模辦(人數以單一事業單位計,分支機構有獨立人事、財務、管轄權者分開算):
全規模:採預防措施+對被霸凌者採有效適當措施
10人以上:設申訴管道
30人以上:訂防治/申訴/懲戒規範+設申訴處理單位+申復調查小組
100人以上:再加組調查小組(外部委員不少於1/2、任一性別不少於1/3、內部成員受訓至少3小時)

◆申訴到結案(時程上限):
受理10工作日 → 登錄7工作日 →(100人以上)組調查小組15工作日 → 調查報告2個月(得延1個月,協調期間不計入) → 作成決定1個月 → 通知當事人10工作日。總計:未達30人3個月、30至100人4個月(各得延1個月)、100人以上約5.5個月。

◆申訴期限:
行為終了起3年內;被申訴人為利用權勢的主管層級者,離職後1年內亦可(3年較長則從3年)。

◆申復:
收到決定30日內提出(同一事件限1次)→ 雇主10工作日內召開申復審議會議 → 30日內作成決定(再行調查得展延30日)。申復調查小組:100人以上外部委員不少於2/3、30至99人外部至少1人。

◆罰則:
沒建制度/不通報/違反調查程序/報復申訴人(第45條):3萬~75萬,加重至112.5萬
致發生職業病或工作相關疾病(第43條):5萬~300萬,加重至450萬
老闆本人經認定霸凌:個人罰1萬~100萬

◆老闆是加害人:
可逕向直轄市/縣市政府申訴,不必先走公司內部。

◆新舊案怎麼接:
7月1日(含當天)後提出的申訴一律走新制;7月1日前已受理、未結案的舊案,直接用新制辦到結案、不必重來。

◆同時涉性騷擾:
程序分軌(各依職場霸凌準則與性騷擾規定辦理),但合併調查、避免重複詢問。

◆派遣/承攬:
派遣勞工比照要派單位勞工,要派與派遣單位共同調查;承攬人勞工在派駐場所受害屬職場不法侵害,可向自己雇主或派駐單位申訴。

◆公務人員:
法定機關公務人員依/準用《公務人員保障法》;公立醫院、學校、公營事業、法人的勞工依《職安法》;救濟依身分分流。

◆免費資源:
1955勞動法令諮詢專線、職災預防及重建中心0800-068-580;另外中小企業遴聘外部調查人員每案最高補助1.5萬元;官網設職場霸凌防治專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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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新訊─道路交通條例修正案審查 朝野主張加重毒駕罰則

近年毒駕案件快速增加,也讓毒駕問題成為交通隱憂。立法院6/25審查《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朝野立委除了主張加重毒駕罰則外,其它如吊銷駕照、累犯加重、同車乘客責任以及沒入車輛等規定強化管理,希望提高違規成本,降低危險駕駛對公共安全造成的威脅。

道路交通條例修正案審查 朝野主張加重毒駕罰則

(原文刊載於2026-06-26 原視新聞網)

近年毒駕案件快速增加,也讓毒駕問題成為交通隱憂。立法院6/25審查《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朝野立委除了主張加重毒駕罰則外,其它如吊銷駕照、累犯加重、同車乘客責任以及沒入車輛等規定強化管理,希望提高違規成本,降低危險駕駛對公共安全造成的威脅。

交通部次長 陳彥伯:「針對社會關注新興毒品及毒駕的問題,本部已邀集相關機關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並經行政院於6月18日完成審查,並於當日送函請大院來審議。」

毒駕案件逐年攀升,根據警政署統計,2025年毒駕查獲件數高達8,659件,相較2024年大幅成長。為了遏止毒駕問題,立法院6/25針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進行審查。

民進黨立法委員 李昆澤:「毒駕件數的這樣的一個快速成長,造成社會極度的不安,當然交通部也提出相關的修法內容,包含吊扣改吊銷、初犯及累犯的一個加罰、還有沒入車輛,以及相關知情的同乘的一個責任。」

未來同車乘客明知駕駛人施用毒品,卻沒有勸阻,也將負起相關責任。另外,針對拒測以及無照駕駛等情況,也希望透過吊銷駕照、限制考照等方式,提高嚇阻效果。

民進黨立法委員 林俊憲:「現在這種毒品,非常可怕,它無色無味,而且它吸食很方便,現在用了什麼電子煙,就可以隨時隨地邊開車邊吸食,所以才被稱為好像是路上的移動炸彈一般。」

