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商務新訊─數位平台是否需要為其所刊登之新聞內容付費?

2021年2月25日澳洲國會通過「新聞媒體與數位平台強制議價法」(News Media and Digital Platforms Mandatory Bargaining Code),要求谷歌(Google)跟臉書(Facebook)等全球數位平台須為澳洲產製之新聞內容付費,除此之外,此立法尚涵蓋取得用戶資料之途徑、演算法透明度、平台動態消息之內容排序及搜尋結果等議題。這項立法掀起世界多國之熱烈輿論,亦有許多國家開始效法限制科技巨頭之權力,採取相類似之媒體監管措施。

繼公平會於12日召開「數位平台、內容網站及線上廣告產業生態及爭議」座談會後,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於14日審查「多層次傳銷管理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多名立委提案將多層次傳銷事業改為許可制。公平交易委員會亦表示為跟進國際局勢,將於今年9月下旬發布《數位經濟政策白皮書》,對於未來數位廣告之市場界定、數位經濟之競爭政策等二大面向進行定調。

數位經濟白皮書 9月發布

(原文刊載於2021-04-15  02:12  經濟日報)

澳洲政府已立法強制數位平台與媒體進行議價,公平會昨(14)日表示,為跟進國際局勢,公平會將於今年9月下旬發布《數位經濟政策白皮書》,對於未來數位廣告的市場界定、數位經濟的競爭政策等二大面向進行定調。

澳洲競爭及消費者委員會(ACCC)已推動《新聞媒體與數位平台強制議價法》(News Media and Digital Platforms Mandatory Bargaining Code),鎖定Facebook、Google二大數位平台巨擘,要求平台須為刊登澳洲產製新聞付費,我國公平會是否跟進,成為朝野立委關注焦點。

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昨日審查《多層次傳銷管理法》,並邀請公平會主委李鎂、副主委陳志民及業務單位列席備詢,多位立委質詢公平會面對媒體巨擘的的立場,以及進行媒體議價的可能性。

李鎂指出,澳洲政府的作法,已經引發國際間的廣泛關注,該政策的本質是媒體跟平台商業談判的議題,進一步涉及數位平台的競爭關係,各部會都體會到這對國家數位政策將有重大的影響,而公平會應該處理的議題,包括獨占、阻礙競爭等情形;但如果是涉及內容、影音、媒體產業發展,就需要跨部會來想清楚。

陳志民指出,公平會已在本周一(12日)邀請國內相關領域人士座談,瞭解公平會基於競爭法主管機關的權責,面對數位平台可以扮演什麼角色,他本人也支持在維護競爭的角度,加強相關的管制。

陳志民於會後受訪更指出,針對數位經濟的議題,公平會內部已有專責單位著手展開相關調查,預定在今年9月中至10月初左右,將相關調查、政策立場彙整,發布數位經濟政策白皮書。

屆時可能處理的議題,其中之一就是數位廣告市場界定,陳志民指出,不可諱言,Facebook、Google確實在台灣市場占據重要的地位,但如果未來要做競爭審查,甚至是裁處,就要明確定義所謂的「市場」,是單純將數位廣告劃為單一市場?或是應與實體廣告市場一同考量?不同的市場界定,將影響對獨占、壟斷的定義。

另一項待處理的重要議題,在於未來公平會如何定調數位經濟相關的競爭案件,陳志民表示,相關案件在現代愈來愈多,公平會也必須理清楚審查的原則,白皮書雖然不具法力拘束力,仍可以作為機關立場的宣示,供外界持續提供意見。

澳洲三大議題…可供台灣借鏡

澳洲政府過去花費相當長期的調查,除了媒體議價法之外,公平會表示,澳洲政府也針對二大媒體巨擘,對當地市場的結合行為、侵權行為及假消息等議題,提出多項分析及建議,可作為我國施政參考。

公平會指出,主責數位平台調查的澳洲競爭及消費者委員會(Australian. Competition and Consumer Commission,ACCC),他們認為,Facebook、Google二大存在優勢地位的數位平台巨擘,對澳洲經濟、媒體及社會等面向影響深遠,須進行整體動態改革。

除了廣受討論的媒體議價法,公平會表示,ACCC針對數位平台的市場地位,還另外提出了許多項市場力管制措施,譬如大型數位平台在與澳洲任何企業結合前,都應預先通知當地主管機關。

公平會表示,澳洲政府還要求,Google需為澳洲Android行動裝置用戶,提供與歐洲現有Android用戶相同的軟體,包括瀏覽器及搜尋引擎等選擇性,不可利用其市場力進行限制。

針對數位平台上可能的侵權內容,公平會指出,澳洲政府也認為,數位平台須協助有效刪除侵權內容,並由當地媒體主管機關制定相關措施。

澳洲也同樣面臨「假消息」的威脅,公平會表示,根據ACCC所提出的報告,澳洲政府希望每月活躍用戶超過100萬人以上的數位平台,應實施事對行為準則,以規範創建、傳播不實資訊,意圖造成傷害的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