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令新訊─立院三讀森林法修法 山老鼠盜伐可罰2000萬元

立法院20日三讀通過「森林法」部分條文修正案,來竊取森林產物將處6個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30萬元以上、600萬元以下罰金,並規定若同時有結夥、搬運贓物等行為,可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00萬元以上、2000萬元以下罰金。

立院三讀森林法修法 山老鼠盜伐可罰2000萬元

(原文刊載於2021-04-20  14:24  聯合報)

立法院今三讀通過「森林法」部分條文修正案,未來竊取森林產物將處6個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30萬元以上、600萬元以下罰金,並規定若同時有結夥、搬運贓物等行為,可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00萬元以上、2000萬元以下罰金。

近年來山林盜伐事件雖已逐年減少,但盜伐集團對山林生態的破壞卻未見降低,常有不法獲利數千萬元者,但法院在判處罰金刑的部分畫地自限,只以「山價」而非「市價」計算不法獲利,常見輕判而使山老鼠仍有利可圖。

立法院今三讀通過「森林法」第50條、第52條條文修正案,明定竊取森林主、副產物將處6個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30萬元以上、600萬元以下罰金。

此外,本次修法也增訂,收受、搬運、寄藏、故買或媒介贓物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3百萬元以下罰金,若竊取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具高經濟或生態價值樹種之珍貴木者,得加重刑責至二分之一。

三讀條文明定,違反前項條文,並以砍伐、鋸切、挖掘或其他方式,破壞生立木之生長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併科新台幣100萬元以上、2000萬元以下罰金,森林主產物為貴重木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三讀條文也規定,若所得之利益超過法定罰金最高額者,得於所得利益之範圍內酌量加重,則不受法定罰金最高額之限制。

民進黨立委賴瑞隆表示,未來山老鼠集團除依法沒收追徵犯罪所得外,還會面對100萬元以上、2000萬元以下罰金的重懲,本次修法也將「贓物罪」獨立出來,並納入盜伐「貴重木」加重處罰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