不過,修法中有關沒入車輛的規定,像是租賃車、借用車輛,甚至公司車等情況,若駕駛人毒駕,是否會讓不知情的車主受影響。

國民黨立法委員 Sasuyu Ruljuwan(盧縣一):「未來執法如何判斷,不能讓真正善盡管理義務的家屬、租賃業者跟車主,也在程序不清楚之下,來承受車輛被沒入的後果。」

交通部則表示,後續將依《行政罰法》規定,針對車輛所有人是否具有故意或重大過失進一步認定。不過在新興毒品不斷翻新下,究竟能否真正從源頭遏止毒駕問題,還有待修法進一步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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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新訊─銓敘部提公保法四項修法 25日報行政院會

配合政府推出18項育兒政策,銓敘部擬具「公保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已報經考試院於11日審議通過,25日將送行政院會討論。此次修法有四項重點,包含:育嬰留停更名為育嬰(兒)留停、津貼延長至子女滿7歲、提高雙親育兒津貼給付月數6+3、津貼設立最低給付金額。

助攻育兒!銓敘部提公保法四項修法 25日報行政院會

(原文刊載於2026-06-24 聯合新聞網)

配合政府推出18項育兒政策,銓敘部擬具「公保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已報經考試院於11日審議通過,25日將送行政院會討論。此次修法有四項重點,包含:育嬰留停更名為育嬰(兒)留停、津貼延長至子女滿7歲、提高雙親育兒津貼給付月數6+3、津貼設立最低給付金額。

立法院司法法制委員會24日邀請政府相關部會進行「我國育嬰留職停薪實施成效與擴大育嬰津貼政策」專題報告,及審查《公教人員保險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銓敘部長施能傑表示,銓敘部擬具「公保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25日將送行政院會討論拍板。

此次修法重點,第一,育「嬰」留職停薪名稱修正為育「嬰(兒)」留職停薪。

銓敘部配合《性別平等工作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並考量《公務人員任用法》及「公務人員留職停薪辦法」,將育「嬰」留職停薪修正為育「嬰(兒)」留職停薪津貼。

第二,延長育嬰(兒)留職停薪津貼期間至該子女滿7歲止。

銓敘部考量公保育嬰留職停薪津貼之訂定,配合「性工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將育兒留停適用子女年齡延長至6歲以下,期間至該子女滿7歲止之規定,修正「公保法」第35條第1 項,延長育嬰(兒)留職停薪津貼期間至該子女滿7歲止。

第三,提高雙親同時育嬰(兒)之津貼給付月數6+3。

銓敘部增訂「公保法」第35條第5項,明定撫育同一子女之雙親,同為公保被保險人,或另一人為軍人保險或就業保險之被保險人,且均領滿6個月之育嬰(兒)留職停薪津貼時,於育嬰(兒)留職停薪期間,最長得再發給3個月育嬰(兒)留職停薪津貼。

又考量雙親如其中一人已死亡,致無法由雙親共同承擔照顧子女責任,為保障單獨撫養子女者之照顧需求,並給予同等經濟支持,此類情事者亦得最長請領9個月之育嬰(兒)留職停薪津貼。

第四,育嬰(兒)留職停薪津貼低於以法定最低工資為投保俸(薪)額計得之金額者,增訂補足差額之規定。

銓敘部考量部分公保被保險人因投保俸(薪)額較低,致所領育嬰(兒)留職停薪津貼金額,有低於按法定最低工資為投保俸(薪)額計算之金額情形,屢遭外界質疑,公保育嬰(兒)留職停薪津貼給付金額過低,無法有效鼓勵生育。

為求改善,因此於「公保法」第35條第4項增訂,育嬰(兒)留職停薪津貼設立最低給付金額之保障,明定依法定標準計給之金額,低於以保險事故發生時之法定最低工資之60%,應補足二者間之差額。

【今日新訊 20260624】

●司法新訊─保護執業律師嚴懲失職律師 律師法修正草案預告中

律師執行職務時人身安全受到威脅,除被開車衝撞身亡,甚至有律師喪身火海,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今併案審查「律師法修正草案」,法務部參酌醫療法,擬具律師法修法草案,辦理預告程序至7月20日。

