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新訊─涉民法修法承認台人跨國同婚

司法院22日通過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46條修正草案,只要同性伴侶一方為中華民國國民即可在台灣結婚。

涉民法修法承認台人跨國同婚 伴侶盟:愛情不應分國界

 

(原文刊載於2021-01-22  19:12  聯合報)

針對司法院今通過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46條修正草案,規定只要同性伴侶一方是中華民國國民,就可以在台灣結婚,台灣伴侶權益推動聯盟(以下簡稱伴侶盟)秘書長簡至潔表示,這消息令人感到振奮,但她也指出,司法院草案只保障台灣人,卻忽略長期在台工作的外籍人士,愛情不只跨越性別,也應不分國界。

簡至潔說,能在農曆年前收到司法院修正涉民法草案的消息,讓人為之振奮,也期待草案能盡快有進一步進展,通過行政院審議,並在立法院下一個會期通過。

另一方面,簡至潔批評,司法院版本依舊太限縮。她指出,目前在立院的版本有放寬到舉行地、行為地在台灣就可適用,但司法院版本限制一方必須是台灣人,意即若是在台灣工作的外籍人士,即便擁有台灣的永久居留權,長期都在台灣生活,他的同性配偶仍無法依親來台。

簡至潔表示,司法院新聞稿標題大大寫著「沒有誰能將愛情劃界限」,修法版本卻仍以國籍劃界,只保障台灣人,若我國真的想與國際人權潮流接軌,就應該也不分國界,讓在台灣長期生活、工作的外籍人士也能適用。

此外,因中國大陸人民牽涉兩岸人民關係條例,不屬於「涉民法」修法範圍,簡至潔說,其實兩岸人關係條例並未限制同婚,只是現行行政程序沒有配套措施,導致在機場面談卡關。

她解釋,依兩岸人民關係條例規定,若是兩岸聯姻,必須先在中國大陸結婚登記完成,才能到台灣機場面談,面試通過後再入境台灣結婚登記,但目前中國大陸並未承認同性婚姻,所以不會有在中國大陸結婚登記的第一個程序,連帶無法進到第二程序的機場面談。

與香港男友相戀11年羅先生表示,修改涉民法第46條,無疑是把同性婚姻的制度漏洞補上,以最少改動方式,保障最多人權益。他說,新冠肺炎疫情爆發後,他與男友已經長達11個月沒有見面,假如先前就承認跨國同婚,也許男友就能到台灣團聚。

對於涉民法修法動起來,羅先生驚呼「天哪,終於有機會可以結婚了!」期待修正草案盡快通過。