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令新訊─立院三讀「1450條款」

立法院院會18日三讀「預算法第六十二條之一條文」修正案,明定政府各機關、公營事業及政府捐助財團法人或轉投資事業,編列預算於平面、廣播網路社群及電視媒體辦理業務宣導,應明確標示為廣告且揭示辦理或贊助機關,不得置入性行銷,以維護行政中立、新聞自由及人民權益。

政府養網軍不能偷偷來 立院三讀「1450條款」

(原文刊載於2021-05-18  10:30  聯合報)

立法院院會今天三讀「預算法第六十二條之一條文」修正案,明定政府各機關、公營事業及政府捐助財團法人或轉投資事業,編列預算於平面、廣播網路社群及電視媒體辦理業務宣導,應明確標示為廣告且揭示辦理或贊助機關,不得置入性行銷,以維護行政中立、新聞自由及人民權益。

由於農委會過去曾被在野黨質疑,透過2017年新農業政策多元傳播標案的1450萬元預算養網軍,引發爭議,今日三讀修正內容也被外界稱為「1450條款」。

三讀條文明定,基於強化資訊揭露透明度、行政中立、維護新聞自由及人民權益,政府各機關暨公營事業、政府捐助基金50%以上成立的財團法人及政府轉投資資本50%以上事業,編列預算於平面媒體、廣播媒體、網路媒體、社群媒體及電視媒體辦理政策宣導及業務宣導,應明確標示其為廣告且揭示辦理或贊助機關、單位名稱,並不得以置入性行銷方式進行。

三讀條文指出,各主管機關辦理政策及業務宣導的預算,應就執行情形加強管理,按月於機關資訊公開區公布宣導主題、媒體類型、期程、金額、執行單位等事項,並於主計總處網站區公布,按季送立法院備查。

國民黨立委賴士葆初審時表示,對政府要政令宣導沒意見,但對掛羊頭買狗肉養網軍有意見,所以才要推動該修法。民進黨立委沈發惠初審時表示,面對日趨多元的網路媒體態樣,規範足夠明確與否,如臉書粉絲專頁推廣費用界定問題,恐導致未來判定爭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