保護執業律師嚴懲失職律師 律師法修正草案預告中

(原文刊載於2026-06-17 聯合新聞網)

律師執行職務時人身安全受到威脅,除被開車衝撞身亡,甚至有律師喪身火海,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今併案審查「律師法修正草案」,法務部參酌醫療法,擬具律師法修法草案,辦理預告程序至7月20日。

立委翁曉玲、賴士葆、羅廷瑋等人分別擬具律師法增訂第35條之1條文草案等案。翁曉玲提案版本指出,對於律師以強暴、脅迫、恐嚇或其他非法之方法,妨害其業務之執行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30萬元以下罰金。因而致律師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7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3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法務部次長馮成今指出,對於律師遭受攻擊,法務部高度重視,現行法律有傷害、恐嚇罪等規範,律師依法執行職務協同落實憲法訴訟權實現個案正義,法務部參酌醫療法,擬具律師法修法草案,目前辦理預告程序中。

馮成表示,各委員提案細節中,沒有限於律師受當事人委任,恐逾越確保司法權行使,另,傷害律師身體、健康罪相較刑法傷害、殺人罪為重,加重結果犯刑度與故意殺人相同,是否符合罪刑相當原則,皆建請再酌。對於律師涉犯洗錢、參與犯罪組織、強制性交、酒駕致人於死重傷罪部分,法務部擬具修正草案送審議,法務部將聽取委立委及各界團體的聲音來制定範圍。

立委莊瑞雄指出,今日修正草案,是為了不讓少數的害群之馬,拖垮整理律師的公信力。立委許宇甄表示,此修法草案目的是保護依法執業的律師,也嚴懲違規失職的律師。立委王鴻薇指出,律師參與詐團,還幫詐團出謀劃策、遊走法律邊緣,這樣的律師應該被嚴懲。立委洪孟楷指出,不允許少數害群之馬用律師身分替詐團開脫,因此需要補上漏洞。

馮成回應,律師與詐團勾結,沒有人能夠忍受,優秀的律師也認為害群之馬應該被嚴懲,涉及不法行為的個案都會從嚴處理,洩密罪案件法定刑較輕,現行律師法第7、第74條第1項規定,有特定貪汙、行賄、侵占、詐欺、背信等罪輕本刑1年以上,可能讓律師認為參與組織犯罪、洗錢可能未必重;此次修法把特定犯罪刪除,改以最重本刑5年以上的涵蓋範圍就會很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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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新訊─政院明通過修法草案 持有電子煙 最高罰10萬

暑假即將到來,國健署調查推估青少年電子煙使用率達三點七%,推估全台逾四萬名青少年吸食電子煙,不僅成為健康問題,也可能透過電子煙吸食依托咪酯,成為毒品溫床。為了從源頭到末端全面圍堵電子煙,行政院院會明天將通過「菸害防制法」修正草案,大幅加重電子煙相關罰則,製造、輸入、供應及販售電子煙擬改採刑事罰;持有電子煙者,也由現行二千元至一萬元罰鍰,提高至三萬元至十萬元。

政院明通過修法草案 持有電子煙 最高罰10萬

(原文刊載於2026-06-24 自由時報)

國健署調查 全台估逾四萬青少年吸食
暑假即將到來,國健署調查推估青少年電子煙使用率達三點七%,推估全台逾四萬名青少年吸食電子煙,不僅成為健康問題,也可能透過電子煙吸食依托咪酯,成為毒品溫床。

製造、輸入、販售電子煙 擬改刑事罰
為了從源頭到末端全面圍堵電子煙,行政院院會明天將通過「菸害防制法」修正草案,大幅加重電子煙相關罰則,製造、輸入、供應及販售電子煙擬改採刑事罰;持有電子煙者,也由現行二千元至一萬元罰鍰,提高至三萬元至十萬元。

行政院政務委員季連成指出,很多學生抽電子煙,更有部分學生用電子煙吸食依托咪酯,未來警方會在校外進行查緝、臨檢,查獲可以沒入並開罰。不過,基於校園自主性,不會進入校園執法。

