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行勞保年金給付可透過存入專戶,避免債務問題導致年金遭強制執行,惟未涵蓋其他勞保給付項目。立法院於13日三讀通過「勞資爭議處理法第43條條文及修正案」、「勞資爭議法增訂第47條之1條文案」及「工會法第17條條文修正案」、「勞工保險條例第29條條文修正案」等案相關修法,擴大適用範圍,各項保險給付均得開立專戶,不得作為抵銷、扣押、供擔保或強制執行之標的,進一步保障弱勢勞工。
(原文刊載於2021-04-13 11:00 聯合報)
現行勞保年金給付可透過存入專戶,避免債務問題導致年金遭強制執行,但並未涵蓋其他勞保給付項目。立法院今三讀完成相關修法,擴大適用範圍,各項保險給付均得開立專戶,不得作為抵銷、扣押、供擔保或強制執行之標的,進一步保障弱勢勞工。
立法院今天三讀通過「勞資爭議處理法第43條條文及修正案」、「勞資爭議法增訂第47條之1條文案」及「工會法第17條條文修正案」、「勞工保險條例第29條條文修正案」等案。
國民黨立委蔣萬安等人認為,有鑑於現行「勞工保險條例」僅規定依本條例請領「年金給付」,始得於金融機構開立專戶,專供存入給付之用,該專戶內存款不得抵銷、扣押、供擔保或強制執行之標的,以保護弱勢勞工或受益人之基本經濟安全。
但禁止扣押專戶保障不應只限於年金給付,弱勢勞工或受益人領取之一次金(如老年給付一次金),勞工若選擇領取一次金者,一旦被扣押即永無翻身機會。再考量本條例所定其餘勞保給付,亦具有社會照顧性質,應准許其開立禁止扣押專戶加以保護。
蔣等人因此提案修正「勞工保險條例」第29條條文,明定本條例所定各項保險給付均得開立專戶存入,專戶內之存款並不得作為抵銷、扣押、供擔保或強制執行之標的,以保障弱勢勞工或受益人之基本經濟安全。
此外,蔣萬安等人認為,不當勞動行為裁決決定書目前均於申請時,請申請人勾選是否同意公開,但公開裁決決定書,有助於勞工或工會遇到類似情況時,得上網查詢裁決委員會先前見解,維護其法律上權益。考量公益必要性、學術研究等因素,勞資爭議法增訂第47條之1,裁決決定書應比照司法判決書,除其他法律有保密規定者外,原則上應予公開。
民進黨立委劉建國等人則提出修正勞資爭議處理法第43條條文,「勞資爭議處理法」規定中央主管機關為審理不當勞動行為裁決案件主管機關,依法組成裁決委員會,設置委員7人至15人,皆為具勞動法或勞資關係背景學者、律師及專家所組成。現行委員雖具有專業背景及知識,但都是兼職性質,為迅速排除不當勞動行為,回復集體勞資關係的正常運作,使裁決委員會運作更具有效率及專業,修法增訂聘1人至3人為專職裁決委員,以保障勞動三權行使。
針對工會法第17條條文修正案,劉建國等人認為,為避免工會因會員人數較少,設置監事一人時,面臨本條第三項「候補監事之名額不得超過該工會監事名額二分之一」之規定,而無法再設置候補監事,造成工會僅得透過召開臨時會員或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監事,對工會負荷過重且不符行政效率。於本條第二項增列但書規定,讓工會至少得設置1名候補監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