傳媒新訊─ 全臺首例! 遠傳、亞太5G共頻 有條件過關

遠傳電信與亞太電信擬合作共用5G頻段計畫,日前獲NCC審查通過後,於4日獲公平會有條件通過審查。

為避免致市場競爭程度降低,不利國內行動寬頻服務市場價格等情,公平會提出二點附帶條件:

一、要求參與結合事業不得透過協議內容,就雙方之行動寬頻業務資費、終端設備補貼、行銷活動、客戶與帳務資料管理等營運事項,進行共同經營、委託經營、合作研商或交換資訊等行為。

二、應於實際結合日起五年內,於每年7月1日前,將監督小組組織圖、工作職掌分配及具體工作項目、小組成員名單及所屬公司部門、歷次會議紀錄,以及亞太歷次股東會及董事會會議紀錄,提供給公平會備查。

遠傳、亞太5G共頻 有條件過關

(原文刊載於2021-08-05  01:20  經濟日報)

遠傳電信(4904)、亞太電信擬合作共用5G頻段計畫,創國內電信業合作首例,繼日前獲NCC審查通過後,昨(4)日也獲公平會點頭,提出營運行為限制及資料備案要求後,有條件通過審查。

這是全台灣第一宗「共頻」、「共網」的案例,公平會表示,本案是由亞太付出部分代價,包括分攤九分之二的頻譜標金、5G設備資本支出,以及網路維運等相關成本與費用,取得遠傳在3.5GHz頻段等比例的網路容量使用權。

公平會表示,此合作樣態已經合乎《公平交易法》第10條「受讓或承租他事業全部或主要部分之營業或財產」的規定,且雙方業者市占率達標,須提出結合申報。

就本案經濟利益而言,公平會認為,在國內目前頻譜資源稀少的情形下,本案具有促進頻譜資源共享、節省經營成本、減少重複基礎建設資源浪費、增加有限頻率資源的使用效能、促進服務品質提升及相關產業發展等六大優勢。

然而卻還是存在二點疑慮,公平會表示,依據遠傳與亞太協議內容,遠傳將投資亞太50億元,並取得亞太11.58%股份、擔任一席董事等協議,人事面的變化,可能導致雙方在5G頻段合作過程中,就5G業務營運事項交換訊息,產生後續聯合行為或共同經營的疑慮。

另外,公平會也憂心,遠傳參與亞太經營,會降低彼此競爭壓力,亞太推出促銷頻率或強度,也可能縮減,導致市場競爭程度將會降低,不利國內行動寬頻服務市場價格;潛在競爭者因電信管理法相關規範,又不易即時參進市場。

為消弭上述疑慮,公平會提出二點附帶負擔:首先,要求參與結合事業不得透過協議內容,就雙方的行動寬頻業務資費、終端設備補貼、行銷活動、客戶與帳務資料管理等營運事項,進行共同經營、委託經營、合作研商或交換資訊等行為。

至於第二項附帶負擔,公平會要求,遠傳與亞太應於實際結合日起五年內,於每年7月1日前,將監督小組組織圖、工作職掌分配及具體工作項目、小組成員名單及所屬公司部門、歷次會議紀錄,以及亞太歷次股東會及董事會會議紀錄,提供給公平會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