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新訊─ 立院三讀修正地方制度法 配偶、姻親不得代理地方首長

立法院10日三讀修正《地方制度法》,明定直轄市、縣市長、鄉鎮市長及村里長之代理人,不得為被代理者之配偶、前配偶、四親等內血親,以及三親等內姻親。

立院三讀 配偶、姻親不得代理地方首長

(原文刊載於2022-05-10  09:19  聯合報)

為減少地方行政首長代理人爭議,立法院今天三讀修正「地方制度法」,明定未來直轄市、縣市長、鄉鎮市長及村里長的代理人,不得為被代理者的配偶、前配偶、四親等內的血親,以及三親等內的姻親關係。

2019年新竹縣竹東鎮鎮長羅吉祥,因賄選被判刑,縣府卻派妻子張順朋代理鎮長,引發爭議。彰化縣德興、頂庄、溝內、塭仔、頂犁等5村長,2018年地方選舉中違反「選罷法」遭判刑,公所指派村長的妻子代理,引起地方反彈。

現行「地方制度法」僅規定,鄉、鎮、市長停職,由縣政府派員代理,而村、里長停職則由鄉、鎮、市、區公所派員代理,並未限制派員代理人的身分或資格。

相關條文修正後,未來直轄市、縣市長、鄉鎮市長及村里長的代理人,不得為被代理者的配偶、前配偶、四親等內的血親,以及三親等內的姻親關係。

此外,為保障原住民族地區的參政權益,三讀條文明定,山地鄉鄉長若辭職、停職、去職或死亡,派任的代理人也應具備山地原住民身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