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令新訊─立院三讀水利法 初犯情節輕減輕處罰以符合比例原則

立法院7日三讀通過「水利法」部分條文修正案,明定部分屬首度查獲、情節輕微,且已依限回復原狀、拆除、清除或適當處理者,給予免罰或減輕處罰。

立院三讀水利法 初犯情節輕減輕處罰以符合比例原則

(原文刊載於2021-05-07  13:03  聯合報)

現行水利法違法樣態眾多,卻有違法情節輕微卻裁罰過重,裁罰不符比例原則問題。立法院今三讀通過「水利法」部分條文修正案,明定部分屬首度查獲、情節輕微,且已依限回復原狀、拆除、清除或適當處理者,給予免罰或減輕處罰。

為避免民眾遭逢水利法違法樣態時裁罰不符比例原則,行政院會在今年4月8日通過「水利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將部分條文罰鍰下修,並給予情況輕微、願意配合改善的首犯者能夠免罰,函請立法院審議。

立法院院會上午三讀條文明定,若民眾違法於水庫蓄水範圍、海堤、河川及排水設施範圍內私有土地種植植物,或於河川區域內建造工廠或房屋等樣態,如屬首度查獲、情節輕微,且已回復原狀、拆除處理者,免予處罰。

此外,現行水利法中,依據違法態樣不同,裁處的罰鍰下限從1萬元到100萬元皆有,但考量情節輕重與首度查獲後回復原狀,三讀條文也將罰鍰下限一併下修。

三讀條文也規定,法人、設有代表人的非法人團體或法人以外的私法組織,有意圖營利,且未經許可於海堤、河川、排水設施區域內採取土石,得加重罰鍰最高額至1000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