國健署副署長魏璽倫表示,電子煙本身就是違禁品,引發的問題比外界想像更嚴重,除尼古丁外,煙油成分往往不明,甚至可能含有毒品或有害化學物質。她形容電子煙不是無害的水果糖,而是「裹著糖衣的化學毒氣」,不僅傷害大腦、肺部及心血管系統,也可能影響情緒、體力與外表「讓人變醜」,甚至出現暴躁、低潮等問題。

此外,這次修法也將強化網路管理。國健署菸害防制組組長羅素英表示,未來將要求網路平台及社群媒體業者建立風險管控機制,包括會員管理、社群守則及違法資訊監測機制,發現電子煙廣告、販售或促銷資訊時,須及時下架、停止解析及採取相關處理措施,降低青少年接觸違法資訊機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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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新訊─中小微企業轉型條例拚8月底完成 卓揆:提供金融、設備、人才協助

面對全球人工智慧浪潮,行政院長卓榮泰今天(23日)表示,政院召開「人工智慧國家戰略特別委員會」,與會委員呼籲政府考量中小微企業在AI轉型過程所需要的資源。他指出,未來無論是主權AI、算力建設等規劃,都將優先納入中小微企業的需求;《中小微企業轉型升級發展條例》也預計8月底前完成,將由政府承擔更多成本,協助降低轉型門檻。

中小微企業轉型條例拚8月底完成 卓揆:提供金融、設備、人才協助

(原文刊載於2026-06-23 中央廣播電台)

面對全球人工智慧浪潮,行政院長卓榮泰今天(23日)表示,政院召開「人工智慧國家戰略特別委員會」,與會委員呼籲政府考量中小微企業在AI轉型過程所需要的資源。他指出,未來無論是主權AI、算力建設等規劃,都將優先納入中小微企業的需求;《中小微企業轉型升級發展條例》也預計8月底前完成,將由政府承擔更多成本,協助降低轉型門檻。

行政院長卓榮泰23日出席「中華民國全國中小企業總會第16屆第1次會員大會暨第18屆國家磐石關懷獎章贈獎典禮」致詞表示,台灣有超過170萬家中小微企業、近千萬就業人口,是支撐國家經濟發展的重要力量,政府在推動AI與高科技產業發展的同時,不會忽略中小微企業的需求,未來將透過法制化與預算支持,協助企業升級轉型。

卓榮泰指出,今日(23日)中午在行政院剛開完「人工智慧國家戰略特別委員會」,會中多位委員都提到,台灣發展主權AI與算力建設時,應重視中小微企業所需要的資源,呼籲優先考量中小微企業因應AI轉型所需的能量與資源。

卓榮泰強調,未來政府將在算力分享、資源共享上,讓AI服務能夠普及至百工百業,而非侷限於少數大型企業。他說:『(原音)在討論過程當中都一再的提到國家的中小微企業,也認為我們未來發展AI過程中,無論是主權AI或是算力建設,一定要優先想到中小微產業在未來轉型升級當中所需要的能量。而且我們會用政府更大的力量來協助大家,包括算力分享、整個能源的分享,能夠更均衡的提供各項服務,而且以不增加各位龐大負擔的前提下,由政府來承受更多的一些必要的各種經濟的支持。』

卓榮泰也提到,政府正研擬《中小微企業轉型升級發展條例》,規劃未來8年投入新台幣1,000億元資金,協助中小微企業及傳統產業升級轉型。草案正由經濟部與勞動部共同研擬,預計8月底前完成並送交立法院審議,盼下會期立法院能以最快速度完成立法。

卓榮泰表示,該條例除擴大對傳統中小企業的支持外,也將納入微型企業、新創產業及地方商圈等對象,在金融支援、租稅優惠、設備汰舊換新及人才培育等面向提供協助,並兼顧勞工權益與職場友善環境,達成勞資共榮目標。

賴清德總統也透過賀電表示,期盼藉由這次中小微企業會員大會及國家磐石關懷獎章頒獎活動,表彰傑出貢獻楷模,驅動多元創新生態、深化轉型合作網絡,提升國家競爭力,攜手打造台灣經濟繁榮新局。

