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新訊─ 立院三讀 危險大廈未設管委會按戶最高罰20萬

為強化公共安全,立法院會26日三讀通過《公寓大廈管理條例》部分條文,以及《消防法》、《建築法》修正案,未來凡被認定有危險之虞之公寓大廈,一律限期成立管委會或推選管理負責任,屆期未成立,每戶最高得處20萬元,按次處罰。

立院三讀「老舊危險大廈」未設管委會 按戶最高罰20萬

(原文刊載於2022-04-26  15:55  聯合報)

立法院會今下午三讀「公寓大廈管理條例」部分條文,以及「消防法」、「建築法」修正案,未來凡被認定有危險之虞的公寓大廈,一律限期成立管委會或推選管理負責任,屆期未成立,每戶最高可處20萬元,可按次處罰。

高雄城中城大火造成嚴重傷亡,為強化公共安全,行政院及朝野立委紛紛提案修法。

三讀條文明定,條例施行前或施行後已取得建造執照、未成立管理委員會或推選管理負責人的公寓大廈,經地方機關認定有危險之虞,區分所有權人應在收到通知後一定期限內,成立管委會或推選管理負責人,並向地方主管機關報備。

若因故未能在一定期限內成立並辦理報備,地方政府可視實際情況展延一次,並不得超過一年。

罰則方面,三讀條文明定,經通知、輔導等程序後,逾期仍未成立管理組織並辦理報備的危險公寓大廈,將按每一專有部分裁罰,可處區分所有權人4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鍰,並限期辦理,屆期仍未辦理,可按次處罰。

若經處罰後仍未依規定成立管委會或推選管理負責人者,必要時,由地方政府指定住戶一人為管理負責人,其任期至成立管委會、推選管理負責人或互推召集人為止,以利辦理相關公共安全事項,確保居住品質。

營建署長吳欣修日前在內政委員會表示,認定「有危險之虞」的標準,包括像是有結構疑慮、公共消防檢查不合格,屢次要求但未獲改善等不良記錄的公寓大廈都會被列入。至於「限期」成立管委會是指多久,待法案公告後,會與地方政府開會訂定。

此外,立法院也通過修正「建築法」第77條之1,增訂供公眾使用的原有合法建築物,其「構造」、防火避難設施及消防設備不符現行規定者,應視其實際情形,令其改善或改變其他用途。

而「消防法」第9條則明定,明定所有歇業或停業場所,仍應定期檢修消防安全設備,並依規定期限報請場所所在地主管機關審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