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新訊─ 立院三讀 種大麻自用最低刑期減至1年

立法院會19日三讀修正《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2條及第36條文修正草案。未來種大麻供自己施用、且情節輕微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併科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種大麻最低刑期減至1年 妓女戶改稱性交易場所

(原文刊載於2022-04-20  04:00  聯合報)

因應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七九○號解釋,立法院會昨三讀修正「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二條及第三十六條文修正草案。未來種大麻供自己施用、且情節輕微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併科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現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規定,意圖供製造毒品用,而栽種大麻者,處五年以上徒刑,得併科五百萬元以下罰金。不過,司法院大法官二○二○年作成釋字第七九○號解釋,認為此部分與罪行相當及比例原則不符。行政院日前將修法草案送至立法院審議,並在昨天完成三讀修正。

此外,立法院會昨天也三讀「中華民國刑法施行法」第九條之一條文修正案,將現行條文「妓女戶」修正為「性交易場所」,避免用詞影響女性尊嚴,並有性工作等同女性的刻板印象,以符合「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