【今日新訊 20260615】

●司法新訊─精神病人強制住院 8月起法官裁定

為保障精障者人權,修正後《精神衛生法》針對嚴重精神病人強制住院,自8月起將改由法官裁定,司法精神醫學專家指出,隨著新制上路,未來強制住院可能從現行一年約500件,降至數十件甚至更低,台灣很有機會變成強制治療實質消失的國家。不過,病權團體表示,過去一年已有很多模擬法庭訓練,新制上路之初可能手忙腳亂,但強制住院件數不會少太多,重要的是相關資源布建,讓社區能接住有需要的人。

精神病人強制住院 8月起法官裁定

(原文刊載於2026-06-14 中時新聞網)

為保障精障者人權,修正後《精神衛生法》針對嚴重精神病人強制住院,自8月起將改由法官裁定,司法精神醫學專家指出,隨著新制上路,未來強制住院可能從現行一年約500件,降至數十件甚至更低,台灣很有機會變成強制治療實質消失的國家。不過,病權團體表示,過去一年已有很多模擬法庭訓練,新制上路之初可能手忙腳亂,但強制住院件數不會少太多,重要的是相關資源布建,讓社區能接住有需要的人。

現行經診斷為有全日住院必要的嚴重精神病人,若病患不願意配合住院,就會在24小時內啟動緊急安置,並由2名專科醫師(離島得為1人)在2日內完成強制鑑定,並向衛福部審查小組申請強制住院許可,由臨床心理師、社工師、職能治療,精神護理、律師、病權代表、精神科醫師等7人小組進行審理,並於5日內完成。

隨著《精神衛生法》修正上路,今年8月起,專科醫師須在3日內完成強制鑑定,強制住院也不再由衛福部審查會決定,改由1名法官、1名精神科醫師、1名病權代表開合議庭,並於7日內完成審理。

司法精神專科醫師李俊宏表示,台灣在民國96年前,一年的強制住院約有3000多件,隨著修法強化人權保障,現降至一年約500件。相較之下,挪威人口只有500萬人,每年強制住院有4000~5000件,人口是台灣四分之一,件數卻是台灣10倍。這顯示台灣的強制住院遠低於先進國家。

李俊宏表示,台灣社會有兩股力量,病權保障、社會安全的力量。台灣是人權立國的國家,而現在的去汙名化,已成了去病化、去醫療化。8月起,強制住院改採法官保留,醫院需安排律師、出庭,還要接受參審員提問,台灣更創全球之先,導入「病權參審員」,可想像當環評納入環團做為決策主體,會發生什麼事?大概開發案就得叫停。

「台灣很有機會變成強制治療實質消失的國家」。李俊宏預估,未來強制住院將從一年500件降至數十件,甚至更低,第一線的壓力一定會增加,得觀察社區接不接得住。從警、消、衛、社,甚至一般民眾,恐怕都要做好準備。最辛苦的會是家人,還有因疾病難以自主的病人。

不過,病權團體代表、台北市康復之友協會常務理事羅惠群則表示,過去一年已有很多模擬法庭訓練,司法院做過調查,新制上路之初可能手忙腳亂,但強制住院件數不會比之前少太多,大概也不會到個位數。

羅惠群指出,若病人狀況沒到需住院的程度,法官可要求強制社區治療,這要看看社區的量能有沒有辦法支撐。現行不論是精神醫療,或是社區服務,預算都很少。相較之下,政府對癌症治療則大張旗鼓投注大筆預算,呼籲政府增加對諮商所、治療所、精神復健機構、精神護理之家、會所等的支持,好讓社區能接住有需要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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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新訊─修法草案預告制度 法務部:廣納意見的正當程序

針對日前媒體刊登投書評論對於民法繼承編的「草案預告」程序有所疑慮。法務部表示,這並非取代法定立法程序,而是依既有的「草案預告」制度,廣納各界意見的正當法律程序。法務部另外指出,目前行政院所屬各法律主管機關如擬修正法律,是擬具法律修正草案陳報行政院函請立法院審議。而各機關於陳報行政院審查前,得依行政院相關規定權衡相關情事,以「草案預告」的方式向外界徵詢修法意見,此作法已行之有年。

修法草案預告制度 法務部:廣納意見的正當程序

(原文刊載於2026-06-12 中央通訊社)

