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令新訊─公發公司股務處理準則修正完成 預計3月上路

金管會3月將祭股務「大同條款」,明訂上市櫃等公開發行公司股務委外辦理後,不能再收回自辦,並從明年1月起,對股務機構辦理評鑑制度,以及明訂自辦股務被金管會處分後,應在二個月內完成移交作業。

股務大同條款 下月上路

(原文刊載於2021-02-24  01:09  經濟日報)

金管會3月將祭股務「大同條款」,明訂上市櫃等公開發行公司股務委外辦理後,不能再收回自辦,並從明年1月起,對股務機構辦理評鑑制度,以及明訂自辦股務被金管會處分後,應在二個月內完成移交作業。根據金管會資料,目前可代辦股務的機構有20家,大多是券商及銀行;至於自辦,有分單一公司及集團自辦,共有72家上市櫃及興櫃公司股務是採自辦方式。股務委外跟自辦最大差別是,委外會相對客觀。

金管會證期局副局長蔡麗玲昨(23)日表示,公開發行股票公司股務處理準則修正,已預告完成,預計3月上路。

修正重點,包括第一,考量股務事務委由專業代辦機構辦理已為國際趨勢,為使股務單位規範的適用及管理趨於一致,明定公司股務事務委外辦理者,不得收回自辦。

2013年起,證交所及櫃買中心要求新掛牌公司,股務只能委外,由於現行規定未明訂委外不能改為自辦,金管會擔心,這些股務委外的公司隨著掛牌一段時間後,想改為自辦股務,因此這次特別明訂,委外後不得收回自辦。

第二,明定由金管會指定集保公司,定期辦理股務機構的評鑑制度,並自明年1月1日施行。

蔡麗玲表示,評鑑對象包括自辦及委外都有,每三年評鑑一次。

評鑑結果會否做為停止自辦考量?蔡麗玲說,評鑑結果會分合格、不合格,不合格者會請其改善,若公司未配合改善,會就缺失狀況考量。

是否懲處,由集保報金管會視個案情況處理。

第三,明訂自辦股務公司或代辦股務機構受金管會處分後,應在二個月內完成股務事務移交作業;無代辦股務機構承接或金管會認有必要時,由集保公司指定股務機構承接。

去年6月大同股東會召開引發爭議,金管會裁處大同(2371)不得再自辦股務,因此上述三項修正重點被視為「大同條款」。

第四,為提升電子投票表決結果資訊透明度,公司或其代辦股務機構應在股東會開會前一日,將股東電子方式出席的股數彙整編造統計表,在電子投票平台公告,股東登錄後就可看得到。

現行規定是股東會當天公告,但公司派在股東會召開前一天就會看到電子投票結果,因此,未來提前到股東會召開前一天必須公告,對公司派及市場派來說,資訊就可對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