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FT交易正夯:你買到了什麼?》

本所合夥人葉慶元律師撰寫《NFT交易正夯:你買到了什麼?》專文,獲《遠見華人菁英論壇》刊載。

葉慶元律師指出無論為創作者發行販售其數位創作,亦或是收藏者進行收藏或購買時,切勿忽略NFT相關之權利義務,且須對該數位創作可能衍生著作權、商標及其他相關智慧財產權等風險認識,以保障自己權益及避免侵權涉訟。


NFT交易正夯:你買到了什麼?

(本文刊載於遠見雜誌菁英論壇> 金融理財> 葉慶元 ‧ 新北市  2022年02月16日)

近來,愈來愈多藝術家透過NFT(Non-fungible Token,非同質化代幣),來展示、銷售其數位創作。基於區塊鏈技術之抗審查(Censorship Resistance)特性,任何人均得於區塊鏈上進行交易,於吸引創作者之同時,亦吸引不少藝術品收藏愛好者投入其中。

去(2021)年度NFT總交易額更是達到近250億美元,相較前一年度交易額成長約261倍。

NFT係建立於區塊鏈(Blockchain)技術上之加密貨幣,相較於比特幣(BTC)、以太幣(ETH)等同質化代幣,其具不可替代性及不可分割性,且每一非同質化代幣皆為獨一無二。

每筆NFT資料移轉交易都將紀錄於區塊鏈上,並公開其出處(如創作者、創作日期)、發行數量、交易歷史等資訊,使買賣雙方得以驗證數位創作之真偽,解決以往傳統交易上之來源與追溯交易歷史等信任問題,同時亦得以觀察商品之流動性,進而判斷該數位創作商品之價值。

NFT也有假貨嗎? 

然而,NFT上就沒有所謂的「假貨」、「仿冒品」、「盜版商品」了嗎?

事實上,隨著NFT交易市場爆發性成長,抄襲、複製等侵害著作權之爭議也愈演愈烈。而目前NFT交易平台僅係被動地針對非原創作者所製作之NFT進行警告與移除動作,不會主動審查。

以目前最主要之NFT交易平台OpenSea為例,其於服務條款中聲明,OpenSea將根據Digital Millennium Copyright Act(DMCA),保留不預先通知即下架作品之權利。並將於收到相關智慧財產權侵權賠償時刪除作品,倘若使用者被確定為重複侵權者,將終止用戶對服務之訪問。適可證明,NFT之交易不能免於侵權爭議。

2021年12月2日,美國藝術家Mason Rothschild於Twitter和Discord等平台上,向遊戲玩家和加密社群之聊天論壇上,發表其最新創作「MetaBirkins」。然而,MetaBirkins之外型輪廓與愛馬仕(Hermès)之柏金包(Birkin)極為相似,因而引發抄襲及侵權之爭訟。

2022年1月14日,Hermès International和Hermès of Paris, Inc.於美國聯邦地方法院提起商標侵權等訴訟,主張Mason Rothschild是「數位投機客」,透過抄襲、盜用Birkin商標圖利。

致敬VS.仿冒之爭議 

而Mason Rothschild則辯稱MetaBirkins是對Hermès Birkin致敬,自己並未製造或銷售仿冒之Birkin,只是以其為靈感進行藝術創作,應屬於憲法保障之表意自由。

Rothschild更於同年1月18日於Instagram發出聲明表示:「我採用NFT銷售藝術品,並不改變它是藝術品的事實」,並以藝術家Andy Warhol之作品康寶湯罐頭(Campbell’s Soup Cans)作為比較。

以新技術之角度觀之,Mason Rothschild之數位創作MetaBirkins,細看之下其外型比例確實與Hermès Birkin有些許相異之處。

買方得清楚自NFT之資訊欄中,瞭解數位創作之背景描述(Description)、價格歷史(Price History)等資訊,並不會因此將MetaBirkins認為是Hermès旗下之商品、藝術品,亦難謂有將Herm-ès Birkin與MetaBirkins混為一談之可能。

不過,對Hermès Birkin來說,自然不樂見商標被人利用,而有商標淡化之風險。此外,NFT之交易平台OpenSea於得知MetaBirkins有專利著作權爭議時,隨即將MetaBirkins下架,也就無法再行交易。

投資者需留意的風險 

在NFT狂潮之下,筆者必須提醒投資者以下風險:

1. 你可能買到具有侵權爭議之NFT

NFT具有匿名性及抗審查之特性,任何人均得以匿名之方式,任意發行「自己」創作之數位創作。即使NFT得透過區塊鏈的紀錄,追蹤數位創作移轉交易的紀錄,以驗證其真偽,但這些紀錄並無法告訴買方,該數位創作是否為創作者之原創,亦或是抄襲而來。

2. 買NFT並不等於取得該著作之所有權及智慧財產權

傳統實體藝術品之購買,將於賣方交付後,該藝術品由買方所有,其間具有所有權移轉之行為。在數位虛擬世界中,數位創作之買賣交易僅會有該NFT「由A使用者販售給B使用者」之區塊鏈紀錄,並無實體物得以取得或交付。能否主張電磁紀錄之移轉,具有所有權移轉之物權行為效果,也有探討空間。

依著作權法之規定,著作人於著作完成時享有著作權,並不會因創作者將其創作販售、移轉而受影響。許多著作權人為避免其所創作之NFT衍生相關智慧財產權爭議,特別聲明「NFT作品之任何版權、商標權或任何其他智慧財產權不得轉讓給買方,仍由創作者擁有。」

因此,投資人如任意使用購買NFT表彰之數位創作,仍可能會有著作權侵害等之風險。

3. 不是每個NFT都具有投資價值,切勿盲目追高

如前述案例,OpenSea將具有專利著作權爭議之MetaBirkins下架。此時,買方所購買之MetaBirkins雖然仍存在於區塊鏈上,但由於該MetaBirkins無法再進行交易,而可能不再具有價值。

就藝術品投資角度觀之,傳統之實體藝術品,由創作者完成後即為獨一無二,創作者不可能再為一模一樣之作品,此時藝術品則可能因具有稀缺性,而有收藏價值。

然而,數位創作則無法為此保證,倘若創作者將同一數位創作重複發行NFT(即發生「藝術品雙花」事件)時,該數位創作之價值極可能因其數量之多寡而產生價值變化。此時,買方亦可能因無法限制創作者之發行數量,而產生價值減損。

NFT的權利義務 

綜上,NFT為數位創作之新興發行交易方式,而於新型態科技技術尚未發展完全前,無人能預測整體機制之運作流程及弊端,以訂出完整之相關配套措施及規範。

因此,無論為創作者發行販售其數位創作,亦或是收藏者進行收藏或購買時,切勿忽略NFT相關之權利義務,且須對該數位創作可能衍生著作權、商標及其他相關智慧財產權等風險認識,以保障自己權益及避免侵權涉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