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令新訊─勞資爭議處理法翻修 過關

立法院院會13日三讀通過《勞資爭議處理法》修正,將於勞動部「不當勞動行為裁決委員會」中設置一至三名常務裁決委員,使裁決制度更獲勞資雙方信賴;另為保障工會,本次也三讀《工會法》修正,讓工會能設置候補理事、監事至少一人。

勞資爭議處理法翻修 過關

(原文刊載於2021-04-14  01:26  經濟日報)

立法院院會昨日(13)三讀通過《勞資爭議處理法》修正,將在勞動部「不當勞動行為裁決委員會」中設置一至三名常務裁決委員,使裁決制度更獲勞資雙方信賴;另為保障工會,本次也三讀《工會法》修正,讓工會能設置候補理事、監事至少一人。

立法院昨日召開院會,併案審查多項立委提案的《勞資爭議處理法》修正草案。根據現行規定,不當勞動行為裁決委員會設置七至15名裁決委員,以處理不當勞動行為爭議事件,委員會的組成,是由勞動法學者、具備勞資關係背景之專家或律師等,但都是兼職。

提案說明指出,為使不當勞動行為裁決委員會能更有效率且專業,本次三讀通過第43條文,將目前不當勞動行為裁決委員會已設置的七至15名委員中,有一至三名列為專職的「常務裁決委員」,以保障勞工組織或參與工會活動之團結權、簽訂團協之團體協商權。

本次修法新增的第41條之1條文,也明定中央主管機關應公開裁決決定書,且裁決決定書應以個人資料適當遮蔽後的通案原則公開較為適當,不應限於紛爭當事人意願,使人民無從了解是否違反工會法或團體協約法之法律見解。

「不當勞動行為」又稱「不公平勞動行為」,簡單來說有「不利益對待」、「支配介入」及「不誠信協商」的三大類型,常見的樣態包括工會批評公司政策、制度,雇主因此懲處員工;雇主介入工會籌組過程,對組工會有負面評價或言論、暗示勞工不要組工會等皆是。

此外,昨日也三讀修正《工會法》第17條,規定理監事名額在三人以上時,得推選常務理、監事,名額不得超過理、監事名額三分之一,且得設置至少一名候補理、監事,其名額不得超過該工會理、監事名額一半。

勞動關係司司長王厚偉說明,設置專職的常務裁決委員,可以投入更多時間協助案件詢問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