(中央社記者謝君臨台北12日電)針對日前媒體刊登投書評論對於民法繼承編的「草案預告」程序有所疑慮。法務部今天表示,這並非取代法定立法程序,而是依既有的「草案預告」制度,廣納各界意見的正當法律程序。

法務部發布新聞稿表示,目前行政院所屬各法律主管機關如擬修正法律,是擬具法律修正草案陳報行政院函請立法院審議。而各機關於陳報行政院審查前,得依行政院相關規定權衡相關情事,以「草案預告」的方式向外界徵詢修法意見,此作法已行之有年。

根據新聞稿,法規草案預告制度的目的,在使社會各界得事先瞭解各機關目前所研擬的法令與政策,並有表達意見與建議的機會,除促進民主參與外,也可使草案修正內容更臻完備。

新聞稿指出,法務部有鑑於兄弟姊妹特留分的刪除及其配套,乃社會極度關注的議題,遂於6月2日公告「預告民法繼承編部分條文」,以使各界周知修法方向及內容,以利及時提出意見。公告事項中並已載明「尚須陳報行政院核轉立法院審議」,應不致使人誤會為已通過修法程序。

法務部表示,對於業管法案的推動,一向重視各界聲音與正當法律程序,誠摯歡迎社會各界積極表示意見,使未來的繼承法制更臻完善,並更切合現代社會需求。(編輯:龍柏安)11506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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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新訊─發展條例草案送立院下會期審議 政院挺中小微 新創、商圈也入列

台灣中小微企業約有170萬家,占全台產業家數9成以上,提供近1,000萬個就業機會,政院正研議將「中小微企業多元振興發展計畫」進行法制化,推動《中小微企業轉型升級發展條例》。卓揆表示,立法院下會期之前,行政院會送出草案,期盼立法院審議8年1,000億元的大型行動,加強力道促進中小微企業發展。

發展條例草案送立院下會期審議 政院挺中小微 新創、商圈也入列

(原文刊載於2026-06-14 中時新聞網)

台灣中小微企業約有170萬家,占全台產業家數9成以上,提供近1,000萬個就業機會,政院正研議將「中小微企業多元振興發展計畫」進行法制化,推動《中小微企業轉型升級發展條例》。行政院長卓榮泰13日表示,立法院下會期之前,行政院會送出草案,期盼立法院審議8年1,000億元的大型行動,加強力道促進中小微企業發展。

賴清德總統特別要求政院儘速提出《中小微企業轉型升級發展條例》。卓榮泰院長前往南投縣訪視水里商圈特色店家時表示,院內14、15兩日將針對該發展條例草案再度召會研商,希望儘速在立法院下個會期前送至該院審議,未來通過後將透過融資、金融支持等方式,協助企業及商家設備汰舊換新、人才培育、轉型升級等。

卓揆表示,該條例不僅要照顧中小微企業,也要將新創產業及商圈納入扶植範圍之中,制定過程中,已請經濟部及勞動部共同參與,以兼顧勞工夥伴工作權益。

卓榮泰並強調,此條例將協助企業及商家設備汰舊換新、升級轉型,同時配合「北回之巔旗艦計畫-微笑南灣IN台灣計畫」,讓台灣「季季都是觀光季」,吸引更多國外旅客前來感受台灣在地特色、在地經濟,以及年輕商家的活力。

為鼓勵地方商圈發展,經濟部長期設立許多計畫與獎項,包括廊帶商圈合作輔導案、「全國卓越商圈」觀光亮點獎,以及「活絡商圈補助計畫」等。

卓揆表示,地方要發展,交通建設必須先做好,才能引進更多旅客前來,目前南投集集支線在工程團隊全力推動之下,6月25日便可提前全線通車,同時「田中支線」也刻正推動中。

卓揆強調,台灣的進步不會只有科技業,同樣重視在地傳統百年文化的傳承,以及地方農業與產業的發展,期盼透過導入AI人工智慧,使其精緻化、數位化、科技化,進而成為我國高科技產業垂直供應鏈的一環。

政府把《中小企業發展條例》強化效能,轉型為《中小企業升級轉型發展條例》,也是要從給予單一中小企業幫助,未來可能是一個工業區或是一個產業園區;以「生態系」概念,讓中小微企業在高科技產業發展時能被帶動成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